263期
2020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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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問大陸平台經典名著付費電子閱讀模式:
可以嗎?合適嗎?違法嗎?
李俊慧/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吳承恩「獨家授權」、曹雪芹「邀你付費」……

不知道的用戶,還以為這是某個「穿越劇」或「穿越小說」中的橋段。

現如今,這些看似匪夷所思的橋段,卻成為一些知名網路文學平台中「平常事」。

據大陸媒體報道,日前,某網路文學平台在其電子版《西遊記》首頁標注「本作品由作家(明)吳承恩授權製作發行」「版權所有·侵權必究」「簽約」「VIP」等字樣,另有讀者在閱讀《紅樓夢》時收到「曹雪芹邀請購買付費章節」等邀約。

對此,有公眾調侃「吳承恩復活」「曹雪芹轉世」「《紅樓夢》變《聊齋》」。

事實上,這些「鬧劇」的背後根源則在於:網路文學平台希望「搭車」經典名著,低成本推廣其付費閱讀模式。

那麼,網路文學平台提供經典名著電子閱讀服務,是否可以收費?它們又可否在平台上對經典名著標注或聲稱「版權所有·侵權必究」?

三问平台经典名著付费电子阅读模式:可以吗?合适吗?违法吗?

問題1:作品創作早於《著作權法》,是否有受保護?

以《西遊記》、《紅樓夢》、《水滸傳》和《三國演義》等為代表的經典名著,大多創作於古代。

1990年9月7日,大陸現行的《著作權法》(下同)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並於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簡單說,經典名著的創作時間要遠遠早於《著作權法》的制定和施行。

按照大陸《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下同)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

因此,所有經典名著毫無疑問都是或可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按照《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其中,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四項,財產權包括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等十三項。

其中,人身權部分,除發表權外,屬「永久保護」,並可被繼承或遺贈,如果無人繼承或無人受遺贈的,由相關部門負責保護。財產權部分可對外許可使用、轉讓並獲得相應的報酬或收入。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作者死亡後,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因此,對於這些經典名著來說,這些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依舊受《著作權法》保護,只是行使主體由繼承人、遺贈人或相關部門代為行使。

問題2:網路文學平台可否對經典名著標注「版權所有」?

三问平台经典名著付费电子阅读模式:可以吗?合适吗?违法吗?

《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對於經典名著來說,不論是吳承恩,抑或曹雪芹,這些原作者都早已過世,其本人也就不存在對現在的任何單位、平台予以許可授權的客觀可能。

大陸《反不正當競爭法》(下同)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因此,如果網路文學平台在其平台標注或聲稱「吳承恩授權製作發行」、「版權所有·侵權必究」,屬典型的虛假宣傳,涉嫌欺騙、誤導消費者。

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而對於平台提供的特定出版社印製版本的掃描版或影印版等名著,除去該版本包含了特定出版社享有著作權的內容外, 網路文學平台也不得標注「版權所有」或聲稱獲得授權。

問題3:網路文學平台經典名著需「付費閱讀」是否合適?

三问平台经典名著付费电子阅读模式:可以吗?合适吗?违法吗?

誠如前述,著作權包括四項人身權和十三項財產權,其中,財產權的保護有時間限制。

超過保護期的作品,其財產權將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作者本人或其繼承、遺贈人,無法通過許可使用或轉讓等方式變現,進而獲得財產性收入。

那是否意味著經典名著就沒有價值了呢?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這些作品所蘊含的文學價值依舊是巨大的。

只不過,這些作品的財產性權利不再受法律保護,不再專屬著作權人,相當於變成了全社會的共同文化財產或財富。

任何人都可以免費獲取,無需再向作者支付報酬,也允許其他創作者基於這些經典名著進一步自由創作形成的新作品。比如電影、動畫等。

而對於各類出版單位,或網路文學平台,出版發行經典名著或在網上提供經典名著閱讀,由於它們沒有版權獲取成本,以收費方式提供服務時,需要考慮定價的合理性,避免引發公眾質疑,也避免因不當收費影響了經典名著作為公共文化作品的傳播。

而從監管的角度來看,一方面,我們鼓勵各類單位免費提供經典名著的電子版本,另一方面,也有必要對經典名著出版或在線閱讀等建立最高收費標準,對於收費標準過高的平台,加強監管,避免一些商業機構利用經典名著不當牟利。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李俊慧  
作者: 李俊慧
現任: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簡介: 作者李俊慧先生為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長期關注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以及其相關監管政策和法律問題(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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