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舉證難、時間長」是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時的普遍現象,而隨著法院收案量年年增加,這個問題恐怕只會更加嚴重。為了讓審判體系能夠更專業、更有效率地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庭長羅東川認為,解決之道就是制定知識產權案件的訴訟專法,才能給予知識產權更完整的保護。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本刊在前文(未來兩年中國智財法制修訂進程)曾經提及,中國官方曾經在今年四月底預告了這兩年智財法制的修法進程。不到兩個月之後,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簡稱「知產法庭」)就由庭長羅東川,以人大代表的身分在兩會上拋出制定審理知識產權訴訟專法的建議,此一消息隨後又在最高人民法院發行的《中國審判》雜誌上主動披露,宣示力道十分強大。
提到制訂訴訟專法的目的,羅東川表示,由於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較為隱密,審判上很難適用一般民事案件的審判規則。他舉例,目前還沒有證據披露制度,使得權利人承擔了較重的舉證責任;至於被控侵權人,又可以透過現有的管轄權異議程序,拖延整個訴訟時程,使權利人居於更不利的處境。「這些都是現行法律框架下難以解決的問題,」羅東川指出。
中國目前尚無專門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法制
以台灣的經驗來看,2008年成立智慧財產法院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早在前一年(2007)就已經制定公布完成,並於智慧財產法院創立當時同步施行。然而,雖然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這幾年來陸續設立了三家專責的知識產權法院、在各省廣設知識產權法庭、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內成立知識產權案件的上訴法庭,卻始終沒有一套專為知識產權案件量身打造的審理法,使得法官在進行審判時,只能交替採用一般民事案件的訴訟規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各項司法解釋,專業性還是稍嫌不足。
圖1: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智慧財產權法庭庭長羅東川
來源:http://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51.html
與其繼續發布補丁式的司法解釋,知產法庭這次決定直接制定知識產權案件的訴訟專法,把司法實務最需要的程序性規範一次做到位。羅東川指出,知識產權類案件的審理必須效率與專業並重。以前者來說,除了要解決案件管轄的問題外,知識產權案件常常是侵權、確權、權利歸屬等多種民事和行政程序交錯,彼此又會互相影響,大大增加了訴訟結果的不確定性;以後者而言,像是技術調查官、行為保全等制度,至今也缺乏明確法源依據。因此,羅東川建議,制定知識產權案件的訴訟專法時,必須要直接面對這些問題。
首先,針對知識產權侵權案件「舉證難、時間長」的問題,羅東川認為要重新分配舉證責任,降低對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的要求,並建立適度的證據披露制度,並且加大惡意妨礙舉證行為的懲戒;羅東川也建議,應重新整合目前的訴訟管轄規定,適度拓展知識產權法院的管轄範圍,並且放寬知識產權案件適用簡式、小額程式,讓裁判工作進行地更有效率。
審理民行交錯案件,羅東川建議採特別合併程序
其次,關於民事、行政交錯的部分,羅東川指出,知產法庭的現行做法是使用同一套合議庭以及技術調查官審理民行交叉案件,並且合併召開庭前會議。但為了持續簡化訴訟程序,他建議,可以考慮將涉及同一個標的的民事侵權以及行政確權案件,採用特別合併程序進行審理。
最後,羅東川也大膽地建議,直接在知識產權案件的訴訟專法當中引入懲罰性賠償條款。他解釋,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已經完成了懲罰性賠償的立法工作,但在專利、著作權的實體法當中,相對應的修法卻遲遲無法通過。因此,為了統一侵權賠償的審理標準,他認為應該在訴訟專法中制訂統一的懲罰性賠償規則。
持平而言,羅東川提出的種種立法建議,不是在其他國家已經行之有年,就是完全切中當前司法實務的需求;唯一可能的阻礙,就是在懲罰性賠償條款上。專利法、著作權法的相關修法之所以延宕,就是因為牽扯的利益太過複雜,就算改以審理專法處理,這些利益糾葛還是存在;而且,發生專利侵權之後,權利人可以獲得怎樣的賠償,也不應該由訴訟法越俎代庖來決定。因此,如果知產法庭堅持把懲罰性賠償條款納入審理專法中,未來遭遇的阻礙,恐怕不會比專利、著作權的修法工程還小。
資料來源:
罗东川代表建议 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06/18
作者: |
蔣士棋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
學歷: |
政治大學企管系 |
經歷: |
天下雜誌記者
今周刊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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