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期
2020 年 0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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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30年來第三次修正著作權法,四大亮點值得關注
李俊慧/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時隔十年,再次修訂。

2020年4月26日,大陸《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4月30日,《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在中國人大網公開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

大陸《著作權法》於1990年9月7日在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並於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著作權法》已有近30年歷史,期間幾乎每滿十年都會有一次修正,前兩次修正的時間分別為2001年10月27日和2010年2月26日。

如今,《著作權法》正迎來其面世以來的第三次修正,應該也算是著作權保護立法領域的一大盛事。

那麼,正在徵集意見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有哪些亮點值得關注?網路作家群體又會如何從中受益?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30年间第3次修正,4大亮点值得关注

關注點一:視聽作品時代全面來臨

相較正在施行中的大陸《著作權法》,《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點,就是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統一改為「視聽作品」。

從定義來看,視聽作品的內涵和外延更寬廣,既能覆蓋傳統影視作品,也能包含網路環境下的影片、遊戲直播、體育賽事、網課等各類新形態的作品。

這對於類似快手、抖音等各類以影片為主要內容服務形式的平台或APP,無疑於是巨大利好。

值得關注的是,在現行《著作權法》中列舉的八類作品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屬典型的以作品創作的方式來做分類,而非完全以作品的表現形式來分類。

比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等,更多是從作品的呈現形式來分類。

因此,從「電影攝製」的角度來看,如果按照嚴格的文義解釋方法,那麼,對於利用手機等非專用攝製設備形成的視頻和音頻相結合的作品,就可能變成一種有待法律確認的「新型」作品。

關注點二:法定賠償上限提升十倍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30年间第3次修正,4大亮点值得关注

大陸知識產權侵權救濟的主要原則是「利益平衡」,主要方式為「實際損失-違法所得-法定賠償」且有先後順序,這種方式在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侵權都適用。

其核心邏輯是如果權利人如果能證明其實際損失,就以實際損失作為確定侵權人的賠償額,如果實際損失證明有困難,但可以實現對侵權人違法所得計算的話,就以違法所得作為賠償標準,如果前兩種方式都難以確定的,就由法院在法定賠償限額以下進行裁量。

現行《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人民幣,下同)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簡單說,著作權侵權的法定賠償上限為50萬元。

橫向比較來看,2019年修正施行的《商標法》中,商標侵權的法定賠償上限為500萬元。而在2013年修正施行的《商標法》中,商標侵權的法定賠償上限已經從2001年的50萬元提高至300萬元。

因此,在《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中,著作權侵權的法定賠償上限提高至500萬元,對著作權的保護力度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可以說,不論是瓊瑤、金庸等老牌作家,抑或是馬伯庸、唐家三少等熱門作家,都將從中直接受益。

關注點三:引入懲罰性賠償保護機制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30年间第3次修正,4大亮点值得关注

近年來,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大陸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中呼聲最高的一種。

究其根源在於,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引入,在保護權利人民事權益基礎上,進一步基於非法所得或非法經營額,對惡意侵權人處以一定倍數的罰金,其目的是加大對惡意侵權行為的懲罰力度,形成一種強有力的震懾效應。

在2013年修正施行的《商標法》中,對於「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賠償可以在按照「實際損失或違法所得」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而在2019年修正施行的《商標法》中,對於「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懲罰性賠償幅度調整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目前正在徵求意見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對於「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實際損失或違法所得「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可以看到,一旦《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獲審議通過正式施行,也將意味著著作權領域的惡意侵權人將迎來「寸步難行」或「傾家蕩產」的判賠壓力。

尤其是類似音樂平台、文學平台間發生的許可合作到期後,依舊提供相應作品的下載或播放服務,都可能被認定構成惡意,進而觸發懲罰性賠償。

關注點四:禁止權利濫用機制獲明確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30年间第3次修正,4大亮点值得关注

與現行《著作權法》相比,《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另一大值得關注的要點是引入「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或理念。

《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第四條規定「不得濫用權利影響作品的正常傳播」,同時,還設置了專門條款,明確了「權利濫用」可能面臨的處罰。

《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第五十條規定「濫用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擾亂傳播秩序的,由著作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非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簡單說,權利人濫用權利且發生傳播秩序擾亂行為的,將被認定為違法行為。

而這對於根治類似騰訊音樂、網易雲音樂等音樂版權領域的平台獨家許可,以及濫用獨家許可優勢損害作品傳播或市場競爭秩序的做法,有可能會遭致主管部門的處罰。

總體來看,《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有很多亮點值得關注,核心就是要「讓侵權盜版者無路可走,讓原創者暢行天下」,而其中透露出的「接地氣」、「強保護」和「禁濫用」等理念和規定,勢必促使大陸著作權保護躍升至全新發展階段。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李俊慧  
作者: 李俊慧
現任: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簡介: 作者李俊慧先生為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長期關注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以及其相關監管政策和法律問題(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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