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5期
2019 年 0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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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直審第一案」
看中國大陸「先行判決」制度
Johnny Chen/北京科技大廠專利總監

專利訴訟一向是個曠日費時的過程,尤其是牽扯到賠償額的計算,從計算基準、銷售額的認定、相關舉證及其效力等等問題,都相當困難且耗時。然而在中國大陸,若專利權人希望儘早取得禁令、排除並制止市面上的侵權商品持續造成損害、不讓賠償額的計算拖延最終判決的時程,除了臨時禁令之外,另一個選擇是提起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先行判決申請。


圖片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網站 (http://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177.html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於3月27日開庭審理了人稱為「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直審第一案」的瓦萊奧清洗系統公司訴廈門盧卡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廈門富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發明專利侵權糾紛一案。本案被視為具有重大歷史意義,重點如下:

  • 此為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於2019年初揭牌成立後的第一個直審案件,民眾可透過線上直播觀看整個開庭審理過程[1],直播過程中可直接看到雙方輔助說明用的PPT或視頻內容。
  • 知識產權訴訟,由一審的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為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直接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的代表性案件[2]
  • 明確闡述「先行判決」與「臨時禁令[3]」之間的關係

其中,第三點所闡述的「先行判決」制度,即為本文欲討論的重點。

什麼是「先行判決」?

先行判決又稱為部份判決,其法條依據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也就是說,人民法院要是認為部份事實已經查明,可以先就該部份進行判決,該部份判決即為先行判決;先行判決是全部判決的一部分,會與之後的判決組成完整的判決。在本案一審的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已認定了被告的部份型號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的保護範圍,再加上有證據顯示在訴訟過程中,被告的侵權行為並未停止,因此同意給出先行判決、要求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對系爭專利的侵害。

事實上,近年來中國大陸的專利訴訟中、法院採用先行判決的案件有增加的趨勢,例如人稱為「中國互聯網專利第一案」的搜狗訴百度專利侵權、(2018)京民終498號一案中,二審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法院給出的先行判決,要求被告百度立即停止對系爭專利的侵害行為,並在其判決書中寫道:「…對於已經查明事實的部分,就涉案輸入法是否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以及百度網訊公司應否停止侵權先行予以判決。對於本案的損害賠償的問題,待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經過生效確認後,另行處理。」 換言之,法院對於侵權事實已經清楚的部份先行要求被告停止可能的持續侵害行為,另外針對損害賠償金額認定、關係到計算基準、銷售額的認定、相關舉證及其效力等等較為費時的問題,再於日後繼續進行。

「先行判決」與「臨時禁令」之間的關係和差異為何?

「先行判決」與「臨時禁令」這兩者都能在最終全部判決出來之前、先行達到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為的效果。那麼,這兩個制度的差別在哪裡呢? 首先,「先行判決」是全部判決的一部份,必須經由實體審理,是針對特定問題所作出的裁判;相反的,「臨時禁令」是裁定處分、僅是程序性救濟措施,無需經實體審理即可作出,是法院作出終局判決之前的一種臨時性、預防性救濟方式。另外,對判決不服時的上訴程序也完全不同。先行判決是當事人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遞交上訴狀(除了外觀設計專利之外的知識產權案件,將直接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上訴期間該先行判決尚未發生效力、不強制執行;另一方面,對於臨時禁令不服者的,須在收到臨時禁令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該法院申請覆議一次,覆議期間不停止臨時禁令的執行

回到本案,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於本案判決書中、對於這兩個制度是這麼說的:「雖然該行為保全[4]申請與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決在內容上存在重疊的可能,在功能上具有儘快明確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狀態、提高糾紛解決效率的類似之處,但作為兩種不同的制度設計,責令停止侵害的行為保全申請在特定情況下仍具有獨特價值。例如,當發生申請人利益被侵害的緊急情況或者給申請人造成損害的其他情況,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決因處於上訴狀態而尚未發生效力時,責令停止侵害的訴中行為保全措施可以起到及時制止侵權行為的效果,更加有效保護專利權。特別是,在相關民事訴訟法律並未規定未生效判決臨時執行制度的現實情況下,責令停止侵害的行為保全的價值更加明顯」。

至於二審法院是否該同意原告的臨時禁令申請,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於本案判決書中說明:「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停止侵害專利權的行為保全申請,可以考慮如下情況,分別予以處理:如果情況緊急或者可能造成其他損害,專利權人提出行為保全申請,而第二審人民法院無法在行為保全申請處理期限內作出終審判決的,應當對行為保全申請單獨處理,依法及時作出裁定;符合行為保全條件的,應當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如果第二審人民法院能夠在行為保全申請處理期限內作出終審判決的,可以及時作出判決並駁回行為保全申請」。因此,本案判決最終認定:「本 (最高人民法院) 已經當庭作出判決,本案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另行作出責令停止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行為保全裁定已無必要。因此,對於 (原告) 的訴中行為保全申請,不予支持」。

 

備註:

 

※ 本文作者將稿費收入全數捐贈予「財團法人博幼社會福利基金會」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Johnny Chen
現任: 北京科技大廠專利總監
學歷: 臺灣大學資訊網路與多媒體研究所
台灣中興大學土木工程學系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專利佈局、專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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