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不是想唱就唱,舞不是想跳就跳?
日前,因在大陸綜藝節目《王牌對王牌》中表演了舞蹈《千手觀音》,明星關曉彤、浙江衛視及節目組被中國殘疾人藝術團在官方微博發聲質疑涉嫌侵權。
2019年2月16日,《王牌對王牌》節目組在對外發布的《關於舞蹈節目的情况說明》中表示,對張繼鋼和中國殘疾人藝術團致以真誠的歉意,並稱雙方正在「良好協調中」。
事實上,這並非大陸綜藝節目首次遭遇演出內容著作權的「拷問」,甚至可以說屢見不鮮。
此前在熱門網路綜藝節目《明日之子》及相應巡演活動中,由於嘉賓或選手未經同意翻唱、演唱其原創歌曲,歌手李志也曾與節目製作方產生版權紛爭。
最新的消息顯示,歌手李志訴《明日之子》巡演主辦方侵權,並索賠人民幣200萬元一案,杭州蕭山區法院已經開庭審理,預計此案很快將會有法院的判决結果。
那麽,大陸綜藝節目為何會成為著作權保護領域的「重災區」呢?
綜藝節目屬性:大多具有商業性,不宜歸為公益節目
不論是網路綜藝節目,還是電視綜藝節目,不同的是播出頻道或平台,相同是大都具有商業屬性。
這種商業屬性既體現在製作方和播出平台在節目製作過程中會考量商業變現模式,製作方和播出平台都能從節目播出中獲得合理的商業回報。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綜藝節目也是一種特殊形態的商品或服務,從策劃、製作到播出、傳播,設置了嚴絲合縫的商業模式。
當然,衡量或評估綜藝節目的回報率高低與收視率、觀看率、播放量或點擊率等指標密切相關。
究其根源還是在於與此類節目合作的廠商,大都希望獲得品牌形象的高頻曝光、展示甚至直接的銷售轉化,而收視率、觀看率、播放量或點擊率則直接影響著他們的商業投入回報率。
此外,對於參與各類綜藝節目的明星或嘉賓來說,雖然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但是,總歸還是要服從節目製作方的要求或安排。
正因為大多數綜藝節目並非公益性的節目,因此,對於此類節目中嘉賓表演,不論是舞蹈節目,還是歌曲節目,都需要遵守大陸著作法相關規定。
按照大陸《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衆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簡單說,在綜藝節目的表演中,只有表演者完全是無償或免費表演,才可能適用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即可事先「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獲取合法授權:既可以個人獲取,也可由組織方獲取
事實上,有明星參與的綜藝節目,明星都與製作方單獨簽訂有專門的演出協議或合同,屬於一種有償表演服務。
因此,各類明星在此類節目中表演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不論是文字作品,還是音樂作品,抑或是舞蹈作品,都需要依法獲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否則,就涉嫌構成侵權。
按照大陸《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可以說,按照法律規定,對於明星在各類綜藝節目或商業演出活動中,如果涉及使用他人作品的,不論是音樂作品,還是舞蹈作品,都應該獲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只不過,從獲取授權的途徑或方式來看,既可以由參與表演的明星自行聯繫獲取,也可以由活動組織者統一出面去解决。
因此,不論是在網路綜藝節目《明日之子》系列活動中,歌手毛不易等曾經翻唱歌手李志的歌曲;還是在電視綜藝節目《王牌對王牌》中,關曉彤表演中國殘疾人藝術團享有著作權的《千手觀音》,毛不易或關曉彤等作為表演者,都應該依法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需要說明的是,由於這些綜藝節目大都有專業機構或公司製作,由節目製作方統一出面解决此類著作權許可合作事宜,可能更為高效一些,也是行業內常見的模式。
而這也就可以解釋,為何在中國殘疾人藝術團提出涉嫌侵權質疑之後,《王牌對王牌》會以節目組名義及時出面發聲,向中國殘疾人藝術團及編導張繼鋼公開致歉。
加強版權保護:需要監管、作者和表演者多管齊下
事實上,不論是網路綜藝節目《明日之子》,還是電視綜藝節目《王牌對王牌》,對於那些未經其許可,而傳播其節目視頻內容的網站或平台,相信它們也是全力予以打擊的。
令人不解的是,對於節目製作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做法,似乎又有點後知後覺,這其中的反差為何會這麽大?
從本質上來看,還是作品與著作權生態中的各方主體對版權保護動力強弱有別。
簡單說,對於侵犯自己節目權益的做法,都是怒不可赦,而對於自己節目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又心存僥倖。
這種心存僥倖,既可能是覺得著作權人不會發現,也可能是覺得事後還可以獲得著作權人諒解。
比如,在歌手李志與《明日之子》之間的糾紛中,霍爾果斯哇唧唧哇娛樂文化有限公司辯稱,其已將涉案演唱會的音樂版權獲權事宜全權交杭州藝尚春文化創意有限公司處理,因沒有瞭解到原告是未加入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獨立音樂人,所以未在事前取得授權,確有失察,事後多次與原告溝通並公開致歉,願以行業正常授權價格的合理倍數賠償,但因原告索賠金額過高,未能協商一致。
當然,更重要的可能還是,對於構成侵權之後,所需負擔的賠償義務不高,也就是違法成本偏低,基於商業逐利的考慮,明知涉嫌侵權,也奉行「幹了再說」邏輯。
比如,在歌手李志與《明日之子》節目製作方另外一起侵權糾紛中,深圳南山區法院一審判决《明日之子》節目侵犯李志對《天空之城》享有的表演權和訊息網路傳播權,判賠額為人民幣20萬元。
對於20萬元的判賠額,與一般文字作品相比,額度已經很高了,但是,從著作權人的角度以及從演藝行業或產業的角度來看,這個判賠額能否起到彌補損失或形成震懾效應,可能會有不同理解。
因此,加強版權保護不應該是簡單鼓勵著作權人拿起法律武器維權,更重要的是,需要多方攜手,共同構建健康有序的作品使用或表演合作生態。
這既需要大陸監管部門加大普法、執法力度,引導相關節目製作單位樹立版權保護意識,也需要在司法層面加大對原創作品的保護力度,加大對侵權行為的判賠力度,努力構成一種「不敢侵權、不願侵權和不想侵權」的著作權保護全新環境。
當然,在加大保護力度的同時,也需要著作權人、表演者和平台之間形成良性互動機制,既要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也要給商業節目留有一定營利空間,包括在達成許可授權方面建立快捷機制或綠色通道,這樣才能讓優秀作品實現更好的傳播,促使大陸著作權生態實現良性發展,同時,也才能激發出廣大創作者們更大的原創熱情,促使行業湧現出更多優秀的原創作品。
延伸閱讀:金曲獎頒獎典禮上即席演唱,是否會侵害音樂著作權?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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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俊慧 |
現任: |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
簡介: |
作者李俊慧先生為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長期關注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以及其相關監管政策和法律問題(大陸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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