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期
2019 年 0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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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第四次專利法修正,大幅提高專利權人地位。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爭議多時的專利法修正草案,終於在去(2018)年12月通過國務院的審議。雖然這些草案還需經過人大的立法程序才會正式生效,但外界普遍預期,2019年內就能順利修正通過。屆時,大陸的專利制度運行,又將呈現出何種風貌?

本刊前文(中國版CAFC即將出現)指出,中國大陸的專利審判系統將在2019年發生重大變化,不過同樣變化劇烈的還包括專利行政系統,不但外界期待已久的第四次專利法修正,終於順利將草案送到人大常委會,國家知識產權局(簡稱國知局)也因為組織調整,被賦予了更多行政查處的執法權。

去(2018)年三月,中國大陸國務院公布機構改革方案,原隸屬於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的國知局,在組織調整後改屬新設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轄。當時,外界大多聚焦在商標、地理標示等業務也一併劃歸國知局,但在專利法修正案中,才完全揭露這次組織調整的真正目的。「國知局未來的任務,除了既有的專利審查、運用實施外,又多了一項行政查處的執法工作,」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孟銳表示。

行政查處:國知局權限更大

行政查處是一項深具中國特色的專利保護措施。一般來說,若專利權人發現侵權事實,無論在任何國家都需經一定的司法審查,方得對侵權行為人進行制裁;但在中國大陸,專利權人還可向各個地方的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舉報,只要認定舉報屬實,專利行政部門就可以不經司法審查,直接制止侵權行為,例如沒收、銷毀侵權產品並停止銷售、處以罰款等等。因為行政查處的手續相對簡單,逐漸被專利權人所重視,在2010年到2017年之間,光是專利侵權類型的行政查處案件,就成長了超過20倍(圖1)。

圖1:2010~2017年中國大陸專利侵權行政執法案件量變化

資料來源: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以前行政查處是地方知識產權局的工作,國知局不管這個,」孟銳解釋,過去行政查處的規模僅限於地方層級,與中央無涉;但在修法草案中,直接把「涉及專利的市場監督管理」、尤其是「查處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與假冒行為」,明定在國知局的工作內容中,一下子就把行政查處的位階拉高到全國層級,「簡單說,以前國知局無法指導地方的行政查處,但以後就有這個權力了」;而為了加強行政查處的執法力道以落實市場監督管理的職責,在這次的修正案中,更明定當事人如果拒絕配合專利行政部門的執法工作,還得面對公安單位的治安處罰甚至是司法刑事責任。

簡單來說,未來專利行政查處的範圍和威力都將大幅增加,被控侵權人如果拒不配合,損失也將難以估計。相對地,對專利權人的保護也更加嚴密。

表1:中國大陸專利法修正案中,與行政查處相關重要內容

現行條文

修正條文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負責涉及專利的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查處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和假冒專利行為,負責建設專利資訊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專利資訊傳播與利用,依法授予專利代理師資格、審批專利代理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開展專利行政執法,查處專利侵權和假冒專利行為,提供專利公共服務。

第六十條第二、三項
(本次修法新增)

第六十條第二、三項
對涉嫌群體侵權、重複侵權等擾亂市場秩序的故意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由專利行政部門依法查處;專利行政部門認定故意侵權行為成立且擾亂市場秩序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產品、專用於製造侵權產品或者使用侵權方法的零部件、工具、模具、設備等。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非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專利行政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當事人拒絕、阻撓專利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由專利行政部門予以警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資料來源: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圖2:國知局局長申長雨在中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專利法修正案

來源:中國人民代表大會

侵權賠償:正式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

孟銳指出,中國大陸的專利侵權訴訟,一直有舉證難、賠償低的老問題,尤其是技術性較強的案件,呈現保護不力的情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當中,已經對若干專利侵權審判的實務問題做出指導原則。在專利法的修正草案中,部分源自於司法解釋(二)的指導原則,將進一步被法律明文化。

舉例來說,在損害賠償額的計算上,新法規定,法院若認為侵權事實已經成立,而且專利權人已盡力舉證,就可以命令被控侵權人提出帳簿資料以計算賠償金額。如果被控侵權人拒不提供或提供虛假資料,則法院可以直接以專利權人的主張來判定賠償額。換句話說,在損害賠償計算上,未來法院的裁量空間會更大,被控侵權人的舉證責任也被大幅加重,「舉證難」的問題可獲得緩解。

另外,這次修法也終於納入懲罰性賠償條款,允許法院對於故意侵犯專利權的行為,視情況把賠償數額提高二至三倍。如此一來,被控侵權人的潛在損失將大幅增加,專利權人也可能更積極地透過司法來進行維權。

表2:中國大陸專利法修正案中,與侵權賠償相關重要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內容

第六十一條第三項
(本次修法新增)

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認定侵犯專利權行為成立後,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主要由被控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被控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被控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帳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第六十五條第三項
(本次修法新增)

第六十五條第三項
對於故意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規模、損害後果等因素,將根據前兩款所確定的賠償數額提高至二到三倍。

資料來源: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這些改變其實都指著同一個方向:未來中國大陸專利權的保護強度會愈來愈大,而那些想要恣意侵害專利權的,恐怕得當心了。

 

資料來源:
「中國大陸商業秘密及專利保護發展動態暨臺商應對之道研討會」,工業總會,2018/12/18

 

作者: 蔣士棋
現任: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學歷: 政治大學企管系
經歷: 天下雜誌記者
今周刊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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