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於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通過,當事人對技術性較強的民事或行政專利案件(例如積體電路、電腦軟體等),或是其他智慧財產權案件(例如營業秘密、壟斷等)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並提起上訴者,將直接由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的知識產權法庭審理,此新法將自2019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將設立的新知識產權法庭則預計於2018年底掛牌上路,唯設立地點及其他具體細節則尚未公布。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外觀;照片來源:上海知識産權法院微博
本次大會上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訴訟程式若干問題的決定》原文如下[1]:
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作如下决定:
一、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二、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本决定施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
五、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提到,此新法施行有利於統一和規範裁判尺度,將能解決現行體制下專利侵權二審案件分由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存在裁判尺度不夠統一的問題;同時也能針對無效判斷與侵權判斷進行統一審理,提高智慧財產權審判效率與品質。
此外,此新法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的職能定位、兩審終審制度、法院組織體系均未因此而改變,若當事人不認同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的二審裁判,仍可依照現行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此後將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這與目前的機制是一致的。
還需注意的是,此新法第一條所稱的民事案件上訴案件,並不包含外觀設計專利,因此施行後對於知識產權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外觀設計專利民事一審裁判不服而提起上訴者,仍由一審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相對的,由於本次決定中第二條包含外觀設計專利在內的所有專利案件,因此對於知識產權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授權或確權行政案件不服而提出上訴的各種專利案件,都將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審理。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待新法實施後預計會有大量案件湧入最高院,是否可能會造成審判期間拉長,或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實際落實方式及其影響,都還有待更進一步的觀察。
備註: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 本文作者將稿費收入全數捐贈予「財團法人博幼社會福利基金會」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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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Johnny Chen |
現任: |
北京科技大廠專利總監 |
學歷: |
臺灣大學資訊網路與多媒體研究所
台灣中興大學土木工程學系 |
專長: |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專利佈局、專利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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