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期
2017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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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蘋果專利侵權 爲何開庭三次拖了四年還沒有結果?
李俊慧/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一旦捲入專利訴訟,到底要選擇「久拖不决」,還是「速戰速决」?

不同的廠商可能傾向也不同。

但是,不論是「速戰速决」,還是「久拖不决」,歸根到底都要和主要營業項目的發展策略或節奏相匹配。

如果處在融資關鍵環節,可能「速戰速决」不失爲一種優選;但如果自身專利或技術積累深厚,不妨窮盡法律賦予你的正當救濟途徑或方式,直到爭取到一個最佳的結果。

顯然,對於「被起訴」或「被訴」已經成爲家常便飯的蘋果公司來說,「速戰速决」顯然不是上策,「久拖不决」才更符合其企業利益維護和品牌效應打造。

因此,選擇起訴蘋果專利侵權,三至四年內未能拿到判决結果,應該也是可以理解的。

當然,站在權利人角度看,這麽長的維權或訴訟周期,可能需要做好持久戰的內心準備,表面看上去不「公平」,但是最終確認侵權的話,如舉證充分,判賠情况應該也很樂觀。

索賠9億元!

這件已經拖了四年之久的訴訟,依舊尚未審結,不過,索賠額卻在不斷加碼。

2013年1月,美國GPNE公司將蘋果公司訴至深圳中級人民法院,訴稱蘋果公司和中國聯通銷售的iPhone系列7種型號的手機都侵犯了其持有的一項名爲「尋呼方法及裝置」的專利。

該案中,與蘋果公司一起被起訴的還有: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深圳鴻海精密組件有限公司、富士康精密組件(深圳)有限公司、中國聯通等多家公司。

起初,美國GPNE公司索賠金額爲對iPhone手機專利侵權索賠9500萬元人民幣,對iPad平板電腦侵權索賠5000萬元人民幣,共計1.45億元人民幣。

隨後該案分別於2013年12月16日、2014年12月16日、2016年11月28日先後三次開庭審理。其中,2016年11月28日,在深圳中級人民法院第三次開庭時,GPNE公司增加訴求金額,對iPhone手機案在原索賠9500萬人民幣的基礎上追加索賠1億美元,對iPad平板電腦在原索賠5000萬人民幣的基礎上,追加索賠600萬美元。這意味著,該案索賠數額已經攀升至1.29億美元,折合約9億元人民幣,已經創下了中國本土知識産權侵權索賠額最高紀錄。

但問題的焦點是,GPNE公司到底是什麽來頭?爲什麽這起發生在4年前的糾紛,至今依舊尚未審結呢?或者說,爲什麽拖了4年之久,該案件依舊尚未有結論呢?

GPNE公司:一家規模較小的NPE機構

這家在中國國內起訴蘋果公司,索賠金額高達9億元人民幣的GPNE公司並非一家規模很大的公司。GPNE公司是一家在美國夏威夷註冊的公司,最初是由幾位科研人員創立,其中,公司名稱「GNPE」取自幾位創始人的名字首字母。

該公司總計持有的專利數量不過30多件,其中,同一件專利申請可能會在多個國家獲得授權,因此,其實際掌握的專利技術範圍或數量是有限的。值得注意的是,該公司的主要業務就是對其持有的專利進行對外許可授權,而自身並不從事相關産品的生産或製造。

該公司官方網站顯示,包括摩托羅拉、思科、黑莓、三星、LG、索尼愛立信、夏普、HTC、微軟及華爲等在內諸多知名廠商,已先後經訴訟或談判與之達成專利許可合作。由此可見,GPNE公司是一家典型的NPE或PAE機構。

所謂NPE(Non-Practicing Entities,中文即「專利非實施主體」)或PAE(Patent Assertion Entity,中文即「專利主張實體」)機構,是指自己不從事專利産品的生産、製造,而是通過專利許可授權獲取收益的機構或公司。

那麽,被GPNE在中國國內起訴的蘋果公司,爲何遲遲不予就範呢?是因爲蘋果公司享受了「特別保護」?還是因爲被告中有「中國聯通」而變得複雜?又或者是因爲被告中的「富士康」在中國本土有很大影響力?

其實都不是,該案件之所以久拖不决的原因有二:一方面,蘋果公司不願意與對方和解達成專利許可協議;另一方面,蘋果公司合理利用了訴訟規則,延長了案件的審理進程。涉案專利起訴時,距離到期失效僅剩不足2年時間,蘋果公司不願爲此買單。

涉案專利名爲「尋呼方法及裝置」,申請日是1995年6月15日(優先權日:1994年6月24日),授權公告日是2001年4月11日。雖然該專利是一項與3GPP通信標準有關的基礎發明,是目前手機、具有GPRS功能的平板電腦等通信産品涉及的一項基礎專利,並在中國、美國、歐洲、日本、韓國等14個國家均獲得了專利保護。值得注意的是,作爲一項發明專利,按照《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爲二十年,自申請日起計算。簡單說,該項專利於1995年6月15日提交申請,至2015年6月15日將因保護期限届滿而喪失專利權,成爲公開技術。

該案中,美國GPNE公司於2013年1月針對蘋果公司發起專利侵權訴訟,距離其專利失效僅剩不過兩年時間。顯然,對於一項即將失效的發明專利,蘋果公司顯然不願意爲其支付專利許可費用。此外,從該專利解决的技術問題來看,GPNE公司主張的涉案專利是尋呼機相關的,即俗稱的曾BB call。而蘋果公司認爲,這與iPhone或iPad相比,兩者不是同種産品,該專利不應擴展至手機,且涉案專利是一種方法和裝置,並非産品生産。

蘋果公司利用專利制度發起了專利無效宣告程序,有效拖延了訴訟進程

《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爲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簡單說,涉案專利在2001年4月11日獲得授權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而一旦有人發起專利無效宣告程序,則使得該專利的權利有效性處於不確定狀態,需要走完專利無效審查决定及相應的行政訴訟流程,才能最終確定該專利的有效性。

有媒體報道稱,該案起訴後,蘋果公司先後三次、諾基亞公司和微軟公司各一次,分別以不同理據向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宣告涉案專利無效,均被駁回。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維持美國GPNE公司專利全部有效的審查决定。

然而,即使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維持美國GPNE公司專利全部有效的審查决定,蘋果公司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對該審查决定提起訴訟,如果一審確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審查决定有效,蘋果公司還可以繼續上訴,啓動二審程序。

簡單說,針對涉案專利是否有效,蘋果公司按照正常的專利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全部走完預計也需要2年甚至更多的時間。

比如,該案中,蘋果公司因不服專利複審委員會維持專利有效的審查决定,就於2014年9月23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而這正是該案件在長達4年內遲遲未審結的焦點所在,因爲蘋果公司合理的利用了專利和法律制度,有效拖延了案件的審理進程。

如今,蘋果公司可能已經窮盡了所有救濟方式和拖延案件的手段,那麽,距離該案的一審審結應該不遠了。

但是,即便一審法院認定蘋果公司構成專利侵權,蘋果公司還可以繼續提起上訴,直至兩審終審後,才需要按照終審判决對美國GPNE公司進行賠償。因此,雖然該案索賠額暴增至9億元人民幣,但是,蘋果公司最終需要賠償多少還是一個未知數。

可以看到,該案之所以成功「拖了四年之久依舊未結」,根本原因在於蘋果善於打官司或合理的利用了訴訟規則。而這恰是值得大陸國産手機廠商學習或借鑒的地方。

比如在高通訴魅族專利糾紛系列案中,從2016年6月23日高通發起第一輪訴訟至2016年12月30日魅族與高通正式和解,整個過程中魅族僅「撑」了不到半年時間,就選擇了「和解」。

更重要的是,對訴訟對戰過程中,僅看到高通發起一輪又一輪的專利訴訟,而未見魅族在訴訟對抗上予以反擊,這就會讓人覺得魅族最初「大張旗鼓」的媒體公開回應顯得有些「底氣不足」,或者說給人一種「未戰先敗」的感覺。

當然,魅族選擇「速戰速决」一定也有自身的特殊考量,比如,在與高通和解後,魅族總裁白永祥稱,這次合作也一定會給用戶、通路商、股東、員工共贏的局面添磚加瓦。這或許說明,捲入與高通的專利糾紛後,魅族可能遭遇來自上述幾大主體的壓力傳導,進而選擇了「儘快和解」。

進入2017年,智慧型手機領域的專利糾紛只會增多,不會减少,而小米、魅族、vivo等衆多國産手機廠商該如何有效應對各類專利糾紛?

顯然,把發起和防範「專利戰」納入自身參與商業競爭或市場競爭的重要範疇,是不可或缺的一環。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李俊慧  
作者: 李俊慧
現任: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簡介: 作者李俊慧先生為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長期關注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以及其相關監管政策和法律問題(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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