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期
發刊日 : 10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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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被判侵權,大陸廠商為何無人叫好?
李俊慧/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201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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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ne抄襲大陸手機外觀設計?

這應該是令大陸手機廠商及廣大民眾為之一振的「好消息」。不過,令人意外的是,對於這一行政執法處理認定,很多人並沒出來「叫好」,而是靜待法院的進一步審理。

而這多少也表明了,很多人對iPhone6抄襲大陸手機設計或iPhone6侵犯大陸手機外觀設計心存疑慮。

一方面,這裡面有蘋果此前在大陸民眾心目中「先入為主」的創新形象,另一方面,這也說明大陸手機在外觀設計方面,確實還沒拿出讓人眼前一亮,並對智慧手機通行外觀設計實現全新顛覆的作品。

「責令停止銷售iPhone6、iPhone6 plus兩款手機。」

日前,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就「手機(100C)(大陸專利號:ZL201430009113.9)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作出處理決定(京知執字(2016)854-16號),要求中複電訊、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分別停止「許諾銷售、銷售」和停止「銷售」上述兩款手機。

一時間,iPhone6/6plus被責令停止銷售成為大眾關注的焦點話題。蘋果公司對此回應稱,上個月已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的這一決定提起行政訴訟,iPhone6和 iPhone6Plus產品目前仍在中國市場正常銷售。

令人意外的是,這原本是大陸手機廠商首次就「外觀設計」提告蘋果並暫勝一局的較量,但是,大陸本土叫好者似乎並不多。

這背後到底是蘋果的「網軍」太強大,還是民眾對有關部門的處理決定有不甚理解之處?

那麼,就「手機(100C)」引發的外觀設計侵權糾紛而言,iPhone6/6plus到底有無借鑒其創意或工藝?是否構成侵權?iPhone6/6plus被責令停止銷售是否已生效?

專利申請:iPhone6外觀設計申請晚於手機(100C)

2014年9月9日,蘋果公司正式推出iPhone6。但是,iPhone6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顯然在此之前。

根據美國專利局網站資訊顯示,蘋果公司早在2014年5月5日就在美國提交了名為「Electronic device」(美國專利號:USD731481)用於iPhone6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隨後,蘋果公司在2014年10月31日在中國提交了iPhone6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而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手機(100C)」的申請時間為2014年1月13日。

因此,單純從外觀設計申請時間來看,iPhone6不論在美國還是在中國,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時間都晚於「手機(100C)」。

而由深圳市佰利行銷服務有限公司提交的「手機(100C)」外觀設計專利,與同時期其他手機外觀設計專利最大的不同是,其手機側面(包括上下左右四周)採取了「弧形設計」理念,從手感及外觀來看,會顯得更加圓潤。

與iPhone其他系列手機相比,這種「弧形設計」也是iPhone6在外觀上最大的改進或變化之一。

那麼,iPhone6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晚於「手機(100C)」,是否就能斷定iPhone抄襲了或侵犯了「手機(100C)」的外觀設計呢?

弧形設計:蘋果公司早在2013年就提交了類似申請

事實上,僅就手機側面或四周採用「弧形設計」理念來看,很難簡單推斷出iPhone抄襲了或侵犯了「手機(100C)」的外觀設計。

早在2013年3月11日,蘋果公司就在中國申請了一件名為「電子裝置」(大陸專利號:CN302504474S)的外觀設計專利,除去正面延續了iPhone一貫的結構佈局外,與iPhone4等產品相比,該外觀設計最大的變化就在於手機側面或四周採用了「弧形設計」理念。

圖一、蘋果「電子裝置」外觀設計專利(大陸專利號:CN302504474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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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與iPhone6不同的是,當時該款手機的側面或四周外觀設計並未實現360度全「弧形設計」方案。

圖二、蘋果提交的iPhone6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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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iPhone6被責令停止銷售的外觀設計侵權糾紛中,「手機(100C)」的外觀設計,尤其是側面及四周,與前述蘋果公司2013年申請的外觀設計非常相似。

圖三、手機(100C)」的外觀設計(大陸專利號:ZL201430009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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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焦點:iPhone6外觀是否構成對「手機(100C)」侵權難斷

而就引發iPhone6/6plus被責令停止銷售的「手機(100C)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而言,手機(100C)於2014年7月9日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授權。

2014年12月11日,深圳市佰利行銷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佰利公司」)在中複電訊公司商場處購得iphone6和iphone6 plus兩款手機。

隨後,佰利公司以專利侵權為由,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於2015年1月6日受理後,在徵得佰利公司同意後,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將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追加為共同被請求人,並對該案先後兩次進行了口頭審理。

2016年5月10日,北京市知識產權局作出上述京知執字(2016)854-16號決定書,認定iPhone6/6plus構成對手機(100C)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責令中複電訊、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分別停止「許諾銷售、銷售」和停止「銷售」iPhone6/6plus手機。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該糾紛認定處理期間,蘋果公司於2015年3月11日在大陸取得iPhone6外觀設計專利授權。

在iPhone6取得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後,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在認定處理書中繼續認定iPhone6/6plus構成侵權是否合適,應該會成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備受關注的焦點。

處理決定:被責令停止銷售的iPhone6/6plus到底還能不能賣?

根據大陸《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而在京知執字(2016)854-16號決定書中,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僅要求中複電訊、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分別停止「許諾銷售、銷售」和停止「銷售」iPhone6/6plus兩款手機,並未要求蘋果公司禁止製造iPhone6/6plus。

此外,蘋果公司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回應稱,目前仍在中國市場正常銷售。那麼,被責令停止銷售的iPhone6/6plus到底還能不能賣?

雖然根據大陸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對於被專利管理部門認定構成侵權的決定,在被提起訴訟時是否繼續執行,沒有明確規定。但是,由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部門規章《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並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後,被請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訴訟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顯然,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的規定,雖然蘋果公司已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的處理決定起訴至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但是,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責令中複電訊、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分別停止「許諾銷售、銷售」和停止「銷售」iPhone6/6plus的處理決定,並不停止執行。

簡單說,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規定,結合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的處理決定,至少在北京地區,中複電訊不得銷售或許諾銷售iPhone6/6plus,蘋果公司也不得銷售iPhone6/6plus。而非像蘋果公司所聲稱的那樣「在中國市場正常銷售」。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李俊慧  
作者: 李俊慧
現任: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簡介: 作者李俊慧先生為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長期關注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以及其相關監管政策和法律問題(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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