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4期
2019 年 0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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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停止呼吸之後-淺談日本專利年費逾期繳納之救濟
吾思/資深專利工作者

符合專利法之規定而獲准專利者,受國家法律保護而擁有排除他人實施其專利之發明之權利,惟經核准獲得專利權者應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或稱維持費)來取得並維持專利權。實務上,專利權人難免會有對於年費管理有疏漏的時候,若超過原繳費期限,而且遲誤年費補繳期限而未繳費時,會導致專利權消滅。在國際立法例上,例如專利法條約(PLT)第12條、歐洲專利公約(EPC)第122條、專利合作條約(PCT)施行細則第49條第6項、中國大陸專利法施行細則第6條皆有相關申請回復權利之規定(在此亦稱為復權程序),讓一度滅止的專利權有機會再次回復到存在的狀態。

本文基於日本特許法及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簡要說明在日本遲誤年費繳納期限提出救濟時可以被認可的主觀要件及其他要件,並對應比較我國的相關規定,以供讀者參考。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雖然各國對於遲誤期限導致失權的救濟規定已經有相當程度的調和,但各國對於認可復權的要件仍是有相當的差異。就遲誤年費繳納期限之救濟規定而言,各國對於專利權人遲誤年費繳納期限提出救濟的主觀要件大致可以分為「已盡相當注意(Due Care)」或「非因故意(Unintentional)」兩大類。其中,我國採取較為寬鬆的「非因故意」要件,也就是專利權人「非因故意」而逾年費補繳期限,在年費補繳期限後1年內仍可補繳並申請回復專利權;而日本採取較為嚴格的「已盡相當注意」要件,也就是專利權人因「正當理由」而逾年費補繳期限時,在逾期後1年並且在造成遲誤之事由消滅日起2個月內,提出補繳相關費用,如此才可以回復已消滅的專利權。

所謂的「非因故意」和「正當理由」在認定上的嚴格程度有很大的差異,習慣了我國智慧財產局的溫柔善解人意措施的專利權人們,在面對專利申請費用高昂的日本特許廳時,要特別謹慎處理期限的問題,以免招致不利結果。

一、日本遲誤年費繳納期限提出復權請求時的相關規定

依據日本特許法,取得特許後的最初一到三年的年費是在申請領證時一次付清的,而第四年以後的各年的年費則需在前一年年費到期日(以下稱之為「到期日」)前繳納,未能在前述到期日前繳費者,如果在前述到期日後6個月(以下稱之為「補繳期限」)內補繳年費並額外繳納附加費,則專利權還能夠繼續存在(正確來說,是使得一度失效的權利回復),但如果逾補繳期限仍未繳費的話,專利權將溯自前述到期日後消滅。超過補繳期限仍未繳費的情況下,若專利權人有「正當理由」,則可以在超過補繳期限後1年內並且在造成遲誤之事由消滅日起2個月內,提出補繳相關費用,如此才可以回復已消滅的專利權。

依據日本特許廳所頒布的「遲誤期間後之救濟規定相關基準」(期間徒過後の救済規定に係るガイドライン),在提出專利權復權請求以開啟復權程序時,必須向特許廳提出回復理由書,並在回復理由書中載明「正當理由」、「造成遲誤之事由消滅之日」,同時還要提出相關證據。

根據平成23年法律第63號之修法意旨,特許法中有關「具有正當理由」之法律概念應該解讀為:為了避免遲誤年費補繳期限,專利權人「已盡相當注意」仍無法避免遲誤發生時,才可說是「具有正當理由」。因此,特許廳收到回復理由書之後,會依據回復理由書所記載的內容來判斷復權請求人是否「已盡相當注意」,進而認定復權請求人的遲誤是否「具有正當理由」。例如,審查人員會判斷造成遲誤之事由是否可預期、有無採取預防遲誤發生的措施、有無採取遲誤發生的善後處置等等,來綜合判斷復權請求人遲誤期限是否是基於「正當理由」。而且由於專利資訊平台(J-Plat-Pat)等網路資源可以方便地查閱專利案件資訊,使得在判斷復權請求人是否「已盡相當注意」時,要達到「已盡相當注意」這個要件的門檻更是明顯地變高了。

有多件判決顯示,對於專利權人來說,光是把繳交年費的業務委託給專利事務所代管,並不能說是「已盡相當注意」,專利權人自己也要懂得利用專利資訊平台等網路資源來確認專利案件資訊所載資料;而對於受委託代管年費的專利事務所而言,在年費繳納的管理上,除了事務所內的電腦系統所記載的資訊之外,定期確認專利資訊平台所提供之資訊,確保年費繳納沒有漏失,也是重要的一環。

二、我國遲誤年費繳納期限提出復權請求時的相關規定

依據我國現行專利法,第1年專利年費與證書費應於核准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個月內繳納;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惟申請人非因故意,致未於審定或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2倍之第1年專利年費辦理領證。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應於屆期前(也就是指當年期開始前)繳納之,未於應繳納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後6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專利年費之繳納,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費外,依逾越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按月加繳。若仍然沒有在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專利權溯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但若專利權人非因故意,致未能於專利年費繳納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補繳者,得於補繳期限屆滿後1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3倍之專利年費後,由智慧財產局公告之。

現行專利法所規定申請人非因故意遲誤法定繳費期間之復權機制,為民國100年修正時才新增的救濟機制。申請人非因故意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敘明非因故意之事由,再提出繳費領證之申請,同時繳納應納費用即可完成復權的程序。

依據專利法逐條釋義的說明,所謂「非因故意」之事由,包括過失所致者均得主張之,例如實務上常遇申請人生病、公司改組資訊漏失無法依期為之,即得作為主張非因故意之事由。另外,如有因天災或不可歸責當事人之事由,例如:921地震、美國911恐怖攻擊事件、納莉風災等事由遲誤法定繳費期間,申請人依第17條第2項規定申請回復原狀,辦理繳費領證即可。因此,實務上,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未能於期限內繳費的情況下,凡是不屬於專利法第17條第2項所規定「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幾乎都可以嘗試著用「非因故意」的這個要件來補救。

因此,我國的專利法對於遲誤年費繳納期限的處理措施,可說是採取對權利人相當友善的態度。

三、結語

從前述的介紹中,大家不難發現,相較於日本,我國遲誤年費繳納期限之復權程序的事由上的限制,與日本的規定相較寬鬆了許多。

我國採用「非因故意」要件,因此對於復權程序大多採取對權利人較友善的做法。與此相對,日本則是要判斷復權請求人是否「已盡相當注意」來判斷「正當理由」之有無,而且由於專利資訊平台(J-Plat-Pat)等網路資源可以方便地查閱專利案件資訊,更使得在判斷復權請求人是否「已盡相當注意」這個要件的門檻明顯地較高了,因此,習慣了我國智慧局友善措施的專利權人在面對專利申請費用高昂的日本特許廳時,要特別謹慎處理期限的問題,以免影響自己的權益喔。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吾思
現任: 資深專利工作者
學歷: 台灣大學生命科學系
交通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
相關證照: 中華民國專利師
日本知的財產管理技能檢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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