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9年4月26日,平成最後一個星期五,今日寫就的這篇文章於是就成為本專欄的「平成最後一篇文章」了。嗯,是嗎?就作者的角度來說,是平成最後一篇文章沒錯,但就北美智權報讀者的角度來說,這篇文章其實是日本專欄的「令和最初的文章」。作為一個跨世代的「昭和人」,在賞著「平成最後的櫻花」同時吃著「平成最後的洋芋片」的時候,想來跟大家聊一聊日本特許界的跨世代修正法案。
在2016年,日本明仁天皇在全國演說中正式向國民表達生前退位的意向時,大家好像對於平成即將結束還沒有深刻的感受。之後隨著天皇退位特例法的制定與公佈,新天皇即位的時間訂定了之後,「平成最後的OO」的話題就開始在報章雜誌以及網路上熱烈展開,從「平成最後的聖誕節」、日本新年時的「平成最後的紅白歌合戰」和「平成最後的福袋」、「平成最後的情人節」、到「平成最後的櫻花」,年復一年的日常只要冠上了「平成最後」,就變得不一樣了。連洋芋片品牌都特別推出賞味期限到4月30日的「平成最後的洋芋片」。
身為一個「昭和出生,歷經平成,迎接令和」的「昭」「和」人,對於平成的結束特別感到一絲惆悵,也不免俗地想要說一說這個賞味期限快要到的「平成最後」的話題。對,沒錯。日本的特許法等的專利相關法規也趕上了這波「平成最後」浪潮,而且眼看著也會成為「令和最初」的專利相關法規修正案。
話說,在平成31年(2019年)3月1日的時候,特許法等的修正案(特許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案)通過內閣會議,並於同日正式向第198次國會提出,以進行後續的國會審議。而這第198次國會,是平成31年(2019年)1月28日召開的通常國會,其會期跨越平成與令和兩個年號,預定到今年(令和元年)6月26日為止。既然特許法等的修正案已經送入第198次國會進行審議,所以不但是平成最後的特許法等修正案,也很有希望成為令和最初公布施行的特許法等修正案。
自今年5月1日起,日本的年號將從「平成」改成「令和」
資料來源:http://www.kantei.go.jp/jp/content/000039555.jpg
這次修法的重點在於產業財產權相關之訴訟制度的改善以及意匠制度的強化,有不少重要的改變,值得大家注意。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該次修法內容尚需經過國會審查通過,屆時會再公布正式施行的日期,實際修正的內容也有可能會有所調整。以下介紹該次修法的重要內容。
法律修正案之重點一:特許法修正
此次特許法修正的重點在於特許訴訟制度的充實,包括:在判斷有無侵權時,增設查證制度以協助證據蒐集;以及在確認有侵權時,增加損害額度的計算範圍。
1.查證制度之創設
所謂的查證制度,是在有特許權侵害之可能性的情況下,由中立的技術專家到侵權嫌疑行為人的工廠等侵權行為現場中,進行特許權侵害舉證所必須的調查,再向法院提出報告書。
利用立場中立的技術專家進行查證,可以在侵權訴訟中,協助證據蒐集以判斷有無侵權。
2.侵權損害賠償額計算方法之修正
依據現行特許法,當特許權者的生產販賣能力少於侵權行為人之侵權物販賣數量的時候,特許權人僅能取得相當於其生產販賣能力的賠償,至於侵權行為人販賣的數量當中超出特許權者的生產販賣能力的部分,則無法請求損害賠償。
修法後,對於侵權行為人販賣的數量當中超出特許權者的生產能力的部分,則視為是特許權人授權給侵權行為人進行製造及/或販賣,得以用相當於授權金的金額來估算超出特許權者的生產能力的部分之損害賠償額。
不僅在特許法中有上述關於侵權損害賠償額計算方法之修正,在實用新案法、意匠法以及商標法中都有相同的修正。
法律修正案之重點二:意匠法修正
此次意匠法修正的重點包括:圖像設計保護之擴大、將不動產納入意匠保護對象、關連意匠保護之擴大、意匠權存續期間之延長等。
1.保護對象之擴充
意匠法的保護對象擴及並非記錄或顯示在物品的圖像、還有建築物的外觀以及內裝的設計。
在現行意匠法中,為了權利範圍的明確化,要求意匠的外觀設計和物品必須要有關連性。然而,隨著物聯網的普及以及雲端服務的發展等,圖像設計未必是顯示在特定物品上,也不一定會記錄在特定物品上,因此,依據修正後的意匠法,放寬了操作圖像和顯示圖像與特定物品的關連性要求,不論圖像是否是記錄或顯示於物品,都屬於意匠的保護對象。
另外,現行意匠法中,作為保護對象之物品係限制於動產,並不包括建築物等的不動產。但是,近年來有越來越多的店面設計中展現了獨特的創意,藉由建築物的外觀以及內裝創造或增進了品牌的價值,這方面的紛爭往往只能使用不正競爭法來處理。因此,修正後的意匠法將建築物的外觀及內裝都納入了意匠的保護對象。
2.關連意匠制度的修正
所謂的關連意匠係規定在日本意匠法第10條中,和我國的衍生設計有些類似。關連意匠制度可說是放寬「先申請原則」要件的一種特殊申請態樣,其允許同一人於一定時間內,對於複數個近似意匠進行申請登錄。
依據現行意匠法,就申請人適格性而言,關連意匠須與本意匠為同一申請人;就關連意匠的內容而言,所申請之關連意匠須近似於本意匠之設計,如果所申請之關連意匠僅和其他關連意匠相互近似,而不與本意匠近似,就不能以關連意匠提出申請;就關連意匠的申請時間而言,關連意匠之意匠申請日必須在本意匠之申請日後且於本意匠之意匠公報發行日前。
由於有越來越多的企業會在長期間中針對產品的外觀進行持續且連鎖性的設計,因此,修正後的意匠法,在關連意匠的申請內容上有所放寬,允許僅與關連意匠近似而不近似於本意匠的意匠登錄;並在關連意匠的申請時間也有所放寬,在本意匠之申請日後直到申請日後10年內,都可以提出關連意匠的申請。
3.意匠權的存續期間延長
依據修正前的意匠法,意匠權的存續期間是以登錄日來計算,最長為登錄日起算20年。依據修正後的意匠法,意匠權的存續期間是以申請日來計算,最長為申請日起算25年。
4.意匠登錄申請手續之簡化
意匠登錄申請手續之簡化包括可以允許在複數個意匠一起申請,並且容許更有彈性地記載物品的名稱。
之所以允許複數個意匠在同一申請書中申請,有部分原因是為了與意匠的國際登錄協定調和。但是,這只是程序上的簡化,實質上,雖然數個意匠在同一個申請書中申請,在進行實體審查或者意匠登錄時,仍然是針對各個意匠單獨為之。
結語
在日本迎接新天皇、新年號的同時,特許法等也迎來了新的修正條文,在日本有相關申請案的朋友們,記得也關心特許廳動態,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喔。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
吾思 |
現任: |
資深專利工作者 |
學歷: |
台灣大學生命科學系
交通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 |
相關證照: |
中華民國專利師
日本知的財產管理技能檢定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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