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借人頭提起特許異議在實務上廣被使用,已經是不爭的事實。而特許廳雖然不贊成這種方式但卻無力阻止。不過,這種方式對於異議提起人來說真的有利無弊嗎?為何特許廳不歡迎這種方式?難道沒有方法可以讓異議提起人安心提起異議,又可以讓特許廳順利進行異議的審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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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日本特許廳的統計,從2015年4月再導入異議制度以來,針對特許的異議提起之件數已經連續兩年達到一千兩百件以上(參見下圖一),而相同時期中針對特許的無效審判提起件數則僅有兩百件不到(參見下圖二)。
圖一:2008年到2017年異議提起件數
資料來源:日本特許廳
圖二:2008年到2017年無效審判提起件數
(資料來源:日本特許廳)
如此明顯的件數差異除了反映出異議的手續較為簡便且費用較低之外,有很大一個因素在於在制度設計上,允許任何人提出異議。說白一點,就是如果當事人不想要暴露身分,不想讓自己和專利權人的利害衝突浮上檯面,那麼異議制度提供當事人以路人甲的名義提起異議(即為本文所稱的借人頭提起異議的方式)的可能性。
事實上,雖然沒有明確的官方統計數據,但官方與業界一般普遍認為不論是2003年廢止的舊異議制度還是2015年再導入的新異議制度,異議件數當中的大多數都是採用借他人之名而真正當事人隱身於後(當藏鏡人)的借人頭方式進行的。
借人頭提起異議之優缺點
對於想要把專利權人的專利撤銷的當事人(稱之為異議提起方)來說,借人頭提起異議的方式的優點當然就是可以隱身幕後,避免讓異議提起方和專利權人的利害關係浮上檯面。尤其是異議提起方和專利權人有商業上往來關係時,基於雙方的關係存續以及合作順暢度等的觀點,更是不希望讓專利權人感受到敵意。例如,專利被授權人想要撤銷掉授權人的專利權,就是常見情況。
但是,作為異議提起的名義人的人頭戶,並不光是出個名字就沒事了,還要面對一些不便以及可能發生的困擾。首先,人頭戶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等的個人資訊會被公開,而被異議人為了要查明到底誰是異議提起的幕後黑手,可能會用這些資料去肉搜人頭戶,甚至雇用偵探調查。而且在特許廳審理的過程中,有可能會有文書送達給人頭戶,或者致電給人頭戶詢問一些相關事情。因此,在日本並不是那麼容易找到有人願意當人頭戶,作為名義上的異議提起人。因此,在網路上可以找到一些事務所,特別提供以事務所的名義作為異議提起的名義人的服務,尤其還強調對於不是平常和該事務所有往來的客戶而言,用該事務所作為異議提起的名義人,更能夠提高隱匿性。當然,這個服務也是有金錢成本的。
除了金錢成本之外,使用人頭戶還會有一個時間的成本。異議審理程序算是查定系的程序,原則上於特許廳和專利權人之間進行,但是有時候特許廳仍會和異議提起人有書信或電話的往返,此時特許廳當然是聯絡異議提起的名義人,如果是採用人頭戶的話,會使得真正的異議提起方無法有效地與特許廳應對。例如,當被異議人(專利權人)更正請求項的時候,一般會給予異議提起人提出意見書的機會,此時若還要透過人頭戶來轉交文書,會使得原本就有限的應答期間變得更為緊迫。又例如,當異議申請書記載不清楚時,特許廳有可能會直接以電話和異議提起名義人聯絡。
上述的人頭戶無法有效率地和特許廳進行文書或電話往返,就是特許廳反對借人頭提起異議的主要原因。
那麼,對於事務所來說呢?單純就是賺到一個人頭戶禮金嗎?
這也很難說是什麼好處。賺到人頭戶禮金,當然是一筆收入,但是,另一方面來說,那表示以後也很難再和這個提出人頭戶委託的客戶有其他交易了。畢竟異議提起方就是想要讓人家肉搜不著,才特地找了一個沒有往來關係的事務所當異議提起的人頭戶,所以在過去不曾有往來關係,在未來也會盡量避免建立關係,這樣才能達到阻絕肉搜的功效。
而且,對於作為人頭戶的專利事務所來說,不但沒有未來的生意,也未必會接到進行該次異議事件的相關證據蒐集和異議理由書撰寫等事務的委託。這些和技術內容攸關的事務,多半還是會委由異議提起方熟悉且信任的事務所來進行,畢竟如果異議未能成功把對手專利權人的專利權撤銷,後續還有進行相關的無效審判等程序的可能性。
有沒有兩全其美的方法?
借人頭提起異議的方式對於異議提起人來說就好像是雇用一個替身來幫自己向特許廳告專利權人一狀,如果告狀成功了就可以把專利權人的專利權撤銷,另一方面因為自己沒有露臉,所以可以安心地和專利權人維持表面上的和平。但這個替身既花錢又會影響效率,而且可能對於特許廳的異議審理的進行有不良影響。
如果替身的成本高昂又效率低落,那當事人本人自己學蜘蛛人戴面具上場,或是把影像做一下馬賽克處理可行嗎?在日本也有人覺得,既然要阻止異議提起人大費周章找人頭戶,索性不要讓被異議人知道是誰提起異議的,不就結了嗎?
依據日本特許法第186條第1項的規定,異議案的相關書面資料原則上是公開的,允許任何人閱覽。本文所謂的當事人本人自己戴面具上場或是把影像做一下馬賽克處理就是當事人本人作為異議提起的名義人,但是有意地將足以特定出異議提起人的相關資訊限制閱覽,使其不予公開,而僅有審理異議事件的特許廳知曉(姑且稱之為異議提起人(個資)不公開制度)。如此一來,異議提起人可以對外隱匿自己提起異議的這個事實,同時也沒有必要特別去找一個人頭戶來當作異議提起的名義人;特許廳也可以方便地聯繫到異議提起人,不至於影響到異議審理程序的進行;另一方面,對於專利權人來說,由於異議提起人不公開制度下異議提起人仍然必須要具名提起異議,因此,應該也不會造成異議制度被濫用的結果,不至於對於專利權人造成額外負擔。
異議提起人不公開制度與日本現行法規的關係
首先,來看看異議提起人不公開制度是否符合異議制度的立法精神。
異議制度之目的係導正專利權的瑕疵,並圖謀專利的早期安定化,在特許公報發行日起6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基於公益的事由提起異議。由於採取書面審理,並不要求異議提起人和專利權人兩造進行口頭審理,而且若異議審理的結果是維持專利權,則異議提起人也不可以提出救濟。所以,異議提起人既沒有直接和專利權人面對面口頭審理的必要性,後續也沒有具名提起救濟的可能性,而且就算不公開異議提起人的個資,也不會對於異議制度的導正專利權的瑕疵,並圖謀專利的早期安定化的目的有所減損。因此,異議提起人不公開制度並無違背異議制度的立法精神。
再者,異議提起人不公開制度有沒有違背日本特許法第186條第1項的閱卷規定所揭櫫的資訊公開原則呢?
如前所述,日本特許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異議案的相關書面資料原則上是公開的,允許任何人閱覽。因此,異議提起人不公開制度無可避免地會造成第三人閱覽資訊的限制。
異議提起人不公開制度對於第三人閱覽資訊的限制是否違反了日本特許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的閱卷規定揭櫫的資訊公開原則,可以從該法條的但書中看出端倪。依據該法條的但書,列舉出得不允許閱覽的資料種類。
其中第3款規定的可限制閱覽的文書為:宣告專利無效審判或延長專利存續期間登記無效審判或針對這些審判的確定審決提起的再審的相關文件,而當事人或參加人又提出該文件記載有自己的商業秘密者。該款法條之所以限制於特許無效審判等的當事者系審判的文書,是因為:這些當事者系審判的審理過程中,比較有可能會涉及營業秘密。而該款法條之所以規定要當事人或參加人自己主張該文件載有營業秘密,是因為:只有當事人或參加人自己才是最清楚哪些內容屬於營業秘密。由此可知,上述限制條件並非意圖限縮[可限制閱覽文書的種類]。
同法條第4款規定可限制閱覽的文書為:公開後有可能造成個人名譽損害等的文書(例如有關於申請權繼承的戶籍資料、有關於規費減免的低收入證明等)。
異議提起人不公開制度中,限制閱覽的內容是異議提起人的姓名、電話等資訊。這些限制閱覽的資訊算不上是第4款有可能造成個人名譽損害等的文書,異議也不算是第3款當事者系審判的一種。上述第3款及第4款的規定是在平成10年修法引入的,在當時的立法說明中指出,該款的規定是為了明確規範與發明內容並非直接相關的資料中所包含的公開後會造成企業利益或個人利益損害的資料的處理規則。
若將足以特定出異議提起人的相關資訊公開,有可能會迫使異議提起人不想要搬上檯面的利害關係曝光,則[足以特定出異議提起人的相關資訊也可以視為是[與發明內容並非直接相關的資料中所包含的公開後會造成企業利益或個人利益損害的資料。因此,異議提起人不公開制度中限制[足以特定出異議提起人的相關資訊之公開,並沒有違背日本特許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的閱卷規定揭櫫的資訊公開原則。
結論
對於想要把專利權人的專利撤銷的異議提起方來說,借人頭提起異議的方式的優點主要就是可以隱身幕後,避免讓異議提起方和專利權人的利害關係浮上檯面。但這種作法有其金錢與效率上的成本。
如何尋求一個讓異議提起人能夠安心提起異議,同時又可以讓特許廳順利進行異議審理的解決方法,也許會是日本異議制度修改的下一步,而本文介紹的異議提起人不公開制度,或許可以是一種可行的做法。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
吾思 |
現任: |
資深專利工作者 |
學歷: |
台灣大學生命科學系
交通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 |
相關證照: |
中華民國專利師
日本知的財產管理技能檢定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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