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2期
2024 年 0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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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權判決申請中商標應撤銷?
2024年第九巡迴法院BBK v. Central Coast Agriculture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一般來說,美國法院有權在商標侵權爭議中,判決註冊商標應該撤銷。但申請中的商標能否也判決該撤銷?2024年4月,美國第九巡迴法院在BBK Tobacco & Foods LLP訴Central Coast Agriculture, Inc.案判決認為,法院對於申請中的商標,也有權命令撤銷。而且,法院可以基於申請人缺乏使用商標的真實意圖而撤銷申請案。但不同意見法官認為,法院無權在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註冊商標前,就撤銷商標申請案。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案件事實

BBK Tobacco & Foods LLP公司(簡稱BBK公司)擁有「RAW」商標,用於銷售吸菸配件。

圖1. BBK公司擁有「RAW」商標

圖片來源:RAW Wobbler • RAWthentic

BBK公司在亞利桑那州地方法院起訴Central Coast Agriculture(簡稱CCA公司),指控CCA的「Raw Garden」大麻產品的商標侵犯了BBK Tobacco的「RAW」商標。BBK 公司的起訴書還包括要求撤銷取消CCA公司目前申請中的多項商標申請案,理由是CCA缺乏使用商標的真實意圖(bona fide intent)[1]

圖2. CCA公司的Raw Garden商標

圖片來源:Raw Garden™ | California’s Best Selling Cannabis Extracts

地方法院做出簡易判決,認為被告用於大麻產品的「Raw Garden」商標,與原告用於捲菸紙和吸煙配件的「RAW」商標,沒有混淆誤認之虞,故不構成商標侵權和不公平競爭。但是,地區法院卻認為,被告CCA申請中的四件商標申請案,缺乏真實使用意圖,而應被撤銷[2]

本案上訴到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上訴法院於2024年4月作出判決[3]

法院有權撤銷與案件有關的申請中商標

本案具有參考價值的問題點在於,被告CCA的四件商標申請案正在申請中,還沒有被核准,只因為CCA使用中的商標被告侵權,法院就有權同時撤銷CCA申請中的商標?

第九巡迴法院指出,其過去從未處理過:(1)地方法院是否有權,撤銷或修改在專利商標局審查中的商標申請案;(2)缺乏使用該商標的真實意圖,是否是此類撤銷判決的有效依據。第九巡迴法院多數意見法官認為,這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肯定[4]

《美國法典》第15編第1119條規定:「在任何涉及註冊商標的訴訟中,法院可以決定是否有權註冊商標(the right to registration)、命為全部或一部撤銷註冊之處分(order the cancelation of registrations),恢復已經撤銷之註冊,以及對任何訴訟當事人於註冊簿上的資料為其他更正。...」

第九巡迴法院多數法官認為,根據上述條文,當BBK公司用註冊商標控告CCA商標時,對於CCA正在申請註冊商標中的同一個商標圖樣,法院對被告申請中的商標,也有管轄權。因為,在第1119條中,法院能判斷商標是否有權註冊,當然包括商標「申請案」是否有權註冊[5]。且條文也沒有規定只能判斷原告的商標是否有權註冊,還是被告的商標是否有權註冊。

多數法官認為,這個解釋有一個好處,可以在同一個訴訟中解決所有商標註冊爭議[6]

商標申請時欠缺未來使用的真實意圖       

美國原本只允許使用中的商標申請註冊聯邦商標。1988年後開放,對於還沒有使用的商標,也可以申請註冊聯邦商標,但仍必須具有使用商標的真實意圖[7]。因此,若申請時就欠缺未來使用的真實意圖,仍然會被撤銷商標。

缺乏使用商標之真實意圖,是否可作為撤銷商標的依據?第九巡迴法院多數法官指出,其他三個巡迴法院和商標審理上訴委員會(TTAB)都對這個問題給出了肯定答案。第九巡迴法院引用1982年美國海關和專利上訴法院(CCPA,聯邦巡迴法院的前身)的判決的一段話,同意反對方有權基於任何法條所定理由,質疑申請人獲得商標註冊的權利[8]

不同意見法官Bumatay:應先等USPTO決定

第九巡迴法院的Bumatay法官則對本案提出不同意見。其認為,一般而言,只有在USPTO註冊了某個商標之後,法院才有權決定是否要撤銷該商標。若專利商標局還沒有決定是否註冊一商標,法院不可提前決定撤銷該申請案。其認為,聯邦商標法的文本、結構和背景都確認聯邦法院無權干涉商標申請審查程序[9]

Bumatay法官指出,根據聯邦商標法,USPTO擁有專屬權力對商標申請案進行全面審查程序。等到USPTO作成決定後,不服者可向TTAB上訴,之後才可向美國地方法院上訴[10]

Bumatay法官認為,第1119條賦予聯邦法院的任何權力,都未賦予撤銷商標申請的權利。這些明確的權力都僅限於「商標註冊」(registration),而不是「申請」(application)。其指出,從過去一世紀以來的判決先來來看,法院只會決定商標「有無權利註冊」,但不會干涉商標申請案[11]

第九巡迴法院多數法官回應了Bumatay法官不同意見書的一些論點。多數法官認為,第1119條提到的「註冊權利」雖然包括商標「註冊」的有效性,當然也包括商標「申請」的有效性。甚至,Bumatay法官所引用的案例中,有的是在商標申請異議時提到「註冊權利」的案例[12]

結語   

美國第九巡迴法院的這個判決,創造了一個先例,對於商標侵權訴訟中,美國法院不但可以撤銷已註冊商標,甚至可以提前撤銷相關的商標申請案。好處是多個紛爭一次性解決。但也產生法院過早提前指導專利商標局的爭議。這個判決意見是否會被其他法院接受,值得觀察。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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