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電商平台「針對性」行銷與商標侵權:
2024年英國最高法院Lifestyle Equities v. Amazon案
王思原/世新大學智慧財產暨傳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屬地原則(the principle of territory)是商標法重要基本原則之一。據此,商標保護之效力僅限於權利發生或取得之特定國家或區域內。然而,網路行銷無遠弗屆,不受地域限制。只要有網路訊號,消費者無需出門,即可瀏覽外國網站,選購外國商品,享受商品直送到府的服務。網路行銷的盛行給商標法帶來新課題:一方面,不能任由跨境電商平台架空商標法對境內商標之保護;另一方面,亦不能漫無原則地,將國內商標權的效力過度向國際延伸。在本案中,英國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UKSC)嘗試執兩用中,尋求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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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最高法院簡介
英國於2009年10月設立最高法院(UKSC),取代原本的上議院上訴委員會,成為英國最高司法機關,負責審理具有高度重要性的法律爭點案件。UKSC的法定法官員額為12人,每案件通常由5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視案件複雜度或重要性而定,也可能增加至7或9人。UKSC是英國民事案件的最終審上訴法院,以及英格蘭、威爾斯與北愛爾蘭刑事案件的最終審上訴法院(蘇格蘭最高刑事法院則為位於愛丁堡的High Court of Justiciary)[1]。
圖片來源:Lifestyle Equities CV & Anr v Amazon UK Services Ltd & Ots [2021] EWHC 118 (Ch), at para. 10
Lifestyle主張,Amazon在其美國網站上刊登廣告並銷售美國BHPC商品之行為,對於英國消費者而言,具有「針對性」(targeting),從而違反了英國商標法。英國高等法院(High Court)一審判決駁回Lifestyle之主張。依高等法院見解,Amazon美國網站「針對」的是美國消費者,英國消費者。但Lifestyle的主張獲得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的支持。上訴法院認為,美國Amazon網站上的美國BHPC商品廣告和銷售要約的呈現方式,對於英國消費者而言,具有「針對性」。上訴法院下令禁止Amazon兩家公司的相關行為,並允許Lifestyle進一步尋求損害賠償。Amazon不服上訴法院判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4]。
網站上商業活動的「針對性」,本來是歐盟法院(CJEU)在審酌成員國法院對消費者契約的管轄權時,所提出的概念。CJEU於2011年的L’Oréal SA v eBay International AG (Case C-324/09)案,將此概念導入商標案件。在該案中,法院認為,若位於第三國的商品之出售要約係「針對」於共同體商標規則(Community trade mark regulation)所涵蓋的領土內的消費者,則有共同體商標規則的適用。若非如是,外國網站運營商,將可輕易規避遵守歐盟智慧財產權法的義務[8]。
UKSC指出,外國網站上的商品營銷活動,對相關地區(在此為英國)的消費者是否具「針對性」,必須從普通消費者(average consumer)的觀點加以判斷。此所謂普通消費者是指一位適度知情(reasonably well informed)且具有合理觀察力(reasonably observant)的消費者。不能單憑英國消費者可以造訪某一個海外網站,就認定該網站對英國消費者具有「針對性」。在回答此一問題時,法院必須對所有相關情境進行多重因素評估,以評價普通消費者的反應[9]。
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必須就Amazon美國網站在被位於英國的消費者瀏覽時的呈現方式,進行詳細、有脈絡的審查。經過審查顯示或提及美國BHPC商品(或類似樣品商品)的網站頁面後,最高法院得出結論,英國/歐盟的普通消費者會認為Amazon美國網站是針對他或她的。特別重要的因素包括:
(i)登陸頁面(landing page)和幾乎所有後續頁面都有提供送貨到英國的訊息;
(ii)明確標示哪些展示的商品可運送到英國;以及
(iii)網站上有一個「審查您的訂單」(Review your order)頁面,提供將相關商品售予英國地址的消費者,並列出英國特定的送貨時間及以英鎊付款的選項[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