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7期
2024 年 0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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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不具識別性而在美國不得註冊為商標?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美國OpenAI公司於2022年11月推出生成式AI「ChatGPT」後,立刻風靡全球,造成AI產品的轟動。OpenAI公司在當年12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註冊CHATGPT商標和GPT商標。但專利商標局於2024年2月正式做成決定,認為這二個商標都只是描述生成式AI產品的描述詞,不具識別性,而拒絕其註冊。但也暗示CHATGPT可能具有後天識別性。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OpenAI公司申請GPT和CHATGPT二商標

OpenAI公司在2022年推出風迷全球的ChatGPT後,立刻於2022年12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申請CHATGPT和GPT等商標。

就CHATGPT這個商標,OpenAI公司指定使用於第9大類的「可下載的電腦程式和用於人工生成人類語音和文本的可下載的電腦軟體....」和第42大類的「提供用於人工生成人類語音和文本的線上非可下載軟體;...人工智能領域的研究與開發服務;電腦程式和軟體的研究、設計和開發」。

圖1:OpenAI公司申請註冊的ChatGPT商標

資料來源:台灣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

美國專利商標局駁回其註冊

審查官於2023年5月25日發出初步審查意見給OpenAI,表示將拒絕絕註冊CHATGPT和GPT這二商標。其主要的理由是,其違反商標法第1052條(e)(1):「該標記...在申請人的商品上使用時僅是描述性的」[1],亦即欠缺識別性。

OpenAI公司對初步拒絕理由,在2023年11月27日補提交完整說明,包括815頁的文本和相關證據。在這815頁回應中,大部分想證明,CHATGPT已經因「史無前例的大規模採用」,和「廣泛的非主動邀請的媒體報導」,包括印刷新聞、廣播新聞、播客和社交媒體,而獲得先天識別性。

但2024年2月9日,USPTO仍發出正式的審查決定,駁回這二個商標的註冊申請。

認為CHATGPT不具識別性

審查官認為,CHATGPT商標「僅描述了ChatGPT服務的一個特徵、功能或特性」。該標誌由「聊天」(chat)和生成式預訓練轉化器(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簡稱GPT)所組成。而生成式預訓練轉化器,乃是一種神經網絡模型,可以「使應用程式具有創建人類般的文本和內容(圖像、音樂等)並以對話方式回答問題的能力」[2]

審查官提出許多證據,包括網路上的一些說明文字,證明Chat和GPT都只是該行業的描述軟體功能的描述詞。例如:

GPT模型的出現已經徹底改變了「使用您自己的資料進行聊天」的概念,使其成為一個受歡迎的使用案例。其前提很簡單:將這個強大的語言模型與您的資料連接在一起,從而打造出GPT的獨特、個性化版本。」[3]

審查官認為,消費者會將CHATGPT視為「其所呈現的僅描述性措辭」,亦即,CHATGPT就是「聊天生成預訓練轉換器」的縮寫。CHATGPT並未「創造獨特、不相容或非描述性的含義」。相反,該標誌「立即向相關消費者傳達」了服務的性質——由背後的GPT技術所開發的聊天機器人[4]

審查官認為,OpenAI公司雖然提出很多證據,但這些證據仍然毫無疑問地顯示,該商標僅僅是描述性的。之所以不讓描述詞註冊為商標,是因為其他競爭對手可能需要使用GPT和CHATGPT來描述自己的人工智慧產品[5]

CHATGPT有機會主張取得後天識別性

不過,審查官在最後提供建議,OpenAI公司可以修改其申請,改以第1052條(f),主張因取得後天識別性,而申請註冊[6]

其並提示OpenAI公司,若修改此申請,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支持該主張(例如經過驗證的長期使用情況聲明、廣告和銷售支出、典型的廣告案例、消費者的宣誓書和陳述、客戶調查等)。這些證據必須證明相關公眾理解該商標的意義是識別申請人產品或服務的來源,而不是識別產品或服務本身[7]

建議GPT商標改申請登記在輔助註冊簿

審查官對於另一個申請商標GPT,則認為識別性更弱,沒有機會取得後天識別性。故建議OpenAI公司若仍想要申請,可以改申請註冊在輔助註冊簿上[8]

美國聯邦商標註冊區分主註冊簿(Primary Register)和輔助註冊簿(Supplemental Register)。二者的差異在於,在主註冊簿登記的商標,被推定該商標有效,且權利人乃具有使用該商標的優先權。但輔助註冊簿註冊的商標就沒有獲得此一推定。

第1052條(e)、(f)規定,欠缺先天或後天識別性者,不得登記在主註冊簿。但第1091條規定:「(a)......凡足以識別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商標,且依本法規定不得申請註冊於主註冊簿者,除有本法......所規定不得註冊者外,如經其所有人合法使用於商業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者,得繳納規費並於適用本法第1051條(a)及(e)項規定後,得註冊於輔助註冊簿。[9]

因此,雖然不能登記於主註冊簿,但只要有合法使用且願意付費,仍可登記於輔助註冊簿。但登記在輔助註冊簿上,只有公示的作用,卻沒辦法獲得法律上的推定地位,包括無法推定該商標有效(可能欠缺識別性),或無法推定其具有優先權(可能不是第一個使用該商標的人)。

台灣准予註冊,但認為GPT為描述詞

有趣的是,OpenAI公司在台灣提出相同的CHATGPT商標申請註冊,台灣智財局很順利地核准其註冊,並沒有認為chat或GPT是互動生成式AI的描述詞。

圖2:鴻海公司申請的SmartCityGPT商標

資料來源:台灣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

但是,其他科技公司想申請包含有GPT的商標,智財局卻認為不具識別性而不准註冊。例如,鴻海公司申請了「SmartCityGPT」。審查官認為,「SMART CITY」指智慧城市,GPT則是指「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縮略語,中譯為「生成型預訓練變換模型」,為一種人工智慧語言模型。審查官因而認為,以「SmartCityGPT」作為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AI相關產品服務上,傳達予消費者僅為以人工智慧語言模型打造智慧城市之概念,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或相關特性之說明,而不准予註冊。

也許台灣商標審查官認為,GPT僅是一種描述生程式AI的描述詞和通用詞,欠缺識別性,一般情況下不得註冊,但OpenAI公司已經就ChatGPT取得後天識別性,而例外同意其註冊。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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