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0期
2024 年 0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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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巡迴法院適用新商標表達性使用豁免標準:
2024年第九巡迴法院Punchbowl, Inc. v. AJ Press LLC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美國最高法院2023年6月的Jack Daniel’s案判決後,改變過去被告使用商標主張表達性使用豁免的Rogers案標準。2024年1月,第九巡迴法院做出Punchbowl, Inc. v. AJ Press LLC案,採用最高法院提出的新標準,並推翻了之前自己所做的判決。法院將該案發回地院重審,要求進行商標混淆誤認之虞分析。但同時要求地院須考量到該案中被告使用原告商標是表達性使用,且涉及的商標是一個通用詞彙。

原告的「Punchbowl」商標

Punchbowl Inc.是一家科技公司,專門製作「線上活動和慶祝邀請卡和賀卡」。 Punchbowl 自2006年以來一直使用「Punchbowl」商標,並在2013年向聯邦專利商標局註冊該文字商標,主要用於派對策劃和製作電子邀請卡等產品[1]

Punch bowl在英文中的意思,是混淆飲料碗的意思。故Punchbowl Inc.公司在使用該商標時時,往往在文字商標旁搭配使用一個圖案,描繪一個打酒碗的勺子,請見下圖:

圖1:原告Punchbowl Inc.公司註冊和使用的商標

Punchbowl Inc.註冊的文字商標
(美國商標註冊號第4341102號)

實際使用時的圖案

圖片來源:1.美國專利商標局網站
2.Punchbowl, Inc. v. AJ Press, LLC, No. 21-55881, 2024 WL 134696, at *2 (9th Cir. Jan. 12, 2024).

被告設計商標的理念構成創意使用?

2021年,記者傑克·謝爾曼(Jake Sherman)和安娜·帕爾默(Anna Palmer)成立AJ Press LLC公司,並推出Punchbowl News。其是一個以訂閱制為基礎的線上新聞網站,側重於透過華盛頓特區內部人士和國會山莊內幕來報導美國政治。謝爾曼和帕爾默之所以選擇「Punchbowl」這個名稱,是因為這是某秘密服務用來指稱美國國會大廈(U.S. Capitol)的暱稱 。[2]

為了貫徹這一發想,Punchbowl News的標誌是一個倒置的國會大廈,裡面裝滿了明亮的粉紅/紫色果汁,顯然是對美國主要政黨傳統紅藍混合的嘲諷,以強調該出版物的無黨派立場。Punchbowl News的商標旁,經常使用「權力 人民 政治」這個口號[3] ,請見下圖 2。

圖2:被告AJ Press LLC公司使用的商標

圖片來源:https://punchbowl.news/

2021年4月,Punchbowl公司在加州中區地區法院對AJ Press公司提起訴訟,主張AJ Press公司違反聯邦商標法中的商標侵害與不公平競爭,也違反相關的州法規定[4] 。AJ Press則主張其使用這個商標來自上述的設計理念,故屬於受保護的表達性使用而未侵權。

地區法院、上訴法院原本認為構成表達性使用之豁免

地區法院於2021年7月判決,支持AJ Press的主張。法院認為,被告對「Punchbowl」一詞的使用可構成受保護之表達性使用,在1989年Rogers v. Grimaldi案的標準下可獲免於商標侵權。法院也認為,該使用未使消費者對該出版物之來源的認知上產生明顯誤導
(explicitly misleading)[5]。原告上訴後,2022年11月,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維持一審判決[6]

但在第九巡迴法院第一次判決隔週,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受理第九巡迴法院另一個案件Jack Daniel’s Properties v. VIP Products LLC案。該案的被告銷售的狗咬玩具模仿原告的酒瓶瓶身商標,但被告主張其構成模仿嘲諷或表達性使用。由於第九巡迴法院當時在該案中也援引了1989年的Rogers v. Grimaldi案。第九巡迴法院認為,兩案都引用Rogers案,而最高法院可能會修正Rogers 案的見解,因而第九巡迴法院裁定暫停Punchbowl案的執行,等待最高法院Jack Daniel’s案的判決結果[7]

2023年6月,最高法院終於做出Jack Daniel’s案判決。最高法院認為,Rogers原則(表達性使用豁免)不適用於「被告使用原告商標作為指示其自家商品來源」的情況[8]。因此,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撤回先前在Punchbowl案中的決定,要求雙方提交補充辯論資料並進行再次辯論。第九巡迴法院於2024年1月,根據最高法院Jack Daniel’s案的見解,判決推翻一審判決並發回一審重審[9]

最高法院Jack Daniel’s案對Rogers案標準的修正之處

根據舊的Rogers案標準,當被告初步證明,自己使用原告商標的行為,乃是在表達性作品中使用商標,而受到言論自由保障,此時原告需要負擔更高的證明。只有原告能證明,1.侵權者使用該商標與該作品的藝術內容不相關,或者2.使用明確誤導消費者有關作品的來源或內容時,被告才構成商標侵權[10]

然而,在Jack Daniel’s案中,最高法院限制了Rogers案標準的適用範圍,認為「當侵權者使用商標指示自家商品之來源,亦即使用他人商標作為自己商標時」,不應適用Rogers案的標準,因為這種使用屬於商標保護的核心領域,且不應獲得特殊的言論自由保護[11]。最高法院指出,將他人商標作為指示自己商品服務來源之標誌,不能或免於商標侵權,但是在商標混淆誤認的判斷下,仍然可以個案考量到底有無構成混淆誤認[12]

適用新的創作豁免標準到本案中

第九巡迴法院判決,Rogers案之豁免不再適用於本案。因為在本案, AJ Press公司確實使用Punchbowl等文字於其主要商標中,作為識別自己新聞出版物的來源的表示[13]

AJ Press主張應更狹義地解讀最高法院在Jack Daniel’s案的見解,其認為只有當被告故意使用商標指示自家產品來源時,如VIP Products對在Jack Daniel’s酒瓶的模仿案例,才不適用Rogers案之創作豁免。AL Press主張,他們自己並非故意模仿嘲諷原告的商標,所以仍然可以適用Rogers案之創作豁免。另外,其也主張,當不同市場的二家公司使用相同的普通英文詞來識別其品牌時,Rogers案之表達性使用豁免仍然應該適用[14]

但第九巡迴法院認為,「Punchbowl」商標涉及一個普通的英文詞,但這並不免除AJ Press必須遵守「當商標被作為商標使用時,Rogers案標準不適用」的規則。而且,最高法院在Jack Daniel’s案的論理時,並沒有限縮該見解只適用於模仿嘲諷的情況[15]

發回地院進一步判斷是否混淆誤認

儘管如此,第九巡迴法院也強調,「punchbowl」是一個普通詞,也就是「混合飲料碗」的意思。且AJ Press當初使用「punchbowl」來表達藍紅混合的概念,確實具有表達性質。因此,在進行商標混淆誤認分析中,仍然需要將這二者納入考量。第九巡迴法院也指出,由於本案雙方當事人是在不同領域中使用相同的普通詞作為商標,構成混淆誤認之虞的機會也會降低[16]

最後,第九巡迴法院將本案發回地區法院重審,要求其進行商標混淆誤認之虞的分析[17]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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