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對抗種族主義」標語能否註冊商標?
2023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In re GO & Associates, LLC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能否將「每個人對抗種族主義」這種標語或口號註冊商標?2023年11月,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In re GO & Associates, LLC案[1]中,確認了美國專利邦商局的看法,認為「everybody vs racism」(每個人對抗種族主義)只是一種傳達資訊的口號,未能發揮指示商品來源的功能,而不得註冊商標。
TMEP並舉了過去幾個案件說明。例如,當與汽車及其結構零部件相關聯時,DRIVE SAFELY不被視為商標功能,因為它只會被理解為一種日常、普通的安全告誡。又例如,對於宣傳可回收並促進節能的產品,THINK GREEN不被視為商標功能,因為它僅僅傳達了一種環保意識或生態意識的訊息。而在手鐲上出現的I LOVE YOU將被視為一種親暱用語,而不是指示來源的商標[4]。
每個人對抗種族主義
在In re GO & Associates案中,GO & Associates(以下簡稱GO)申請註冊「everybody vs racism」(所有人對抗種族主義)商標,並指定使用於多種商品和服務,包括(1)服裝;(2)袋類商品,以及(3)促進種族和解的服務[5]。
GO上訴到商標審理救濟委員會(TTAB)。TTAB確認審查官拒絕註冊的決定。其認為,「everybody vs racism」這個標誌通常在第三方的服裝、手提袋和其他零售商品上以資訊性和裝飾性的方式使用,用來傳達反種族主義的情感。」TTAB提到,該標誌經常出現「在評論文章中,在音樂、播客和YouTube視頻中,以及由支持消除種族主義的組織(網站)使用。」考慮到第三方使用的多樣性和廣度,TTAB認為GO自己的樣品和使用不足以使該標誌成為識別來源的標誌。而且TTAB發現,GO並未爭辯其他第三方在數十次場合中使用「everybody vs racism」屬於GO的商標使用——GO在上訴中也並未挑戰此結論[7]。
本案上訴到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後,法院也支持TTAB的看法。法院強調,「如果專利商標局允許註冊那些被公眾以無法歸因於單一來源的方式使用的標誌,商標法的目的就會受到損害。」 其引述最高法院最近的Jack Daniel's Props., Inc. v. VIP Prods. LLC,案判決的一段話:「除非商標能夠識別產品的來源,否則它不是商標。」[8]。
言論自由抗辯
GO引用了目前正在最高法院審理中的Elster v. Vidal案。該案的商標為「Trump Too Small」,專利商標局認為該商標使用他人姓名但並未得到該人同意,而拒絕註冊。該案的申請人主張,此規定屬於內容歧視的法律,限制了申請人的言論自由[9]。類似的案件,還包括FUCT案和MAKE AMERICA GREAT AGAIN註冊案等[10]。
但是,聯邦巡迴法院認為,這些案例都只是討論是否限制言論自由,而沒有質疑其是否欠缺來於識別功能。這與本案不同,因為本案爭執的焦點是「everybody vs racism」是否欠缺來源指示功能。故原告所引述的案例,在本案中並不足以作為可參考的判決先例[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