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6期
202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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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對抗種族主義」標語能否註冊商標?
2023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In re GO & Associates, LLC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能否將「每個人對抗種族主義」這種標語或口號註冊商標?2023年11月,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In re GO & Associates, LLC案[1]中,確認了美國專利邦商局的看法,認為「everybody vs racism」(每個人對抗種族主義)只是一種傳達資訊的口號,未能發揮指示商品來源的功能,而不得註冊商標。

資訊性口號欠缺來源指示功能

根據美國聯邦商標法(Lanham Act),要申請聯邦商標註冊,一標誌必須具備識別性,意即能夠發揮作為來源識別符(identifier)的功能。換句話說,它必須能夠指示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使其與其他來源相區別。

一般而言,如果是通用詞或描述詞,會欠缺識別性。但是,除了通用詞或描述詞,一個標誌也可能欠缺來源識別功能,主要要看該標誌在市場上的使用方式以及消費者對其的感知[2]

根據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商標審查程序手冊》(Trademark Manual of Examining Procedure,簡稱TMEP)§ 1202.04規定,其解釋了某些類型的資訊性內容(informational content),通常是不可註冊的。

TMEP § 1202.04(b)說明如下:「標誌如果僅僅傳達普通、熟悉或普遍理解的概念或情感,以及社會、政治、宗教或類似的常見資訊性訊息,則不會被視為指示來源,因此無法註冊。消費者理解這些廣泛使用的普通訊息,認為它們傳達的是與[該訊息]通常相關的普通概念或情感,而不是提供任何指示來源的功能。一個詞語或短語在日常語言中或由各種來源以聯想或親和方式使用得越普遍,消費者越不太可能將其視為任何商品和服務的商標或服務標誌。[3]

TMEP並舉了過去幾個案件說明。例如,當與汽車及其結構零部件相關聯時,DRIVE SAFELY不被視為商標功能,因為它只會被理解為一種日常、普通的安全告誡。又例如,對於宣傳可回收並促進節能的產品,THINK GREEN不被視為商標功能,因為它僅僅傳達了一種環保意識或生態意識的訊息。而在手鐲上出現的I LOVE YOU將被視為一種親暱用語,而不是指示來源的商標[4]

每個人對抗種族主義

在In re GO & Associates案中,GO & Associates(以下簡稱GO)申請註冊「everybody vs racism」(所有人對抗種族主義)商標,並指定使用於多種商品和服務,包括(1)服裝;(2)袋類商品,以及(3)促進種族和解的服務[5]

圖1:「everybody vs racism」的實際使用照片

資料來源

商標審查官根據15 U.S.C. §§ 1052和1053拒絕該註冊,認為該標誌未能作為來源識別符發揮功能,而是傳遞了資訊性的訊息[6]。審查官還指出,在其他公司的產品中,也常使用這樣的口號。

GO上訴到商標審理救濟委員會(TTAB)。TTAB確認審查官拒絕註冊的決定。其認為,「everybody vs racism」這個標誌通常在第三方的服裝、手提袋和其他零售商品上以資訊性和裝飾性的方式使用,用來傳達反種族主義的情感。」TTAB提到,該標誌經常出現「在評論文章中,在音樂、播客和YouTube視頻中,以及由支持消除種族主義的組織(網站)使用。」考慮到第三方使用的多樣性和廣度,TTAB認為GO自己的樣品和使用不足以使該標誌成為識別來源的標誌。而且TTAB發現,GO並未爭辯其他第三方在數十次場合中使用「everybody vs racism」屬於GO的商標使用——GO在上訴中也並未挑戰此結論[7]

本案上訴到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後,法院也支持TTAB的看法。法院強調,「如果專利商標局允許註冊那些被公眾以無法歸因於單一來源的方式使用的標誌,商標法的目的就會受到損害。」 其引述最高法院最近的Jack Daniel's Props., Inc. v. VIP Prods. LLC,案判決的一段話:「除非商標能夠識別產品的來源,否則它不是商標。」[8]

言論自由抗辯

    GO引用了目前正在最高法院審理中的Elster v. Vidal案。該案的商標為「Trump Too Small」,專利商標局認為該商標使用他人姓名但並未得到該人同意,而拒絕註冊。該案的申請人主張,此規定屬於內容歧視的法律,限制了申請人的言論自由[9]。類似的案件,還包括FUCT案和MAKE AMERICA GREAT AGAIN註冊案等[10]

但是,聯邦巡迴法院認為,這些案例都只是討論是否限制言論自由,而沒有質疑其是否欠缺來於識別功能。這與本案不同,因為本案爭執的焦點是「everybody vs racism」是否欠缺來源指示功能。故原告所引述的案例,在本案中並不足以作為可參考的判決先例[11]

此外,原告GO又主張,專利商標局採取的「資訊事項原則」(informational matter doctrine),會一律拒絕含有資訊議題的標誌註冊,但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這是不正確的指控。因為聯邦商標法並未禁止註冊包含資訊事項的標誌,只要該標誌發揮了識別單一商業來源的功能即可[12]

由於充分的證據顯示,公眾不太可能將「everybody vs racism」與GO的商品和服務聯想到單一來源,因此最後法院確認專利商標局與TTAB拒絕註冊的決定[13]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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