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3期
202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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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UYERE為通用名稱而不具證明標章之註冊資格:
第四巡迴上訴法院2023年判決
許慈真/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2023年3月,美國聯邦第四巡迴上訴法院判決認定,「GRUYERE」一詞係特定乳酪種類的通用名稱,不得註冊為證明標章。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本案[1]上訴人Swiss Interprofession du Gruyère與French Syndicat Interprofessional du Gruyère在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申請註冊「GRUYERE」為證明標章一事遭遇挫敗後(參見《不是產自Gruyere的Gruyere乳酪:Interprofession du Gruyere v. U.S. Dairy Exp. Council》一文),遂於2022年提起上訴並提出三大質疑,如後所述。

上訴法院雖不贊同地方法院若干推論,但最終仍認定「GRUYERE」為通用名稱,判決被上訴人United States Dairy Export Council、Atalanta Corporation與Intercibus Inc.勝訴。

關於FDA身分標準

商標審查指南之適用性

根據上訴人抗辯,USPTO商標審查指南(Trademark Examination Guide)將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相關身分標準(standard of identity)內含之乳酪名稱「GRUYERE」視為通用性(genericness),此等說明只適用於「商標」而不及於「證明標章」。

上訴法院表示,該項指南並未就商標與證明標章兩者作出差別待遇(皆以相同方式註冊並取得相同權利),在提供通用性證據上,亦無適用與否之差異。

儘管消費者可能不了解FDA具體規定,但其確實規範著商店、廣告及網頁上所顯示之標籤 — 在本案,即指對乳酪如何標記為GRUYERE設有限制(惟未對生產地點作出限制)— 此作法完全符合消費者對GRUYERE標籤的預期。

更何況,法院雖具備豐富的商標法專業知識,但仍有需要仰賴機構規則來判斷通用性問題:例如在Institut National Des Appellations D'Origine v. Vintners International Co.一案[2]中,菸酒暨武器管理局(BATF)規則將「Chablis」定義為「準通用」(semi-generic),具有地理意義(geo-significant)且為葡萄酒類別名稱之一,法院即以此為由支持「CHABLIS WITH A TWIST」註冊為酒類產品商標。在本案,上訴法院亦基於同理援引FDA規定作為「GRUYERE」屬於通用性的證據。

FDA能否允許標貼為GRUYERE乳酪

上訴人聲稱,FDA無權允許將乳酪標貼為GRUYERE,因為能否使用「GRUYERE」一詞乃是商標法問題,而非FDA法律問題。同時援引最高法院在POM Wonderful[3]之見解,表示《聯邦食品、藥品暨化妝品法》(FDCA)與FDA標貼規則並不妨礙依據《蘭哈姆法》提起私權訴訟,或就食品與飲料之標貼方式提出質疑,循此邏輯,FDA身分標準亦無法禁止「GRUYERE」註冊為證明標章。再者,實務上的確存在同時作為FDA身分標準與證明標章之乳酪產品,例如Roquefort與Reggiano。

上訴法院則是指出,FDA身分標準確實無法禁止「GRUYERE」註冊為證明標章,然地區法院亦未否認此點,而是認為FDA身分標準乃是商標通用性之有力證據,前述最高法院判決與「USPTO或法院能否在商標或證明標章爭訟中以FDCA或FDA法規作為證據」無關。

至於同時作為FDA身分標準與證明標章之標識,只是顯示此等標準無法作為通用性的有力證據,而非表明身分標準與通用性調查無涉。況且,無論是Roquefort或Reggiano,標準題名上均並列替代性名稱(此乃通用名稱)— 例如「Parmesan」之於「Reggiano」(21 C.F.R. § 133.165)— 如此作法與GRUYERE身分標準不同。

進口及國產GRUYERE乳酪之普及情形

農業部進口資料無法證明通用性

上訴人認為,地方法院無法從農業部(USDA)進口資料推論出「大多數標貼為GRUYERE的進口乳酪係來自荷蘭與德國」:因為該項資料並未表明進口乳酪之標貼方式,僅是將其劃歸至「Gruyere製程乳酪、已加工、未磨碎或成粉末狀」關稅項目之下;又若從進口國別觀察,標貼為GRUYERE的德國乳酪總量,顯然遠遠不及自瑞士及法國進口的GRUYERE乳酪總量。

上訴法院予以肯定,認為市場上確實存在眾多非產自瑞士及法國的GRUYERE乳酪,但農業部進口資料無法證明所有進口乳酪皆被當作GRUYERE而銷售。更何況,該項資料與其他進口數據有所矛盾,無法憑此作成有利於被上訴人之判斷。

進口及國產GRUYERE乳酪在市場上占極大比例

然而,從相關數據以及上訴人禁止非Gruyère地區乳酪製造商標貼GRUYERE之信函等事證觀察,有大量乳酪自瑞士及法國以外的國家進口至美國,並標貼為GRUYERE在市場上銷售,也是不爭之事實。

至於國產GRUYERE乳酪,上訴人提出兩點質疑:一是,地方法院錯誤認定美國乳酪知名大廠Emmi Roth的所有乳酪產品轉售後均標貼為GRUYERE;另一是,地方法院不該僅憑批發乳酪的銷售標籤(適用於40磅乳酪),便認定愛達荷州乳酪製造商Glanbia使用GRUYERE作為產品標貼。

針對第一點,上訴法院雖肯定上訴人主張,但亦指出,確實有相當數量的Emmi Roth乳酪產品轉售後以GRUYERE為名銷售;縱使超市有時將自有品牌乳酪稱為「阿爾卑斯風格」或「山區風格」,或是製造商再向不使用標籤的食品服務客戶(food service customer)轉售,仍無法改變前述實情。

在第二點,上訴法院表示,Glanbia確實將GRUYERE標籤用於批發乳酪,但依據《蘭哈姆法》規定(15 U.S.C. § 1064(3)),特定標識是否成為通用名稱,端視其「賦予相關公眾之主要意義」而言;所稱之「相關公眾」,在適當情況下不僅包括一般消費者,也涵蓋專業買家(亦即批發乳酪收購商)。

總言之,美國市場所銷售的GRUYERE乳酪顯然有極大比例並非來自Gruyère區域,以同時銷售瑞士及美國GRUYERE乳酪的連鎖超市Wegmans為例,後者每年銷量幾乎都是多於前者。因此,上訴法院同樣援引Colt Def.[4]見解表示,若公眾越常見到市場上競爭對手使用特定標識,便越難將該標識連結至特定製造商 —「GRUYERE」正是面臨如此窘境 — 對美國消費者而言,GRUYERE僅是指涉特定乳酪種類(且無關乎產地),就如同brie、swiss、parmesan或mozzarella等,不被視為證明標章。

「GRUYERE」 一詞之常見用法

字典定義無法證明通用性

至於字典釋義能否證明通用性,上訴法院並未贊同地方法院看法,理由在於雙方提出的事證存在矛盾:上訴人援引的資料雖提及「產自瑞士南部La Gruyère附近以及法國東部Alpine Comté與Savoie地區」、「源自瑞士」、「產自Gruyère」等描述,但被上訴人援引的資料卻未以特定地理區域作為GRUYERE乳酪之定義元素(消費者無法理解「GRUYERE」一詞與瑞士及法國Gruyère地區有所關聯)。故整體而言,字典證據應被視為中立性。

各類媒體慣常之指稱方式

上訴法院參酌的媒體證據包括:網路上「威斯康辛乳酪特性」列表(Gruyere為項目之一)、十大GRUYERE乳酪名單(包括威斯康辛州GRUYERE乳酪、奧地利阿爾卑斯GRUYERE乳酪及義大利GRUYERE乳酪)、食譜(以威斯康辛州GRUYERE乳酪為標題)、新聞文章(雖提及GRUYERE乳酪,卻未提及瑞士或法國產地)等,均能支持「GRUYERE」一詞之通用性。

上訴人雖援引商標審理暨上訴委員會(TTAB)在Luxco Inc.[5]之意見,表示在菜單中僅提及「Tequila」而未表明地理來源,無法證明消費者不知Tequila所表徵的產地。惟上訴法院指出,在其他上訴法院案件中,亦有提及特定標識而未指出其銷售商或製造商 — 例如以「M4」指涉卡賓槍 — 卻得用以證明該標識之通用性。

綜上所言,上訴人之主張仍無法推翻「當消費者走進雜貨店表明購買GRUYERE乳酪,僅意指某類乳酪,而非專指產自瑞士及法國Gruyère區域的乳酪」此番公眾認知。

直接之消費者認知證據並非必要

上訴法院重申,儘管問卷調查在通用性商標訴訟中幾乎是不可或缺(de rigueur),但當事人在此點爭執上並無必要提供消費者認知的直接證據,無論是購買者證言、消費者問卷調查、(網路)列表與字典、貿易期刊或報紙及其他出版品,皆足以證明公眾如何理解特定標識及其是否已成為通用性。

結語

從本案不難發現,商標通用性訴訟在證據提交及判斷上,細節眾多且錯綜複雜;在陷入此番苦戰之前,權利人如何管理並掌控其商標使用情形,可說是首要預防對策。一般而言,「高知名度」以及「(商品或服務)具備市場偏好特徵」的商標極易面臨通用性風險,權利人務必提高警覺,時時留意競爭對手與消費者指稱商品或服務之方式。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許慈真
學歷: 輔仁大學外語學院財經法律翻譯學程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博士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法律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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