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5期
2023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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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出租人商標輔助侵權責任之認定:聯邦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 2019年Luxottica Group., S.P.A. v. Airport Mini Mall, LLC案
王思原/世新大學智慧財產暨傳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義大利Luxottica公司為Ray-Ban及Oakley等精品眼鏡的商標權人,Ray-Ban眼鏡通常零售價是每副140到220元美元。但在美國喬治亞州College Park市的Old National Village購物中心,有些攤商賣起Luxottica眼鏡的仿冒品,每副售價只要15或20美元。Luxottica以購物中心的出租人及經營者為被告,向聯邦地區提起訴訟,主張被告應負商標輔助侵害責任。審理後,法院認定輔助侵權責任成立,並判賠190萬美元。被告不服,遂向聯邦第11巡迴上訴法院提起上訴…

商標輔助侵權責任及其要件

所謂「輔助侵權責任」為間接侵權的一種類型,源自普通法上的侵權行為原則,用於追究非直接實行侵權行為之第三人對該侵權行為的責任。運用到商標侵害上,指商標權人不僅得向直接侵權人主張,並得向為直接侵權人提供工具、幫助的第三人主張商標侵權責任。美國聯邦商標法並未明文規定輔助侵權責任,最高法院曾於1982年的Inwood判決,確立了輔助侵權責任適用於商標侵害案件兩項要件:(1)直接侵害商標權行為之存在;(2)被告(a)「故意引誘」(intentionally induces)直接侵權人實行侵權行為,或(b)「知悉」(knows)或「有理由知悉」(has reason to know)直接侵權行為存在,而仍向行為人提供商品或服務;前者稱為實際知悉(actual knowledge),後者稱為擬制知悉(constructive knowledge)。「故意忽視」(willful blindness)是擬制知悉的一種態樣。當被告懷疑有不法情事存在,卻有意地不進行調查,即構成故意忽視[1]

本案背景

本案原告Luxottica公司是Ray-Ban及Oakley等精品眼鏡的註冊商標權人。被告為Airport Mini Mall公司(簡稱AMM)、Yes Assets公司、Jerome Yeh、Jenny Yeh、Donald Yeh及Alice Jamison等六人。Jerome和Jenny Yeh(以下合稱Yehs)是Yes Assets的負責人。Yes Assets於2004年收購位於喬治亞州College Park市的Old National Village購物中心。該購物中心本來由Yehs的女兒Alice Jamison負責管理。2009年12月之前,該商場的承租人為前喬治亞州議員Pat Swindall。自2009年12月1日起,Yes Assets將購物中心出租給AMM。AMM由Yehs設立,後由其子Donald Yeh負責。根據租約,Yes Assets提供AMM及其次承租人水電、清潔、維修及停車設施等服務。AMM雇用Greg Dickerson為其物業經理,負責商場攤位轉租業務,並向Jerome、Jamison及Donald回報[2]

AMM承租期間,執法單位曾三度突襲購物中心,進行搜索,並逮捕次承租人及扣押涉嫌仿冒Luxottica商標的眼鏡和其他品牌商品。執法人員於第一次突襲後,留下了搜索令副本及扣押物品清單,其中包括仿冒的Luxottica眼鏡。第二次突襲行動持續超過14小時,動員30名以上聯邦及地方執法人員;除了進行搜索外,還逮捕了販售仿冒商品的次承租人,並查扣了數以千計的Luxottica仿冒品。Dickerson目睹了這次突襲行動,並通知Jamison、Donald、Jerome及Jenny的律師Louis Bridges。Dickerson事後巡查商場,彙整遭到執法人員查扣商品的攤商名單,並且回報Jamison、Jerome及Bridges。所有攤商皆否認販賣仿冒品,但是Jamison承認,她可以預期有些人在說謊。在Bridges的建議下,被告決定,除非次承租人被判有罪,否則不會對他們採取任何行動。在Luxottica提起訴訟一年之後,警方又對該商場執行了數次搜索,仍然查扣到Luxottica仿冒品。

Luxottica兩度發通知函給被告,說明其次承租人未獲授權,所販賣的Ray-Ban或Oakley眼鏡是仿冒品。第二封通知函則明確指出涉嫌販賣仿冒眼鏡的攤位。Jamison和Donald知道這兩封通知函。Dickerson造訪了第二封通知函點名的攤位,但並對眼鏡的真偽進行辨識或終止租約。Luxottica提起訴訟後,Jamison和Bridges參加了College Park警察局舉行的會議,討論該商場違法販賣仿冒品問題。

儘管有突襲行動、通知函及執法單位的會議,但被告不但未採取任何行動,甚至於還跟數名於第二次突襲行動被逮捕的次承租人續約。Bay-Ban眼鏡通常零售價是每副140到220元美元。提起訴訟前一個月,Luxottica雇用的私家偵探在該商場買到的仿冒品,每副售價為15及20元美元。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等人應負商標輔助侵權責任。經過為期11天的審理,陪審團認定,除Jenny以外,其餘被告之輔助侵權責任成立,並裁定損害賠償金額為190萬美元。被告不服,以判決所依據之證據不足為由,向第11巡迴上訴法院提起上訴[3]

出租人商標輔助侵權責任成立

上訴法院認為,就一審所呈現的證據,足以認定被告對於次承租人侵害Luxottica商標權的具體事例,至少具有擬制知悉。

首先,任何理智的房東在收到Luxottica的通知函後,至少會對於該商場的130個攤位進行大略視察。如果某些攤位賣的Luxottica眼鏡的價格低得離譜,正常人都會認為那就是仿冒品。

同樣地,任何理智的陪審團都會認為,大略視察130個攤位,看看其所陳列的眼鏡是否可能為Luxottica的仿冒品,對被告而言,並不是過重的負擔。因此,雖然Luxottica的通知函並未指名哪些攤位從事不法行為,但被告的調查責任並不因此而免除。

再者,在先前案件中,上訴法院認為「嚴重且猖獗」(serious and widespread)的侵權的證據,有利於被告知悉侵權之認定。就本案而言,執法人員的三次突襲行動,其中一次超過14小時,並動用卡車載運查扣商品,足已構成「嚴重且猖獗」的侵權的證據。從而可以認定被告對其次承租人販賣仿冒品具有擬制知悉。更何況被告的物業經理Dickerson在事後還巡查商場,回報遭執法人員查扣商品的攤商名單。再加上Jamison和Bridges參加了College Park警察局舉行的會議,參與討論該商場違法販賣仿冒品問題。

凡此種種,均足以證明被告至少有理由知悉次承租人侵害原告商標的具體情況,從而應負商標輔助侵權責任[4]

個人商標輔助侵權責任成立

Jerome、Donald及Jamison主張陪審團認定其應以個人身分負輔助侵權責任的證據並不充分。上訴法院則認為,依證據,至少可認定此三人擬制知悉次承租人的直接侵權行為。

就Jerome而言,Swindall與College Park警察局曾於2008年間,透過電子郵件討論該商場販售仿冒品問題。電子郵件副本有發送給Jerome。根據Swindall的證詞,陪審團推論,這些電子郵件足以使任何理智的房東關注包括Luxottica產品在內的仿冒品銷售問題。此外,在AMM租期中發生的超過14小時的突襲,以及Dickerson和次承租人的對話,也都通知了Jerome。

Donald則承認自己知道Luxottica的通知函,以及該商場仿冒商品販售猖獗的情形。

Jamison負責經營該購物中心,知道Luxottica的通知函,並且至少了解其中一次突襲的情況。她在本訴訟案提出後,曾參加 College Park警察局舉行的會議,討論該商場銷售仿冒品問題[5]

結論

本案的證據顯示,被告對於次承租人之商標直接侵權行為,至少具有擬制知悉,應負商標輔助侵權責任。被告上訴之主張無理由,地區法院之判決應予維持。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王思原
現任: 世新大學智慧財產暨傳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經歷: 開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世新大學智慧財產暨傳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英國格拉斯哥大學法學碩士
英國新堡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地理標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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