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6期
2023 年 0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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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幫派組織的團體標章?
2023年第九巡迴法院United States v. Mongol Nation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美國聯邦檢察官十多年來努力打擊幫派組織摩托車俱樂部蒙古幫(Mongols Gang)的勢力,並想要沒收其團體標章,阻止其繼續使用此幫派標誌。但加州中區地區法院認為,沒收其團體標章會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而且「沒收」表示要移轉團體標章權給政府,但是團體標章似乎不能移轉。第九巡迴法院於2023年1月判決,也支持地區法院決定。

美國摩托車俱樂部蒙古幫是一個暴力、販毒組織,而蒙古國協會(Mongol Nation)則是由該幫派通過試用期的正式會員所組成的一個非法人團體[1]。蒙古國協會後來正式成立法人,取名叫蒙古國摩托車俱樂部(Mongols Nation Motorcycle Club)。

蒙古國協會擁有二個主要標誌所構成的團體標章(Collective Membership Marks)。第一個是「MONGOLS」的文字標誌,第二個是一個圖形,描繪一個蒙古人騎摩托車的樣子。

美國政府起訴「蒙古國」(非法人團體)並主張沒收團體標章

聯邦檢察官認為蒙古國協會是一個違反「敲詐勒索和貪腐組織法」(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簡稱RICO法)的組織,故以其違反18 USC §1962條(c)的「與犯罪組織有實質性關聯」(substantive RICO),以及第1962條(d)的「共謀從事組織犯罪」(RICO conspiracy),起訴蒙古國協會。經審理後,陪審團認定,蒙古國協會二項罪名均成立[2]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要求沒收下述項目:(1)起訴書中所提到的團體標章的所有相關權利,以及(2)在調查過程中扣押的所有印有這些標誌的私人物品[3]。在起訴書中要求沒收已註冊的三個商標,整理如下:

表一、蒙古國協會的三個商標

有關商標

商標圖案

商標註冊號2,916,965、 4,406,187、和4,730,806

商標註冊號3,076,731、 4,730,806

商標註冊號4,730,806

資料來源:United States v. Mongol Nation, 370 F.Supp.3d 1090( C.D. California, February 28, 2019).

對於得否沒收問題,地區法院召開陪審團。陪審團認定,下列項目得以沒收:(1)相關商標,(2)印有這些商標的相關物品,及 (3) 武器、彈藥和防彈衣[4]

陪審團認定後,檢察官具體請求沒收與相關商標有關的所有權利。但地區法院法官只接受部分請求。地區法院同意沒收武器、彈藥和防彈衣,以及在調查期間扣押的蒙古幫特定財物。但地區法院認為沒收「與團體標章有關的相關權利」,將違反憲法第一增補條文(言論自由)和第八增補條文(禁止過度之刑罰)[5]

沒收團體標章違反言論自由

檢察官之所以想要沒收這些團體標章,因為這些標誌是「有力的徽章」,會「在公眾中製造恐懼」和「透過公開展示營造恐懼氣氛」,因而想要沒收[6]
地區法院認為,團體標章與一般商標不同,在於其僅用於識別特定團體或組織、協會的成員身分的標誌[7]。系爭團體標章,乃在表彰「致力於摩托車騎行欣賞的協會之會員資格」。而騎摩托車原則上是一個合法的活動,並不代表支持犯罪[8]

地區法院認為,一個人想要表達自己與某組織有所關聯,是受憲法第一增補條文(言論自由)保護之表意行為[9]。而政府沒收這些團體標章的權利,會禁止蒙古國協會成員不得展示這些標誌,不能表達他自己與蒙古國協會的關聯,也無法表達他所支持的想法[10]

地區法院認為,這樣的沒收,等同於對未來言論的事前限制,且也是一種「基於內容」(content-based)的管制,而應採取嚴格審查[11]。在嚴格審查下,政府對於處罰和瓦解犯罪組織雖然具有重大公益,但所採取的沒收命令與該重大公益之間,並沒有量身訂作,故而違憲[12]

至於第八增補條文(禁止過度刑罰),地區法院認為,相對於蒙古國協會所犯的「共謀從事組織犯罪」,沒收該等商標的處罰,屬於嚴厲和嚴重不合比例[13]。系爭的註冊商標雖然於2003年以後才開始陸續申請註冊,但該協會從1969年起開始並持續使用該等標誌,這些標誌對於蒙古國協會的成員來說具有重大、無形的主觀價值,其價值大過共謀組織犯罪的嚴重性[14]

沒收團體標章可能無法轉讓給政府       

此外,所謂的沒收,是要將財產移轉給政府。但判決也提出懷疑,商標法下之團體標章,是否有可能移轉給政府?

地區法院指出,過去判例法認為,一般商標的轉讓一定要連同其商譽(goodwill)一起轉讓,單獨轉讓是無效的。而團體標章的意義在於表彰自己屬於團體的成員與連結關係[15]

地區法院認為,就算政府沒收了該團體標章,這些標誌代表的意義(商譽),亦即蒙古國摩托車俱樂部的識別和成員身分的表彰,仍然存在且無法分割。在團體標章被沒收後若蒙古國協會仍繼續存在,就無法確保商標意義維持不變,也無法避免公眾混淆。若政府沒收團體標章之後不使用會被廢止,蒙古國則可以重新申請該團體標章[16]

地區法院雖然提出這些質疑,但並沒有明確說明,是否無法沒收團體標章。在地區法院上述判決後,檢察官修改了沒收命令,避免地區法院指出的一些問題。其將沒收命令改為:「被告必須放棄其擁有商標的任何和所有權利......。被告的商標權利因而被消滅,但該權利不會移轉給美國聯邦。本命令也不會干涉,被告或其成員合法繼續使用這些標誌的權利。[17]

儘管檢察官已經修改沒收命令,地區法院還是拒絕沒收蒙古國的團體標章。法官沒有給予詳細說明,但大致維持之前的判決,認為沒收團體標章乃違反憲法第一增補條文與第八增補條文[18]。蒙古國協會和聯邦政府都對此決定不服,並提起上訴。

第九巡迴法院支持地院判決

第九巡迴法院於2023年1月做出判決,認為檢察官修改命令的內涵,只是想要「消滅」蒙古國協會的商標,但沒有要移轉權利給聯邦政府[19]。但這樣直接抵觸了RICO 法對「沒收」的定義。18 USC § 1963(c)規定:「財產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和權益在實施導致本節規定的沒收的行為時,歸於美國(vests in the United States)。」RICO法的沒收,一定要將權利移轉給政府。因此,該修改後之命令,違反了RICO法[20]

第九巡迴法院用此一簡單理由,維持地區法院判決,亦即不同意沒收團體標章。但對於地區法院的違憲討論,以及到底團體標章能否移轉給美國政府,則不表示意見。

比較:台灣是否可沒收團體標章或撤銷幫派標章?

若從台灣商標法來看,團體標章確實不適合被政府沒收。台灣商標法第92條規定:「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不得移轉、授權他人使用,或作為質權標的物。」既然團體標章無法脫離團體而移轉給他人,理應無法被政府沒收。

此外,政府是否可以單純撤銷幫派組織的商標呢?商標法第30條商標不得註冊事由的第7款為「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智財局的「商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審查基準」提到:「『MAFIA』為義大利犯罪組織黑手黨之名稱,其以謀殺、幫派合作等方式從事組織犯罪行為,幫派組織嚴重違反社會秩序,使用該等文字或圖形作為商標,有使人產生支持幫派組織犯罪之印象,應不得註冊。」

因此,某個犯罪組織的標誌要註冊商標,智財局可認為其屬於違反公序良俗而不得註冊。若註冊後成為犯罪組織,也可以撤銷該商標。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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