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同質貨幣(NFT)銷售的數位藝術作品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著名的無聊猿系列作品。其銷售者名為「無聊猿遊艇俱樂部」(Bored Ape Yacht Club),背後的創作團隊則是Yuga Labs公司。2022年5月起,自稱視覺藝術家的Ryder Ripps仿製了一模一樣的無聊猿系列NFT,以RR/BAYC為名,在NFT網站上銷售,故Yuga Labs公司對其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圖片來源:Bored Ape Yacht Club
「無聊猿遊艇俱樂部」(Bored Ape Yacht Club)
根據NFT最大銷售網站OpenSea上面的介紹:「無聊猿遊艇俱樂部(「Bored Ape Yacht Club)是1萬個獨特的無聊猿NFT 的集合...」。無聊猿的幕後團隊名叫Yuga Labs公司,有4個創始成員,外加一個兼職插畫師。他們在2021年4月,推出一萬張不同表情、衣服、配件的無聊猿系列。
據說他們是透過電腦,將170個不同特徵作不同的排列組合,產生出1萬個不同作品[1] 。該系列推出後,在NFT銷售市場一炮而紅,為目前NFT作品市場上最有名的代表。一個無聊猿系列NFT,通常可賣超過10萬美元,許多知名藝人都有收藏無聊猿NFT[2] 。
無聊猿遊艇俱樂部使用和申請中的商標
Yuga Labs公司在銷售過程中,使用了各種標誌,包括「Bored Ape Yacht Club」(無聊猿遊艇俱樂部)這個名號以及其縮寫,包括「Bored Ape YC」或「BAYC」。他們目前也正申請多個商標,包括「BORED APE YACHT C LUB」、「BAYC」、「BORED APE」等文字商標,甚至也申請了「APE」(猿)這個字的商標。其均指定使用於不可下載的數位商品、非同質化商品、NFT等[3] 。
除了文字標誌外,原告也主張,他們自己有使用圖文標誌,包括「BAYC標誌圖」、「BA YC BORED APE YACHT CLUB標誌圖」,還有的「猿頭骨標誌圖」。原告目前也對這些標誌圖申請美國聯邦商標 中[4] 。
表一、Yuga Labs公司申請的圖文標誌
BAYC標誌圖
BA YC BORED APE YACHT CLUB標誌圖
猿頭骨標誌圖
資料來源:筆者整理。商標圖取自https://boredapeyachtclub.com/#/
這些商標除了在網站對BAYC自我介紹時使用,部分也使用在NFT作品中無聊猿穿戴的衣服或帽子上[5] 。
圖一、無聊猿商標使用示意圖
圖片來源:Yuga Labs v Ryder Ripps, (2:22-cv-04355), C.D. California, COMPLAINT, at 15 (Jun 24, 2022).
被告Ryder Ripps於2022年5月推出仿製無聊猿NFT
被告Ryder Ripps自稱是一位程式設計師、創意總監,以及「概念藝術家」。2022年 1月,Ripps在推特上張貼了他對BAYC創始人及其所謂的納粹關係的研究,引發了一場爭議。他甚至將 BAYC的商標圖與納粹 Totenkopf 標誌進行比較,並認為二者看起來非常相似[6] 。
2022年5月,Ripps更進一步展開自己的NFT計畫,命名為「RR/BAYC」。其推出一系列與無聊猿NFT一模一樣的NFT作品,其稱為「重鑄」(remint)NFT。BAYC就是「無聊猿遊艇俱樂部」(Bored Ape Yacht Club)的縮寫,而RR則是Ryder Ripps的縮寫。根據其官方網站所述,該乃「使用諷刺和挪用之方式,抗議和教育人們關於無聊猿遊艇俱樂部,以及和 NFT之架構」[7] 。
Yuga Labs 於2022年6月提起訴訟
正宗無聊猿的創意團隊Yuga Labs公司,在2022年6月4日,於加州中區地區法院,對Ryder Ripps等三人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起訴書主張,Ripps等人的行為,除了銷售與原告NFT作品一模一樣的無聊猿NFT外,在銷售時,使用了「Bored Ape Yacht Club」、「BAYC」等文字商標,也模仿了BAYC的猿頭骨圖商標[8] 。
原告也主張,被告在NFT商品銷售網站OpenSea上,故意使用RR/BAYC,銷售一模一樣的的無聊猿NFT,作品的編號也一樣[9] 。下圖中,左邊是原告無聊猿遊艇俱樂部」(Bored Ape Yacht Club)編號1058的NFT作品;而右邊則是被告RR/BAYC銷售的編號1058的NFT仿製品。
圖二、Bored Ape Yacht Club(圖左)與RR/BAYC的NFT作品比較
來源:Yuga Labs v Ryder Ripps, (2:22-cv-04355), C.D. California, COMPLAINT, at 14 (Jun 24, 2022).
指控違反商標法之各項行為
原告主張,上述這些行為,會讓消費者錯誤以為,Ryder Ripps等人販售的仿製無聊猿NFT,是來自於正版BAYC所銷售,或與之有關連、與之連結或為其附屬企業。故原告認為,被告之行為違反了美國商標法第1125條(a)(1)(A)之虛假指示產品來源[10] 。
其次,原告主張,被告在銷售時的說明,會讓消費者以為從被告買到的是認證的NFT作品,與原告的NFT作品一樣,且可以獲得一樣的會員權利。此等行為,違反了美國商標法第1125條(a)(1)(A)之不實廣告,亦即不實表達產品之性質、特性、品質或來源[11] 。
第三,被告還自己註冊了https://rrbayc.com/和https://apemarket.com/這兩個網址,由於原告正在申請註冊BAYC商標和APE商標,故認為被告此行為,屬於商標搶註冊 行為,違反美國商標法15 U.S.C. § 1125(D)之搶註網址行為[12] 。
被告Ryder Ripps主張是行動藝術
被告Ryder Ripps在推特上的貼文重申,其模仿無聊猿NFT及銷售行為,是執行其所謂的「使用諷刺和挪用之方式抗議」,想教育消費者認清NFT架構與無聊猿NFT的本質。
被告在8月提出的答辯書,再次強調Ripps是一位視覺藝術家,其慣常採取諷刺和挪用的方式創作,而整個RR/BAYC計畫,就是他的行動藝術[13] 。
被告的答辯書,並沒有否認使用原告的各種文字與圖文商標,但主張其是一種藝術表達,可受到美國憲法言論自由保障[14] ,而可免於商標侵權。且其強調BAYC的商標與作品中帶有納粹與種族歧視,故被告的行為藝術與公共議題有關[15] 。
為何不控告侵害著作權?
對這個案例,更多人關心的是,既然被告模仿了一模一樣的一萬張無聊猿圖片,為何Yuga Labs公司不控告被告侵害著作權,而只提告侵害商標權 ?[16]
這涉及了NFT產品的本質。NFT強調是在網路上無法複製、獨立無二的數位產品。但著作權到底是誰的?購買NFT作品的人,有無同時買到著作權?或獲得專屬授權?倘若沒有同時買到著作權,表示創作者仍握有著作權,那如何保證創作者不會另外授權,如何保證該作品在網路上獨一無二?[17]
一般認為,Yuga Labs公司不以著作權提告,就是想迴避「無聊猿圖像之著作權在誰手上」的問題[18] 。至於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個人認為非常顯而易見,當然構成侵權,且無法主張藝術創作豁免。
備註:
Inès Tribouillet & Dr. Jonathan Alexander Kropp, Yuga Labs v Ryder Ripps - Franco-German cross-analysis of the copyright aspects of the case, Sept 12 2022, https://www.taylorwessing.com/en/insights-and-events/insights/2022/09/yuga-labs-v-ryder-ripps-franco-german-cross-analysis-of-the-copyright-aspects-of-the-case .
Yuga Labs v Ryder Ripps, (2:22-cv-04355), C.D. California, COMPLAINT, at 7 (Jun 24, 2022).
Id. at 9-11.
Id. at 11-13.
Id. at
CNBCTV18, Yuga Labs Inc vs Ryder Ripps: A landmark cas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Jul 13, 2022, https://www.cnbctv18.com/cryptocurrency/yuga-labs-inc-vs-ryder-ripps-a-landmark-case-for-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14120532.htm .
Yuga Labs v Ryder Ripps, (2:22-cv-04355), C.D. California, COMPLAINT, at 28-29 (Jun 24, 2022).
Id. at 14-15.
Id, at 14.
Id. at 28.
Id. at 29.
Id. at 30-32.
Yuga Labs v Ryder Ripps, (2:22-cv-04355), C.D. California, MOTION TO DISMISS, at 1-9 (Aug 15, 2022).
Id. at 10-12.
Id. at 12-13.
Inès Tribouillet & Dr. Jonathan Alexander Kropp, supra note 1.
Id.
Id.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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