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元宇宙這個概念出現以後,元宇宙的商標註冊成為熱門焦點。對於商標權人來說,最關心的是原本已經註冊的商標,在元宇宙中適用相同保護嗎?智慧局TIPO指出,真實商品與虛擬商品所指定的註冊商標類別有所不同,必須另外申請元宇宙的商標。不過,即使在元宇宙發現有人未經授權使用你的商標,商標權人未必能順利執行商標權,因為若不能舉證侵權行為確實針對本國消費者所為,恐難適用台灣商標法或於台灣法院提出救濟……
圖片來源:Pixabay
元宇宙是將真實世界的特性應用於完全線上的環境,利用虛擬遊戲引擎讓玩家參與內容創作,讓消費者在虛擬環境中行動、瀏覽、購物。在元宇宙的世界中,可透過加密貨幣與NFT促進虛擬商品行銷與交易,虛擬物品或化身外觀可以跨平台使用與交易,元宇宙商業應用讓品牌在元宇宙中擁有虛擬銷售空間,吸納現有的網路與實體商業活動,增加企業與名人的觸及範圍、與消費者之間的互動性和即時性,消費者透過與品牌直接互動,提升參與程度,也讓品牌的曝光度增加。
在元宇宙這個概念出現以後,智慧局商標權組最常被問到的問題就是,「已在真實世界中存在的商品及服務的現有註冊商標,在元宇宙可以適用相同保護嗎?」舉例來說,品牌商在第25類申請了靴鞋商品註冊商標,之後想將交易擴張到元宇宙時,原本商標的保護可以擴張到元宇宙中的虛擬靴鞋商品或其NFT嗎?智慧財產局商標高級審查官陳宏杰指出,答案是不行的,即使原本已有註冊商標,因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有所不同,必須另外申請元宇宙的商標。
陳宏杰進一步解釋,虛擬商品有可能是圖片影像、虛擬實境遊戲化身用品、服裝或物件,有些是實際存在商品的虛擬化外觀,有些鑄造為NFT,有可能是可下載的影像檔案或電腦程式商品,或是提供不可下載、僅能暫時使用的影像檔案或電腦程式之服務,跟原本的實體產品本質上並不相同。另外,若在元宇宙中提供的是「服務」,因為服務本身就是無形的,實體/虛擬服務只是在區別提供服務的方式或管道,若服務的目的和本質不變,以虛擬或實體方式提供,在申請商標的分類差異就不大。
元宇宙虛擬商品或服務該申請何種商標類別?
元宇宙虛擬商品或服務類別中,如果是可下載的虛擬商品影像檔案或軟體,要申請「第9類商品」,即可用於線上虛擬世界並以〇〇〇(實體商品之種類名稱,例如球鞋、服裝、皮包、藝術品、玩具...等)為特色的虛擬商品影像。提供不可下載的虛擬商品影像檔案或軟體,要申請「第42類服務」,即可用於線上虛擬世界並以〇〇〇(實體商品之種類名稱)為特色的虛擬商品影像之暫時使用。虛擬商品的零售服務,要申請「第35類服務」,即提供使用於虛擬環境並以〇〇〇(實體商品之種類名稱)為特色的虛擬商品影像線上零售服務。娛樂服務則是申請「第41類服務」,即提供可使用〇〇〇(實體商品之種類名稱)虛擬商品影像的線上遊戲服務或虛擬實境遊戲場。
表一、元宇宙虛擬商品/相關服務的商標註冊類別
元宇宙虛擬商品/相關服務 |
申請註冊之商標類別 |
可下載的虛擬商品影像檔案或軟體 |
第9類商品 |
不可下載的虛擬商品影像檔案或軟體 |
第42類服務 |
虛擬商品的零售服務 |
第35類服務 |
娛樂服務 |
第41類服務 |
資料來源:TIPO
如何判斷虛擬商品或服務是否侵權?
權利人申請註冊商標除了要有商標圖樣,還要有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國際分類類別與名稱),若與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或著名商標有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陳宏杰指出,註冊商標之後有使用的義務,不是註冊了就沒事;而使用商標與他人註冊的商標有混淆誤認之虞,或使用商標有減損他人著名註冊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之虞,都會侵害到他人的商標權。
如何確認是否有「混淆誤認之虞」,若用一種較簡化的方式判斷,就是要滿足「商標近似」+「商品/服務類似」,就有可能構成混淆誤認之虞。商標權人如果發現有商品或服務內容類似,商標又長得一樣,就可以因為混淆誤認去抓商標侵權。
圖一、混淆誤認之虞判斷因素(簡化)
資料來源:2022/09/29,「111年度【Skill-up Seminar】創新創業法制人才培訓課程─攻略虛擬世界!
元宇宙與NFT教戰守則」,陳宏杰簡報資料
現在常見將存在於物理世界的實體商品,透過外觀數位化後變成虛擬商品,但比較兩者的品質、性質、功能或相關特性,通常有明顯差距而不具類似性。陳宏杰舉例,實體手提包商品是盛裝物品供隨身攜帶,或是用來彰顯實體人物的個人風格,若將手提包作成虛擬商品,是用來彰顯虛擬化身個人風格、儲存數位貨幣、化身配件或寶物等電子檔案或程式碼;又像是實體運動鞋商品是用來足部穿戴、運動保護,也能彰顯實體人物的個人風格,但虛擬運動鞋商品是彰顯虛擬化身個人風格,或是增強虛擬化身運動能力,和實體運動鞋的功能大不相同。
將實體商品做成虛擬商品,因為功能不同通常不具類似性,但「服務」本身是無形的,所謂實體服務或虛擬服務,只是在區別提供服務的方式或管道,只要服務的目的與本質相同,在判斷兩者類似性的時候,不應過度強調提供管道虛實的差異。當虛實兩者提供服務的目的是相同的,就有可能被認為構成類似。
陳宏杰指出,隨著XR新技術的進步,能以更加真實且精細的方式呈現立體商標,讓玩家在虛擬立體空間中,在商標及商品周圍走動並與之互動,雖然會讓商標近似性變得更容易判斷,但不會影響某個商標案件一定近似或不近似,而是消費者在觀看、觸摸、重現氣味等沉浸式體驗中,更容易去體會XR畫面中的商標,因此XR技術對商標近似性的判斷反而是正面的,智慧局也採取正面看待。
實體藝術品≠數位藝術品NFT
很多人以為購買實體藝術品和購買數位藝術品的NFT是差不多的,事實上則不然。購買實體畫作只有買到實體財產權,而沒有智慧財產權,購買數位化作的NFT,可能是買到畫作的電子檔案,通常也沒有智慧財產權。買到NFT只是買到區塊鏈上的一個數位紀錄,可以連結到特定數位物件,但不表示在法律上擁有NFT所代表之物的所有權或著作權,要確認相關平台規範該代幣交易的條款、代幣發行商公布的使用條款,或是買賣雙方之間的合約,才能釐清NFT代表之物的相關權利移轉/歸屬。陳宏杰提醒,購買數位化作的NFT可能潛藏的風險很多,購買前要仔細觀看販售的相關規定。
圖二、實體藝術品與數位藝術品NFT之差異
資料來源:2022/09/29,「111年度【Skill-up Seminar】創新創業法制人才培訓課程─攻略虛擬世界!
元宇宙與NFT教戰守則」,陳宏杰簡報資料
陳宏杰強調,NFT並非一種商品或是服務,其代表著數位檔案/實體商品/其他服務,但並非數位檔案/實體商品/其他服務的「本身」,NFT主要功能在認證該物為真。如果想把自己的商品用在NFT上申請商標註冊,千萬不要寫指定商品是NFT,而是「經NFT認證之商品/服務種類」,比如要為球鞋NFT申請商標,要寫「經NFT認證之靴型商品」,用這種方式將NFT文字塞進商品或服務的描述才正確。
確保不被侵權,商標監看工作不可少
為了預防商標在元宇宙領域被侵害,商標權人最好積極取得商標權,除了在提出商標申請案時將元宇宙交易環境納入考量,並在特定型態之商品或服務申請註冊元宇宙的商標;此外還要檢視、更新已註冊的商標權利組合,確保已取得與虛擬商品有關的商標保護。
拿到商標之後,商標持有人應該積極參與元宇宙市場發展,在元宇宙使用商標、建立品牌信譽與勢力,後續要主張權利的時候才能有很多證據可以舉證,同時避免商標註冊遭到廢止,不知道怎麼做可多參考指標性品牌與元宇宙科技公司之間的合作模式。在權利執行方面,商標權人要隨時監看元宇宙環境中可能的侵權情形,或是委託外部專業人士在相關市場或網路上進行商標監看服務,一旦得知有可能的侵權活動,在問題出現時就能快速採取行動。商標監看工作不能不做,不然長期培養的信譽都被別人拿去用了。陳宏杰再次強調,若要主張商標權利,混淆誤認的判斷就很重要;另外若有著作權記得要主張,或是考慮透過公平交易法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或法院提出救濟。
商標侵權舉證不易,要證明影響台灣消費者才有用
不過,陳宏杰也坦言,並非所有在元宇宙中未經授權的商標使用行為,商標權人都能順利執行商標權,如果在元宇宙上出現的商標侵權行為,平台是架設在國外,相關網頁資料非使用台灣域名,又不是使用中文和新台幣交易(元宇宙經常以加密貨幣交易),很難證明該侵權行為是針對台灣的消費者,恐難適用台灣商標法或於台灣法院提出救濟,只能盡量蒐集資料,如果行銷頁面有使用中文,這會是很好用的證據。由於商標是屬地主義,侵權行為要影響我國消費者才有用,要把握這個原則去證明,陳宏杰也建議可以到訴訟最多的美國去申請自己的商標。若發現相關侵權行為,還是必須請專業人員協助評估侵權行為的性質,以及對品牌整體商品或服務市場的影響,以利後續決定採取何種行動。
資料來源:
- 2022/09/29,「111年度【Skill-up Seminar】創新創業法制人才培訓課程─攻略虛擬世界!元宇宙與NFT教戰守則」,陳宏杰簡報。
作者: |
吳碧娥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主編 |
學歷: |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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