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期
2022 年 08 月 24 日
  北美智權官網 歷期智權報   訂閱北美智權報  
 
禁止百事公司使用「Rise」名稱銷售能量飲料?2022年第二巡迴法院RiseandShine Corporation v. PepsiCo, Inc.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2021年3月,百事公司(PepsiCo)旗下的品牌「激浪」(MTN DEW),推出一款「MTN DEW RISE ENERGY」水果口味罐裝能量飲料。但美國有一家罐裝飲料咖啡公司,主要註冊及使用的商標含有大大的「RISE」字樣,認為百事公司的罐裝能量飲料,會與自家的罐裝咖啡產生混淆,故立刻向法院提起訴訟。紐約地區法院認為,二商標圖樣近似,且二罐裝飲料有類似,有混淆誤認之虞,禁止百事公司使用該標誌。但百事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結果2022年6月第二巡迴法院做出逆轉判決[1]

MDE Energy Baja Blast - Limited Time Only
圖片來源:Mountain Dew

原告RiseandShine公司的罐裝氮氣冷萃咖啡

本案原告是RiseandShine公司,經營上使用Rise Brewing名稱,銷售罐裝氮氣冷萃咖啡和罐裝茶飲。其自2016年起推出第一款罐裝氮氣冷萃咖啡,目前銷售遍及全美主要賣場,包括沃爾瑪、連鎖超市Kroger等。其在2016年、2017年陸續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了「RISE BREWING CO.」的文字商標以及圖形商標。圖形商標請見圖一。 

圖一、RiseandShine公司之美國商標,註冊號5,333,635。

圖片來源:USPTO

該商標圖中,「RISE」以很大的紅色、大寫呈現,背景則以淡黃色細線呈現放射狀,好像太陽光。「Brewing Co.」則是放在「RISE」下面,以很小的字體、簡單的方式水平擺置。實際使用上,這個圖形商標在鋁罐的上面1/3,如圖二。

圖二、RiseandShine公司實際使用商標情形

圖片來源:RiseandShine Corporation v. PepsiCo, Inc., 41 F.4th 112 (2022).

被告百事公司的水果口味罐裝能量飲料

被告百事公司旗下的碳酸飲料品牌「激浪」, 2021年3月推出一款名為「MTN DEW RISE ENERGY」的水果口味的罐裝能量飲料。中間使用了「RISE」這個字。

這款罐裝能量飲料的商標,如圖三所示,利用各種顏色對應各種水口果位。罐子的上方三分之一,用很大的特殊字體寫上「RISE」這個字,在右邊則是由下到上,直列的呈現「energy」這個字,但相對非常小。在「RISE」的上方,則放上品牌名激浪的英文「MTN DEW」,左下右上協列在「RISE」文字之上。「RISE」下方是由幾何碎片組成風格化的獅子標誌。

圖三、改版之前的MTN DEW RISE ENERGY的外觀

圖片來源:RiseandShine Corporation v. PepsiCo, Inc., 41 F.4th 112 (2022).

紐約南區地區法院核發初步禁制令

原告在百事公司推出商品前,就發函警告百事公司不得在罐裝飲料上使用RISE做為商標。但百事公司不予理會。故在百事公司一推出商品後,原告立刻於法院起訴。

原告請求法院發給初步禁制令,禁止被告在訴訟期間使用或展示含有「RISE」的標置於飲料罐上。地區法院認為,被告的產品,確實可能與原告產品構成混淆誤認,且原告很有可能會勝訴,故裁定下達初步禁制令[2]

因而,百事公司在訴訟期間只好改變這款飲料的包裝,將大大的「RISE」直接以「ENERGY」取代。但百事公司仍不服,對此初步禁制令提起上訴。

第二巡迴法院推翻一審決定

原告RiseandShine公司主張,二產品的相似商標會構成混淆誤認,且因為被告百事公司的激浪是大品牌,故會構成「逆向混淆」,亦即消費者可能會誤以為,原告的RISE咖啡產品,是與被告激浪品牌有關聯。

第二巡迴法院就混淆誤認採取Polaroid Corp案[3]的八因素判斷,包括原告商標的強度、兩商標之間的相似程度、產品的接近程度、原告新增產品而彌合差距的可能性、實際混淆,被告是否善意採用自己的商標、被告產品的質量,以及購買者的專業程度。第二巡迴法院認為,地區法院就原告商標的強度,以及二商標在實際產品使用上的的近似程度,有錯誤評估,故推翻地區法院的初步禁制令。

原告商標識別性強度

第二巡迴法院認為,商標的強度取決於其識別性,在購買者眼中該商標指示產品來源的程度。具體而言,應根據二點判斷:(1)該商標先天識別性之程度 ,或者(2)其在一般公眾取得後天識別性的強度。 

地區法院認為原告的商標為「暗示性商標」,「RISE」這個字,暗示早晨、清醒的印象。 第二巡迴法院同意RISE相對於咖啡產品屬於暗示性商標。

但是,暗示性商標中,識別性也有強弱之分;有的暗示性商標識別性較弱,可能接近描述性商標。第二巡迴法院認為,「RISE」暗示起床、清醒,與咖啡之間具有強烈邏輯關聯性。另外,「RISE」也與能量有直接關係,因為一般人攝取咖啡因後,能量就會被「提升」(rise)。

第二巡迴法院認為,暗示性商標的識別性強弱,主要要看這個詞對應產品的哪些特質。由於咖啡就是要讓大家清醒和提升能量,故「RISE」這個字對一般大眾而言,是咖啡的重要特質,故該暗示性商標的識別性比較弱。

雖然原告是將「RISE」做為產品的最重要標誌來使用,但是被告也提出超過一百個例子,其他銷售咖啡、茶、瓶裝飲料、能量飲料、咖啡館等,都曾使用RISE作為某種標誌。 

例如,原告當初註冊商標時,原本 想註冊「RISE COFFEE CO.」,但專利商標局認為,這會與之前其他人註冊於咖啡產品的「Rise Up Coffee Roasters」和「Rise Up Organic Coffee.」等商標,產生混淆誤認,故不准予註冊。故原告修改申請商標為「RISE BREWING CO.」,才獲得註冊。

第二巡迴法院認為,既然在咖啡產品中,都已經有多個含有「RISE」而可同時存在,那麼,被告將「RISE」標誌使用於非咖啡產品的能量飲料,也應該可以與原告的商標共存於市場上。

後天識別性?

原告主張,就算RISE標誌先天識別性弱,但是其短短幾年投入了1750萬美元在行銷這款罐裝咖啡,已經在消費者間取得後天識別性。

但是,被告百事公司卻主張,既然原告主張的是逆向混淆,認為消費者會誤以為原告的產品,與被告這間超大公司有關聯,這就表示,原告的商標後天識別性仍然不足。

第二巡迴法院認為,本案的情況確實非常特殊,但在此程序中不需要進入事實調查。只能說原告並沒有證明,其已經取得了夠強的後天識別性,而主張其商標強度夠強。

商標的近似程度

地區法院認為,二家公司的罐裝飲料使用的商標,構成近似,而有混淆誤認之虞。地方法院指出,在雙方的產品上,「RISE」字樣均以「大字體、全大寫字母、淺色背景下的鮮豔色彩,佔據鋁罐的上方三分之一,為其主要特徵」。 

但第二巡迴法院認為,由於RISE這個字識別性弱,二者相似之處只有大大的RISE這個字。但若看到整體設計,二者的不一樣之處大於相似之處,並不會讓二者構成近似。

這兩個鋁罐在尺寸、比例、風格、顏色和藝術設計上都不同。「RISE」這個字也以非常不同的方式呈現。在原告的鋁罐上,它以簡單的無框線字體出現——它的「R」和「S」均勻彎曲。相比之下,被告的鋁罐使用有棱角和鋸齒狀的字體。此外,原告鋁罐上的「RISE」寫在水平線上,但被告鋁罐上的字母排列成弧形。 

除了「RISE」這個字之外,鋁罐的整體外觀非常不同。原告的七盎司鋁罐不到被告十六盎司鋁罐的一半。原告鋁罐採用暖色或中性色,與被告鋁罐明亮、大膽的顏色形成鮮明對比。被告鋁罐上的「RISE」字樣在頂部被顯眼的母商標「MTN DEW」部分覆蓋。最明顯的是,原告鋁罐下半部在平靜、統一的背景下顯示簡單、規則、白色的文字,但被告鋁罐下半部分描繪了一個大的、風格化的獅子頭,由鋸齒狀碎片組成,與鋁罐的角字體相得益彰。因而,第二巡迴法院認為,兩鋁罐的外觀幾乎不會向消費者暗示它們來自同一來源。 

第二巡迴法院指出,地區法院之所以下達初步禁制令,乃認為可能為構成混淆誤認,且認為原告商標識別性強,二商標使用構成近似等理由。但第二巡迴法院指出了上訴錯誤,故認為原告勝訴可能性不高,故駁回地區法院所下達的初步禁制令。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Facebook 在北美智權報粉絲團上追踪我們       

 





感謝您閱讀「北美智權報」,歡迎分享智權報連結。如果您對北美智權電子報內容有任何建議或欲獲得授權,請洽:Editorial@naipo.com
本電子報所登載之文章皆受著作權保護,未經本公司授權, 請勿轉載!
© 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 & 北美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版權所有     234新北市永和區福和路389號五樓 TEL:+886-2-8923-7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