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7期
2022 年 0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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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社群網站上設立惡搞帳號侵害大學商標?
2022年Arizona Board of Regents v. Doe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2020年,一位匿名大學生在Instagram創建了一個與亞利桑那州立大學名稱接近的帳號,並張貼「舉辦新冠肺炎派對」系列貼文。亞利桑那州立大學要求Instagram下架該帳號卻被拒絕後,提出正式訴訟,控告該帳號與社群網站侵害商標法,構成混淆誤認。2021年8月法院判決,一般人不會誤以為該帳號貼文乃真正的官方貼文,不構成混淆誤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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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ixabay

亞利桑那州立大學的商標、顏色外觀與Instagram帳號

本案原告是亞利桑那州立大學(Arizona State University),以下簡稱ASU。其從1958年起,就使用「ASU」和「Arizona State University」這兩個商標。 此外,ASU也擁有未註冊的顏色外觀(colors trade dress),其從1898年起,在使用其商標和各種宣傳文字時,慣常使用栗色底、金色字的顏色組合。

匿名學生的惡搞帳號和貼文

2020年7月19日,一位不知名大學生,在Instgram上建立了一個名為「asu_covid.parties」的帳號。在帳號名下方,標示地點為「亞利桑那州立大學」,全名為「ASU Coronavirus Parties」(亞利桑那州立大學新冠肺炎派對),職稱為「活動規劃者」。

7月19日,該帳號也貼出第一篇貼文,為一張圖片,內容如下: 


圖片來源:Arizona Board of Regents v. Doe, 555 F.Supp.3d 805 (D. Arizona, August 17, 2021).

除了「ASU」商標外,寫著:「不再維持社交距離,不再戴口罩。去派對的時間到了!」這張貼文除了使用亞利桑那州立大學的商標ASU之外,並且使用該大學慣常使用的栗色底、金色字的顏色外觀。

後來的貼文,就沒有再使用栗色底、金色字的顏色,也只有一則使用了亞利桑那州立大學的商標ASU。

此外,後來的貼文,看起來有點天馬行空。第3則貼文中提到:「我剛剛和白俄羅斯共和國領事館的副領事談過了。領事遲到,我只好親自與副領事交談。....我們要感謝他們讓我們在領事館舉辦派對,這樣派對就不會被警察關閉。聚會將在學期的第一個星期六舉行。」後來的貼文說,領事館為了安全理由,要求大家參加派對時不可戴口罩。另一則貼文指出,派對在外國領事館內舉辦,有外交豁免權,不會因為派對違反美國防疫措施而受到處罰。

讓校友產生誤會

2020年7月24日,有一位Twitter帳號的使用者,貼了一則貼文,寫:「ASU要舉辦一場新冠肺炎派對,並宣稱新冠肺炎是一場騙局?」宣稱自己是ASU校友,對此活動表達抗議,將要把所有校友貼紙寄回給ASU,因為不認同此無知行為。

ASU向Instagram要求下架該帳號和貼文

2020年8月12日,ASU注意到這個惡搞帳號,決定通知Instagram,認為「asu_covid.parties」帳號構成商標侵權,要求下架該帳號及其貼文。

8月14日,Instagram回覆,認為這個被檢舉的帳戶,看起來只是使用ASU的商標,作為指示性使用,用來指示或評論ASU的產品或服務,因此不會對該帳號採取任何行動。

亞利桑那州立大學提出商標侵權訴訟

2020年8月20日,亞利桑納大學之校務委員會(Arizona Board of Regents,簡稱ABOR),正式向亞利桑那州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控告這位匿名同學(在判決中代號為Doe),以及Instagram的母公司(當時的Facebook公司),構成商標侵權。

起訴後,Facebook公司立刻決定移除「asu_covid.parties」這個帳號,並且承諾會禁止該帳號持有人建立新的帳號。因而,原告將Facebook公司從被告名單中刪除。

主張構成商標之混淆誤認

原告所提出的第一項主張是,被告構成註冊商標之侵權。其引用的是聯邦商標法第1114條。原告認為,Doe在使用「asu_covid.parties」帳號並貼文時,未經授權使用了ASU的商標,讓他人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誤以為ASU與該活動有關連,或ASU支持或贊助該活動。

第二項主張是,被告Doe的行為,也會違反聯邦商標法第1125條,亦即不實標示來源和不實廣告。原告認為,被告在以「asu_covid.parties」帳號貼文和留言時,未經授權使用ASU商標、學校顏色外觀和其他對事實為虛假或誤導性的描述和/或陳述。而這這麼做會讓外人產生混淆、錯誤、欺騙之虞,誤以為「asu_covid.parties」 帳號與ASU有關連,或誤以為ASU是此新冠肺炎派對的來源,或者贊助或認可該活動等。

匿名學生Doe缺席判決

8月24日,某人宣稱自己就是匿名學生Doe,提出答辯狀。但答辯狀亂寫一通,法院命其在9月4日前重新提出答辯狀。但該人沒有再提出答辯狀。因而,原告ABOR請求法院做出缺席判決(一造辯論判決)。

2021年8月,亞利桑那州地區法院法官做出判決,認為理性審慎的消費者,不太可能會把這個帳號與ASU兩者搞混,故沒有混淆誤認之虞。故判決駁回ASU之請求。

法院認為沒有混淆誤認之虞

原告上述二項主張,都必須證明出現「混淆誤認之虞」。 而「混淆誤認之虞」的認定,通常是要問,一個在市場上的理性審慎之消費者(a reasonably prudent consumer in the marketplace),是否會對使用該標誌或姓名的商品或服務之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可能性?

法院認為,在本案中,一個理性審慎之消費者,不會被欺騙或產生混淆,不會認為ASU是「asu_covid.parties」帳號之貼文和留言的「來源」。

首先,在全部19則貼文中,只有第一則同時使用ASU商標和其特殊的栗色底金色自顏色外觀。法院認為,消費者觀看的整體環境,非常重要。因為任何人在瀏覽Instagram帳號的貼文時,可以立刻看到這則貼文下面的評論留言。這則貼文中,「asu_covid.parties」帳號自己留了前兩則留言,內容都有點粗俗(使用f開頭的字眼)。因此,一個理性審慎消費者,不會認為這則貼文是「ASU邀請大家參加ASU贊助的派對」。

在第一則貼文之後,「asu_covid.parties」帳號後面的貼文或留言,越來越多批評ASU學校的防疫政策。因此,沒有一個理性審慎之消費者,會認為這些貼文來自於ASU。 甚至,後來在某一則貼文中,該帳號說自己是學校的CA,一般會認為是指學校的宿舍學生管理員(community advisor)的簡稱。因此,這很明顯是學生的帳號,而非代表學校的帳號。 

一名校友真正產生混淆

但原告ABOR指出,有一名校友真的因為這個Instagram帳號的貼文,而誤以為是ASU支持這樣的活動。就是前面提到,有一個Twitter上的匿名帳號,宣稱自己是ASU校友,且對學校支持這樣的活動感到不認同。

但是,這個Twitter帳號也是匿名的,且貼文內容有許多錯字。所以,光從該則貼文,很難判斷該帳號背後的人是否真的產生混淆誤認。從這則貼文也看不出來,他是認為是ASU贊助這場派對?還是認為是ASU的學生贊助這場派對?他說自己要退回校友身分,可能是對學生這種行為感到不以為然。就算這名校友真的誤以為,那是ASU贊助的活動,但全球有50萬名畢業校友,只有一名校友誤會,也不足以成立混淆誤認之虞。

此外,在「asu_covid.parties」帳號貼文下的留言,大多認為,該帳號應該是一個學生或學生團體,而絕非ASU大學所為。

原告ABOR認為,被告的行為具有欺騙的意圖。但法院認為,被告在貼文中提到自己是CA(宿舍學生管理員),並且批評ASU的官方政策等。因此,其應該沒有「要讓大家相信『asu_covid.parties』帳號之訊息是來自於ASU」的意圖。 

初始興趣混淆?

即便理性審慎消費者,在閱讀「asu_covid.parties」帳號相關貼文與留言之後,會認為該帳號與ASU沒有關聯。但是,原告ABOR提出了「初始興趣混淆」理論。亦即,「asu_covid.parties」帳號透過攀附ASU的商譽,吸引了眾人的興趣,讓大家閱讀該帳號的貼文。

但法官認為,本案不適用初始興趣混淆。其指出,該帳號的第一則貼文內容,雖然使用了ASU的商標和常見顏色外觀,但在該則貼文下面該帳號自己的留言,馬上使用了很粗俗和褻瀆的字眼,因而一開始就不會產生「初始混淆」。

結語

社群網站上的假帳號越來越多,貼文內容也可能讓人產生誤會,變成假訊息。本案亞利桑那州立大學用商標法對假帳號不實貼文提出訴訟,看起來好像敗訴。但實際上,Facebook公司在ASU起訴後之後立刻將該帳號下架,仍然達到了刪除假帳號避免假訊息的目的。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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