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期
2022 年 02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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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場房東要不要為租客的侵害商標行為負責?
2021年Omega v. 375 Canal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賣場房東將店面租給商家,商家或許再轉租給小攤販,但是當小攤販販售侵害仿冒品時,賣場房東要不要為侵害商標負責?賣場房東有義務去查承租商家在賣什麼商品嗎?根據美國第二巡迴法院2021年Omega v. 375 Canal案判決,如果房東過去已經知道承租店面有販賣仿冒品的情況,就應該避免此種情況再次發生。倘若不做任何措施並持續租給商家,構成「蓄意視而不見」,仍然要負輔助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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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ixabay

商場中的店家不斷發生販賣仿冒品問題

Canal 375號公司(以下簡稱Canal公司)擁有紐約曼哈頓運河街375號的一棟房產。過去該房子租給一個商店,發生過仿冒、侵害商標訴訟。2006年,紐約市控告Canal公司,因為承租的商店銷售仿冒商品而構成「妨礙」(nuisance)。最後Canal公司選擇和解並支付8000美元罰款,承諾運河街375號不會再讓人使用作為「銷售和/或持有商標仿冒商品或盜版商品」[1]

2006年,LV公司也控告Canal公司在運河街375號內有仿冒活動。當時Canal公司同樣簽署和解協議,承諾永久不會再侵害LV的商標,並張貼告示兩年,內容指出「銷售和購買仿冒的LV商品是違法的」,並允許LV的代表隨時查訪[2]
       
除了仿冒包,運河街375號的商店也販賣仿冒手錶。2010年12月,警察在該處逮捕了一名稱為「拉曼」的人在銷售仿冒Omega手錶[3]。因此2011年9月, Omega公司這一方寄信給Canal公司的一位合夥人,認為做為該商場的所有人,應該有能力監督控制承租的商店,且主張出租人要為承租人的行為負責,包括商標的輔助責任和代位責任(contributory and vicarious liability)。

但是Canal的律師回信說,是承租人又將店面轉租給販賣盜版的小攤販,且就他們所知,盜版的商品已經下架。然而,在審判中,Omega公司提出證據證明,Canal公司直到2012年都沒有採取行動阻止假冒,例如張貼防偽標誌、進行巡視或檢查可能暗藏仿冒品的隱藏隔間[4]

Omega公司正式提告房東

2012年5月,Omega公司的私家調查員前往運河街375號,購買了一只仿冒的Omega的Seamaster手錶。因而,Omega公司在2012年9月,對Canal公司提告輔助侵權,認為Canal公司持續出租給小商販,且他們知道這些小商販在該處販賣Omega的仿冒手錶[5]

輔助侵權

美國商標的侵權態樣中,包括了所謂的輔助侵權責任(contributory liability)。美國商標法的輔助侵權,乃由最高法院1982年的Inwood Laboratories, Inc. v. Ives Laboratories, Inc.案[6]所建立。該案樹立了二種類型:(1)如果製造商和經銷商故意地引起另一人侵害商標;或(2)如果其持續提供商品給其明知(know)或有理由知道(have reason to know)正在從事商標侵權者,則該製造商或經銷商就要負輔助侵權責任[7]

第二種情況下,並不需要真的知道有在侵權,只要有理由知道有在侵權就可以了。不過,所謂「有理由知道有在侵權」,是否要具體到「可能知道某個特定之人在侵權」?

蓄意視而不見理論

Canal公司提出抗辯,認為Omega公司沒有指出其持續出租給一個具體特定(specific)的攤販。Canal公司認為,Omega應該要證明,Canal公司有理由知道某個特定攤販持續在銷售仿冒品,卻仍然繼續給予幫助,才會構成輔助侵權。

但Omega公司主張,他們不需要指出一個特定的攤販,因為他們所依據的理論是「蓄意視而不見」(willful blindness),亦即,Canal乃故意不想知道到底哪個轉租的小攤販在販售仿冒品,根據蓄意視而不見的理論,一樣有可歸責性[8]

一審地區法院在2016年12月對於這個前提問題做出判決[9],其引用2010年第二巡迴法院的Tiffany (NJ) Inc. v. eBay案[10]判決,判決Omega勝訴。在Tiffany v. eBay案中,如果被告對侵權者的身分蓄意視而不見,就算被告真的不知道特定侵權者的身分,仍然可能夠成商標輔助侵權。

給陪審團之指示與裁決

一審法院召開陪審團審理,法官指示陪審團,對於主觀要件可以採用蓄意視而不見理論,亦即只要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had reason to know),其承租人、轉租人或其他占有人,有在銷售提供銷售、散布帶有Omega商標的仿冒品,卻還是繼續提供房屋出租。而所謂的「合理理由知道」,就包括蓄意視而不見[11]。 

其進一步指示,所謂蓄意視而不見,就是Canal公司或其代理人,有理由懷疑有侵害商標產品被銷售,或刻意地不去調查或採取其他檢查方式,以避免得知這類侵權活動[12]

在法官這樣的指示下,陪審團判決Canal公司構成輔助侵權,並判決其對每一個商標要賠償27萬5000美元的法定賠償金,總金額為110萬美元的賠償金[13]。 

除了賠償金,2019年6月12日,一審法官又修正最終判決,加入了一項永久禁制令,「禁止Canal公司、其管理人、代理人、員工、律師和其他與該公司有合作、參與之公司,或該公司之管理人、代理人、員工、律師等,只要得知本法院命令者,都不得侵害、促進侵害Omega商標,或參與其他侵害活動,即便在運河街375號以外的地方。[14]

Canal公司不服提出上訴。Canal公司主張,法院應該要求原告Omega,必須指出一個具體特定之人構成侵權,且Canal公司知道或應該要知道該特定攤販在銷售假錶,還持續出租給該特定之人[15]

第二巡迴法院判決援引 Tiffany v. eBay案

第二巡迴法院主要援引自己於2010年所做出的前開Tiffany v. eBay案。該案判決提到,我們不允許一服務提供者蓄意視而不見。當它有理由懷疑其服務的使用者們正在侵權一特定商標,其不能故意看到其他地方,避免知道特定的侵權交易而免於責任[16]

被告可能會蓄意視而不見特定的交易或者侵權者的身分。如果eBay有理由懷疑有Tiffanty的仿冒品在網站上銷售,且故意地不去調查侵害的項目,或者銷售者之身分,eBay很有可能被認為滿足Inwood案的「知道或有理由知道」的此一要件[17]

因此,第二巡迴法院認為,Tiffany v. eBay案對於蓄意視而不見的討論,也包括不知道的是銷售仿冒品之人的身分,只要是因為其蓄意視而不見而導致其不知道,也可以構成商標輔助侵害[18]。因此,這點就可以否決了Canal公司的主張,亦即Omega並不需要證明「有一個具體特定之人持續侵權,且Canal公司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該人的侵權,卻仍然繼續出租店面給該人使用」[19]

法院比較Tiffany v. eBay案。法院認為,eBay沒有一般性的監督責任,但若eBay知道侵權活動存在,且立即將之取下,就已經避免該侵權活動繼續發生。可是在本案中,Canal公司因為之前的訴訟或檢舉,已經知道其出租的店面被他人作為販售仿冒品使用,就應該積極阻止侵害行為繼續發生。如果房東確實有積極阻止,儘管阻止不成功也不會有責任;但若房東都沒有阻止,則就要負起責任[20]

結語

對一個店面的房東來說,原則上也沒有主動監督義務。但是當有人已經告知房東在其產權上有侵權行為正在發生,房東當然要立刻阻止侵權活動。但Omega v. 375 Canal案較為特別的是,過去曾經在該出租商場發生過侵權活動,房東當時知道也阻止了,但房東之後想要蓄意視而不見,避免知道有後續侵權活動存在。此次判決認為,房東過去既然知道存在侵權活動,就不能蓄意視而不見,而仍然要負起輔助侵權責任。

筆者認為,2021年Omega案與2010年Tiffany案最主要的差別在於,eBay網站上的商家成千上萬,eBay確實沒辦法常常巡邏阻止,只有待他人的檢舉通知,等通知後取下,就可免其責任;但Canal的商場並不大,承租店面的店家也不多,法院似乎認為Canal公司有能力常常巡邏檢查,故須承擔起阻止侵權的責任。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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