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申請需經過審查,並符合商標的註冊要件,申請人才能取得商標權利。商標權期間為10年,但期間屆滿後仍有繼續使用註冊商標的意願者,應依商標法規定申請延展註冊,每次延展為10年,且無延展次數的限制,使持續有使用的商標,得永續享有其註冊權益。為防止商標權未延展註冊而當然消滅,應特別注意法定申請延展的期間,避免因重新申請註冊時可能衍生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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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商標權期間是如何計算的呢?商標經核准審定,申請人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智慧局將於商標公報公告商標註冊,並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10年(商33)。
申請商標權延展的法定期間
在商標權期滿後,商標權人若想要繼續使用其註冊商標時,可在該權利期間屆滿前6個月內,就註冊商標指定商品/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填具智慧局之商標延展註冊申請書,同時繳納延展註冊費後提出申請 (商34;商施35)。商標權每次延展為十年 (商34)。
惟須注意商標延展註冊之申請日,如早於權利期間屆滿前6個月者,或晚於權利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者,皆將依法不受理,並予以退還已繳規費。不過,如申請延展註冊法定期間的最後一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在次日/上班日提出申請者,視同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
延展註冊費用
依商標法規費收費準則,申請延展註冊費,商標或團體商標以每類新台幣4,000元計算;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以每件新台幣4,000元計算。依商標法第34條規定:「商標權之延展,應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並繳納延展註冊費;其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者,應繳納二倍延展註冊費。」也就是說,商標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者,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規費新台幣8,000元整;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規費新台幣8,000元整。
申請延展註冊是按類別繳交規費的,因此,如果註冊商標原指定使用於第3類及第25類商品,但商標權人不打算繼續使用第3類商品,可以單獨就第25類商品申請延展,並只繳納1類的費用4000元。
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的商品/服務,取得商標權,註冊後,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除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的減縮,即不得變更(商38Ⅰ)。因此,商標權人不能以多繳納延展註冊類別費用的方式,申請增加指定使用商品/服務類別。
此外,由於延展註冊費屬於權利維持費用,如果有不符合延展註冊規定的情形,或自請撤回等,因權利維持費用並未發生,因此延展註冊費用會予以退還,應退還規費的情形包括:自請撤回申請、提前申請(不在申請延展註冊的法定期間內)、逾期申請(不在申請延展註冊的法定期間內)、重複申請(同一註冊號數,重複提出申請時,後案不予受理者)、商標權消滅、申請人非商標權人(延展註冊申請人為無權申請者,不予受理)。
延展註冊的申請人資格
商標延展註冊應由商標權人或其受讓人提出申請,而商標共有註冊者,除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外,亦得由共有人中的任一人提出延展註冊申請,另外對商標權存續有利害關係的人,同樣可載明理由提出申請。商標權人資料如有變更,得檢附證明文件同時辦理變更,不需另外繳納變更費用(商施35Ⅱ)。
參考資料:
- TIPO官網,商標FAQ
- TIPO官網:管理商標/商標延展
- 商標法
- 商標法施行細則
作者: |
李淑蓮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總編輯 |
學歷: |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北美智權報主編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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