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商標內容要素包含其姓氏字母,並且自行經過創意設計,搭配具有現代感之設計圖形,指定使用在第9(緊急救援裝備和儀器)、25(服裝、鞋類、頭飾)、26(體操和運動用品)類商品,然而這次申請案於2011年11月被一位在先歐盟商標權人提出異議,其據爭商標為單純文字商標「MASSI」,分別於1998年(註冊號:414086)和於2007年(註冊號:3436607)完成註冊,總共指定使用在9 (自行車頭盔、防護服、防護設備)、25(運動用服裝、鞋類和頭飾)、28(自行車手套、肩部、肘部和膝蓋保護裝置)、35(網路以及店面零售服務)類商品與服務,歷經歐盟智慧財產局內部「異議小組」(division d'opposition)以及「上訴委員會」(chambre de recours)等行政爭訟階段,兩階段主管機關皆認定兩者構成混淆之虞而核駁申請案,隨後申請人不服開啟司法救濟階段,然而歐盟普通法院(事實審/初審)與歐盟法院(法律審/終審)皆認定未構成混淆之虞,最終該聯合式商標得以註冊(註冊號:010181154)。
著名性的重要性
在後申請內容若與在先申請(或已註冊商標)內容具有混淆誤認之虞則為核駁事由,其中評價是否構成混淆誤認之虞的考量核心因素之一,便是「比對商標間的近似度」,應分別從外觀(視覺)、讀音(聽覺)、觀念三種不同方面判斷,再綜合判斷整體近似程度,且各項因素間具有「相互聯動關係」(interdépendance),換句話說,某一方面特別不近似時,即使其他方面具近似性,最終可能得出整體不近似的判斷結果。本案中據爭商標「MASSI」和系爭商標「圖+MESSi」從外觀或讀音皆構成近似,但在觀念上卻不近似:根據判決內容,筆者無法得知據爭商標「MASSI」涵義和創作歷程,推測可能是據爭商標申請人Masferrer Coma先生的名字變體(例如綽號或暱稱),但可能對相關公眾沒有產生特別的涵義,反觀系爭商標「圖+MESSi」文字部分經設計,「可連結」(associer)到著名球星Messi本人,對相關公眾而言,產生觀念上特殊的「涵義」(signification)和較強的識別性,可謂是「主要顯著部分」(éléments distinctifs et dominants),屬於商標整體印象的重要部分[4],故有特別分析之法律價值。
此外,根據一般原理原則,是否構成混淆誤認之虞,需考量各種因素以作成最終「整體綜合評價」(appréciation globale),其中當然包括在先商標的「知名度」(renommée)[5],另外也包括用姓名商標的申請人本身的「潛在著名性」(notoriété éventuelle)[6]。而當對比商標間,至少其中一方具有清楚且明確(claire et déterminée)的涵義(即產生「觀念上差異性」)時,則可對上述外觀或讀音近似發揮「中和」(neutraliser)的效果[7],導致最終在整體上沒有近似,因而較難構成混淆誤認之虞。這種「觀念差異的中和效果」並不總會產生[8],通常是發生在具有較強涵義的一方,對涵義較弱或缺乏涵義的另一方進行中和[9]。一般而言,普通姓名商標並不會對相關公眾產生特別涵義,除非如本案系爭商標「圖+MESSi」,其設計文字部分「MESSi」能清楚且特定地指涉到特定知名人物[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