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4期
2021 年 0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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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法院開庭大不同!
商標訴願案進入言詞辯論程序的實務經驗分享
賴苡安/勤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合夥律師

筆者於2021年2月間,以參加人之代理人身份出席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下稱訴委會),依訴願法第65條所召開商標言詞辯論。由於商標訴願程序中少有開言詞辯論,筆者有幸經歷此一程序,領會該程序進行具有高度嚴謹性,以及現場所面臨之各種突發問題所帶來的壓力,尤其無法以「容後補陳」、「如意旨狀所載」一語含糊了事帶過,其挑戰更甚於法院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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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ixabay

一般而言,訴願程序非必然舉行言詞辯論,對於訴願事件原則上採書面審理,訴願人及參加人例外得請求「言詞辯論」或「陳述意見」。按訴願法第63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因此無論是依職權或請求「陳述意見」,得由訴委會主任委員先指定委員,在指定處所聽取意見陳述,再由聽取意見陳述的委員於訴委會議中,向全體委員說明陳述意見的經過及內容,供委員審議該案時參考。而訴願法第65條「言詞辯論」,則是受理訴願機關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處分機關同時在訴願審議委員會議上,進行事實說明及法令適用上的辯論,再由訴委會委員討論做出決議。

實務上,訴委會召開言詞辯論程序之情形並不常見,自此一制度開啟以來至2020年,包含專利、商標、經濟部所管轄事務其他案件之訴願案(2016年至2021年共合計6539件,其中商標案有3200件,約佔整體訴願案50%),至今有召開言詞辯論僅計18件(專利、商標、水利法、礦業法、公司法等案),至於商標訴願案言詞辯論雖無另作統計,惟召開機率仍非常低,而從2020年至2021年三月,商標訴願案件受理高達624件,亦僅有筆者所參加的唯一一件。

訴委會經審酌案件後,認為有開啟言詞辯論必要時,會於言詞辯論指定期日前約20日,以經濟部名義正式行文開會通知單,開會通知單上將載明開會事由及開會地點,主持人、聯絡人,並告知相關案號、委託代理人應備文件及本件言詞辯論主要辯論所涉爭點。

當天言詞辯論地點為經濟部所在地,到達大門口時向警衛說明來意後,承辦人會出面接待並引導旁邊的休息室,現場交換所提證據跟資料給予訴願人及原處分機關,旋即進入會議室進行言詞辯論,參加者如有準備簡報亦可一併交付承辦人。會議室的場地布置與法庭不同,空間較大,會議室以馬蹄形方式(如下圖一),上位有主席及13位委員席,左右兩排約坐有十位相關承辦人員。面對主席位下方,左右分別設有訴願人席及原處分機關、參加人席,與法庭原、被告面對面座席排法不同,亦不設置旁聽席。

圖一、言詞辯論會議室場地示意圖

圖片來源: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言詞辯論程序及應注意事項

言詞辯論程序進行如下:

1. 主席確認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處分機關代表身分。

2. 主席宣布言詞辯論開始。

3. 承辦人員陳述案件要旨及言詞辯論爭點。

4. 訴願人就案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陳述時間計8分鐘,7分鐘按鈴1次,時間到按鈴2次。)

5. 原處分機關就案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答辯。

(答辯時間計8分鐘,7分鐘按鈴1次,時間到按鈴2次。)

6. 參加人就案件為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

(陳述時間計8分鐘,7分鐘按鈴1次,時間到按鈴2次。)

7. 訴願人為補充陳述。

8. 原處分機關為補充答辯。

9. 參加人為補充陳述。

10. 委員對訴願人、參加人或原處分機關提出詢問。

11. 訴願人、參加人或原處分機關就委員之詢問為答復。

12. 訴願人、原處分機關及參加人為最後之陳述。

13. 主席宣布言詞辯論結束。

於整個言詞辯論程序中,最重要的為最後三項,即委員的詢問、答覆及最後陳述,由於委員專業皆不同,較難精確掌握提問方向。當天委員提出的問題包羅萬象,大至詢問市場營銷方式、該爭議商標是否有前案註冊可參、實際使用方式、小至細問到產品包裝如何呈現、進出口多少貨、該品項佔所有營業額為多少等等... ...此類涉及實際操作問題,律師不見得對於公司營運細節瞭若指掌,因此,熟稔商品運作的客戶宜派人陪同出席。

與法院所開言詞辯論庭不同,訴願階段係透過現場問與答,使委員能夠徹底瞭解本案的相關事證和證據材料,所以建議現場分發紙本,針對投影片、相關證據以及附件列印出紙本至少15份,讓委員能夠現場翻閱、參考,並提出問題,此種問與答攻防,不允許有如法院開庭的「容後補陳」或是「如意旨狀所載」等等,必須當場如實答覆,故應盡量掌握清楚所有細節和事實,爭議點全部釐清之後,最後會再讓雙方當事人及參加人簡短之陳述做為總結。以上進行共約一個半小時,結束後當事人及參加人會先離席,讓委員繼續留席討論本案的狀況,約一個月內可獲知訴委會審理結果。

筆者有幸參與此件言詞辯論,本件爭點在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是否具有先天識別性,原處分機關認為系爭商標無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作異議不成立之處分,異議人申請不服並提起訴願。而在經濟部開會通知單上已載明法律爭點為「系爭商標是否有先天識別性及是否已使用而取得後天識別性」,故已經事先洞悉本次言詞辯論方向為「後天識別性」,而此爭點正是原處分機關所欠缺之事實及證據,因此筆者大量準備已取得後天識別性證據及材料,最後訴委會決定將訴願駁回。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賴苡安  
作者: 賴苡安
現任: 勤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學歷: 新加坡管理大學法學碩士
經歷: 於民國106年律師高考及格,並前後分別在王尊民律師事務所及勤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擔任律師,服務於訴訟部門及帶領國際部涉外。 執業期間並於新加坡管理大學攻讀法學碩士(LL.M),學習跨國際金融法規、金融監理、金融科技,並受新加坡國際糾紛解決學院(SIDRA)訓練,熟稔跨國調解機制運作及符合新加坡國際調解協會一級認證資格(Singapore International Mediation Institute Level 1 Accreditation)。 賴苡安律師積極參與兩岸及國際公共事務,兩岸商標論壇、兩岸著作權論壇、兩岸專利論壇、國際商標協會(INTA)、國際律師協會(IBA)、世界智慧財產權論壇(WIPF)等國際組織交流。
專長: 1. 熟悉商標、專利、著作權、網域名稱、電子商務、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暨公平交易法等爭議,並對法律風險管理及中英文簽約審核深入研究。
2. 熟悉國內外智慧財產權、兩岸商標領域之市場及業務
3. 口語翻譯(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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