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7款設置所謂的「公序良俗條款」,即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商標不得註冊,並且經智慧財產局於2015年發布「商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審查基準」,有助於明確該條款如何具體操作,並已有相關案例(請參考北美智權報262期文章:《「撿肥皂」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淺談商標法的道德條款》)。而歐盟2017/1001號商標規則(原歐盟207/2009商標規則)第7條「絕對核駁事由」(Motifs absolus de refus)第1項第f款亦有設置該條款,規定拒絕註冊違反公序良俗(contraires à l’ordre public ou aux bonnes mœurs)之商標,然該條款在實務上並不常被援引,而2020年2月27日歐盟上訴審及終審法院於C-240/18 P號判決中,罕見地闡示關於該條款適用的各項要點,並採用嚴格的檢驗標準,不但推翻了歐盟商標主管機關以及初審法院的見解,同時強調「言論自由」(liberté d’expression)於商標領域的重要性。
品味低俗的商標不得註冊?
2013年德國喜劇電影「Fack Ju Göhte」(台灣片名翻譯為「不良鮮師」)上映,劇中女主角飾演一名懦弱且古板的高中教師,為與後段班問題學生改善關係,深夜與學生一同到鐵軌上對空火車廂進行噴漆塗鴉,其中一名班級意見領袖噴製了「Fack Ju Göhte」藝術字型圖,此亦為該電影片名。該片名前兩個字詞若以德語發音,在不考慮音調的情況下,則會與英語下流粗話「fuck you」發音幾乎相同,而第三個字詞「Göhte」則是近代德國大文豪歌德(Göthe)姓氏的故意錯誤拼寫(「h」和「t」顛倒),兩者雖不相同但相當近似,而該片在德國當地累積超過七百四十萬人次入院觀賞,成為德國本土當年度票房冠軍。
電影製作公司Constantin鑑於其商業成功,分別於2015年和2017年推出續作,並於2015年將片名「Fack Ju Göhte」向「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申請歐盟商標註冊,指定使用於多達13類不同的商品與服務(例如肥皂、珠寶、印刷品、玩具、服飾、咖啡、啤酒、通訊服務、教育等)。然而該申請被主管機關以違反善良風俗為由而核駁,其後續行政救濟「上訴委員會」(Chambre de Recours)以及歐盟初審「普通法院」(TUE)司法救濟皆維持原核駁處分,認為該商標所針對之相關公眾(概念上近似台灣商標法之「相關消費者」)為一般德語使用者(germanophone),並非侷限於購買相關商品之潛在消費者,所有一般大眾(包含對不熟悉該片者以及無購買能力的孩童),皆可能於日常生活中看到Fack Ju Göhte商標。
雖然台灣學界將此條款通稱為公序良俗條款,然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兩者分屬各自獨立但又緊密之法律概念(因有時不易清楚區分,且能相依相成[3]),歐盟法院佐審官(avocat général)Bobek先生就該案表示,公共秩序來自上位者(立法者)之垂直式規定,善良風俗則是一種水平式的社會共識(consensus social)[4],而該案爭點僅涉及對後者之探討[5]。根據定義,所謂善良風俗乃該社會於特定時間(à un moment donné)的基本社會規範與道德價值(normes et valeurs morales fondamentales),並會隨著時空環境而演變,歐盟法院認為若要援引違反善良風俗的規定,應以客觀方式評價當時社會環境[6],其中需同時考量該商標之「通常涵義」(sens habituel),以及「社會上之一般使用情形」(généralement utilisée),若實際上相關公眾並未輕易感到被冒犯,或是不會感到震驚,便未違反善良風俗。
因此,終審法院認為初審法院並未就電影上映實際和當時的社會環境(contexte social concret et actuel)進行評價(善良風俗尚須考量特定社會環境不同的文化、宗教和哲學等要素[7]),是錯誤地解釋和適用該條款。值得注意的是,傳統上歐盟智慧財產局在審理歐盟商標絕對核駁事由時,採行透過理論和經驗法則來進行評價的「抽象性判斷」(appréciation abstraite),而非透過實證測試的「具體性判斷」,所以該案依照傳統,僅就申請商標與指定商品及服務的本身性質(qualités intrinsèques)進行評價,並不會特別考慮相應的實際外部情形(circonstances extérieures),但如今歐盟法院於該判決的立場,等於是加入「執行實證檢驗」這項新要件,事實上增加專責機關的負擔,使未來要援引該條款進行核駁時會更為困難。
即使粗俗但還未違反善良風俗
歐盟法院確認該案相關公眾為以德國及奧地利為主的歐盟德語使用者[8],認為即使「Fack Ju Göhte」可翻譯成英語「Fuck You Goethe」,但是德語母語使用者相較於英語母語使用者,對於該英文表述的感受性(susceptibilité)並非如此強烈[9],該法院意見若用白話文解釋,便是英文粗話「fuck you」對於德語母語使用者而言,沒有那麼強烈和骯髒(筆者根據自身多年海外生活經驗,原則上是同意這樣的說法)。雖然歐盟法院也表示該片商業的成功,但也不能直接說明該片名未違反善良風俗,還是需要對各種要件綜合分析[10],而該片名於上映時並未引起爭議。另外,該片被德國對外文化機構「歌德學院」(Goethe-Institut)以教學為目的,作為年輕群體學習德語之課程教材使用,也未引起爭議[11],該片名雖有「Göhte」一詞,但歷史人物歌德並未在劇中扮演任何角色(僅因其文學偉人的身分而常被代指成學校的「德文課」),而非對歌德的羞辱(筆者參酌劇情,認為編劇欲表達學生對於在學習艱難、複雜的德文文法時,一種不滿的宣洩)。
歐盟法院亦特別指出,該判斷基準應建立在一個「具備敏感性和容忍度平均極限的理性人感知」之上(perception d’une personne raisonnable ayant des seuils de sensibilité et de tolérance moyens),並考慮系爭商標於該特定情境(立法規定、行政慣例、整體民意和相關公眾過去對近似商標的反應等)所可能產生的個別狀況,而非依據審查人員的「個人品味」(goût personnel)來判斷[12]。該案從各種跡象顯示,系爭商標並未達到相關公眾道德上無法接受(moralement inacceptable)的程度,最終,歐盟法院廢棄初審法院的判決,並撤銷專責機關之核駁行政處分,認為該商標並未違反善良風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