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上一期介紹「菲律賓和新加坡註冊要件與特殊規定介紹」之後,本篇繼續介紹東南亞國協中的泰國與越南的商標註冊要件與特殊規定。泰國經濟發達,有獨立之商標法,但其為君主立憲與佛教國家,商標圖案中不得有冒犯君王或佛教之內容。越南經濟近年來越來越發達,但法制相對落後,並無獨立的商標法,只有統一的智慧財產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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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商標法
泰國有獨立的商標法,制訂於1991年,最近一次修正為2016年[1]。
商標法以正面和負面同時描述識別性
各國的商標法均規定商標必須具有識別性。但是泰國商標法最特別的一點,其他國家都是以負面方式說明,商標在何種情況下不具有識別性。泰國商標法卻是嘗試以正面和負面同時呈現的方式說明,何種商標符號具應被認為具有識別性。
泰國商標法第7條第2項規定:「一商標具有或包含下列必要特徵者,應被認為具有識別性:
(1) 一個自然人之姓名、姓氏,只是在其一般意義上,不是一法人的完整名稱,或者在特殊面向上代表一交易名稱,且沒有與商品的特性或品質有直接關連;
(2) 一單字或詞彙,沒有與商品之特性或品質有直接關連,也並非商務部長所規定的地理名稱;
(3) 一個創新的字詞;
(4) 一個風格化的字母或數字;
(5) 以特殊方式呈現之顏色組合;
(6) 企業之申請人或前任代表人之簽名,或者在獲得他人允許下之他人簽名;
(7) 申請人的代表符號,或者在獲得另一人同意下的另一人的代表符號,或者在獲得死者家屬或配偶同意下死者的代表符號;
(8) 一個創新的圖案;
(9) 一個圖案沒有與產品之特性或品質有直接關連,也並非商務部長規定之地理名稱的圖案或地圖;
(10) 一個形狀,只要不是一商品的自然形式,或不是為獲得該商品之技術結果所必然之形狀,或不是賦予該商品價值之形狀;
(11) 一聲音,只要不是與該商品之特性或品質有直接關連,或者不是該商品之自然聲音,或者該聲音不是該商品之運作的結果。」
在上述規定中,提到商標圖案不能是地理名稱之圖案或地圖,在下述案例中,有人以日本的富士山圖案,和泰國大城(Ayutthaya)的知名古寺照片申請商標。而泰國官方認為其屬於地理性之描述性商標,不准予註冊。
圖一、圖案商標中採用地理知名形象
資料來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09(2ed edition, 2020).
另外,一個國家領土的輪廓、形狀,若能夠被人民輕易識別,也屬於地理式的描述性商標,而不得註冊。下述案例中,商標圖案中含有泰國領土的形狀,配上泰國國旗的三種顏色,而不准予註冊。
圖二、地理區域的形狀容易被識別者
資料來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10(2ed edition, 2020).
商標內容不得有冒犯皇室或宗教
商標法第8條乃規定,商標內容含有特殊字詞或內容時,絕對不允許其註冊。首先,泰國乃君主立憲國家,對於泰國王室要給予高度尊重,任何使用和泰國王室有關的標誌或符號、姓名等,均不得註冊[2]。
其次,其商標法規定的違反公共秩序、道德(善良風俗)、公共政策等,不得註冊[3]。泰國是佛教國家,因而,若將佛教中的特殊圖案申請註冊為商標,會冒犯到佛教徒,而被認為屬於違反公共政策不准予註冊。例如,有人嘗試將觀世音菩薩的圖像申請註冊,泰國就以其違反公共政策為由,不准予註冊。
圖三、觀世音菩薩圖像之商標
資料來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63(2ed edition, 2020).
另外,商標圖案違反道德(善良風俗),亦不得註冊。例如,在泰國有人申請下述「比中指」的圖案,該圖案表式的就是冒犯和不敬,被認為違反道德(善良風俗),而不准予註冊。
圖四、冒犯性的圖案商標
資料來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64(2ed edition, 2020).
商標外觀近似的判斷
在商標法第13條[4],則規定一般的相對不得註冊事由。其規定:「下列情形不得註冊:
(1) 申請商標相同於他人先註冊之商標,並指定使用於相同或類似之產品類別。
(2) 申請商標近似於他人先註冊之商標,並指定使用於相同或類似之商品類別,有致公眾混淆或誤認該商品之所有者或來源。」
關於商標近似的判斷,一般有外觀近似、讀音近似、觀念近似。在《東協商標實質審查共通準則》中,就外觀近似的討論,舉了泰國的例子進行說明。
若商標主要乃由文字和文字的字體變化和附帶的圖案所組成,則在比較兩者是否構成近似時,在外觀比較上,除了文字是否近似外,也要注意文字的位置。倘若文字內容與文字位置高度近似,縱使字形、大小寫與顏色略有不同,但無法產生實質之差異性時,仍然認為構成近似。
例如,下述兩個案例中,泰國官方認為左方的申請商標,與右方的以註冊商標,由於類似的文字內容、文字字體、和文字位置近似,至於其他一些圖案顏色的變化並不大,故認為在外觀上構成近似[5]。
圖五、文字和字體變化之商標是否構成外觀近似
資料來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94(2ed edition, 2020).
圖六、文字字體和位置近似
資料來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95(2ed edition, 2020).
而若一商標圖屬於文字與圖形結合的商標,但圖案屬於主要部分時,則在外觀近似的判斷上,可以以圖案做為主要部分進行比對。下列案例中,泰國官方認為,雖然右邊已註冊商標含有文字及圖案,但是圖案屬於主要部分,將左邊的申請商標與右邊的先註冊商標的主要部分進行比對,而認為兩者構成高度近似[6]。
圖七、外觀的主要部分進行比對
資料來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95(2ed edition, 2020).
越南智慧財產權法
越南經濟發展近年來越來越好,但在法制上相對落後,其並沒有獨立的商標法,而是將主要的智慧財產權都規定於其智慧財產權法中。越南智慧財產權法指定於2005年,最近一次修正為2009年[7]。
商標含有特殊符號者不得註冊
商標具有一些特殊符號者,不得註冊為商標。越南智慧財產權法第73條[8]規定,下列符號不得註冊為商標:「
1. 與國旗或國家標誌相同或近似且容易混淆之符號;
2. 與徽章、旗幟、軍徽、越南國家機關之縮寫或全名、政治組織、社會政治組織、社會政治專業組織、社會組織或社會專業人士組織或國際組織之相同或近似且容易混淆的標誌,除非得到該類機構或組織允許;
3. 與越南或外國之領導人、民族英雄或著名人物之真實姓名、別名、化名或圖像相同或近似且容易混淆的符號;
4. 與國際組織之認證封印、檢查用之封印、擔保用之封印相同或近似且容易混淆的標誌,其要求該等封印不得被使用,除非由該國際組織自行註冊該封印為證明標章;
5. 對於商品或服務之產地、特性、預期用途、品質、價值或其他特性,引起誤導、混淆或欺騙消費者的符號。」
例如,在下面案例中,越南認為其顏色近似於非洲幾內亞共同國之國旗,而不允許其註冊。
圖八、近似外國國旗之商標
資料來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52(2ed edition, 2020).
甚至,在整體商標圖案中包含外國國旗,越南官方也不允許其註冊。在下述案例中,整體商標圖案中包含了澳大利亞國旗的一部分,越南官方因而不允許其註冊。
圖九、整體圖案中包含外國國旗
資料來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52(2ed edition, 2020).
另外,商標中含有國際組織之標章,也不得准予註冊。下面案例中,商標含有歐盟的徽章或標示,故越南不允許其註冊。
圖十、含有近似國際組織之標示
資料來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55(2ed edition, 2020).
商標之識別性
商標必須具有識別性。智慧財產權法第74條規定:「
1. 一商標只要包含一個或數個可被識別和記憶的元素,或者許多元素形成一個容易被識別和記憶的組合,且只要不屬於本條第2項之情況,應被認為具有識別性。
2. 一商標中之符號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認為不具識別性:
a. 簡單形狀和幾何圖形、數字、非通用語言的單字或句子,除非該符號已被廣告使用並被認可為商標;
b. 任何商品或服務語言中的通用符號或象徵、圖片或通用名稱,其已被廣泛且常常使用,並為多數人民所知悉;
c. 符號包含描述商品或服務的時間、地點、製造方法、種類、數量、品質、特性、成分、功效、價值或其他特性,除非該符號在申請註冊商標前因為使用而取得識別性;
d. 符號乃描述該企業體的法律地位或商業領域;
e. 符號乃指示該商品或服務之產地來源,除非該符號已被廣泛使用並被認可做為商標,或者根據本法規定註冊為團體商標或證明標章;」
上述不具識別性的情況,比較特別的是,越南認為,若以外國語言中的單字或句子申請註冊為商標,由於越南人不認識或無法閱讀該外國語言,故對越南人而言不具識別性。例如,下面三個案例,都屬於外國文字,越南智慧財產局認為無法被人民識別。
圖十一、外國語言而無法被識別
資料來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46(2ed edition, 2020).
另外,對於描述性商標,尤其在商標圖案中表示某種地理名稱或特定地理的知名建築物或圖形,會被認為屬於地理上的描述性商標,識別性較弱。下列有趣案例中,因為商標主要內容就是越南首都「河內」,而越南官方認為屬於地理之描述性商標,不得註冊於任何商品或服務上。
圖十二、含有首都名河內之商標
資料來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04(2ed edition, 2020).
但是,在下述案例中,雖然商標中也包含「河內」,但越南官方認為「TCIC」才是商標的主要部分,後面的「河內」只是作為該公司的產地資訊補充。故同意其註冊。
圖十三、商標雖然含有地理名稱,但並非主要部分
資料來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04(2ed edition, 2020).
另外,地理之描述性商標也可以用圖形呈現。下面有趣的圖形,主要是河內市的知名景點「一柱廟」。越南官方認為,該商標不得註冊於任何商品或服務。
圖十四、越南知名景點一柱廟之圖案
資料來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08(2ed edition, 2020).
另外,讚美的表示或圖案,也被認為屬於描述性商標,識別性較弱。下述的大拇指圖案,代表的就是稱讚的意思,表示「很棒」、「最佳」、「第一」的意思,屬描述性商標。
圖十五、讚美式的描述性商標
資料來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12 (2ed edition, 2020).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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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iland, Trademark Act B.E. 2534 (1991), as amended by Trademark Act (No. 2) B.E. 2543 (2000) and Trademark Act (No. 3) B.E. 255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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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iland, Trademark Act, Section 8(1)-(5).
-
Thailand, Trademark Act, Section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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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iland, Trademark Act, Section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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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93(2ed edition,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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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95(2ed edition,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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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t Nam, Law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No. 50/2005/QH11, amended and supplemented by Law No. 36/2009/QH12 of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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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t Nam, Law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tion 73.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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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楊智傑 |
現任: |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
經歷: |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
學歷: |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
專長: |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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