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9期
2020 年 0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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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知局《商標侵權判斷標準》解讀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國知局)於6月15日發布了《商標侵權判斷標準》(下稱《標準》),並函請大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或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遵照執行。《商標侵權判斷標準》是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要求及《國家知識產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新編制的國知局負責對商標專利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國知局表示,商標侵權判斷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法律性和複雜性,《商標法》對商標專用權保護的規定是原則性的,而實務上有大量商標侵權行為發生在民間,因此一線執法人員需要更具操作性的規定指引。制定《標準》不僅是因為基層一線有需求,社會各界也十分關注。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商標侵權形式日趨多樣化、複雜化,通過制定《標準》,希望能有利於完善商標保護規則體系,解決執法中實際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為執法部門依法行政提供具體的操作指引。

《標準》主要內容

《標準》共有三十八條,對商標的使用、同一種商品、類似商品、相同商標、近似商標、容易混淆、銷售免責、權利衝突、中止適用、權利人辨認等內容進行了細化規定。主要包括:

(1) 關於商標的使用。明確了商標的使用在一般情況下是判定商標侵權行為的前提要件;《標準》進一步細化了商標的使用定義,並列舉了商標的使用具體表現形式;明確了商標的使用判定原則。其中又分為使用於商品、服務、及廣告宣傳和展覽等三部分。(《標準》第三、四、五、六、七條)

《標準》明確了判斷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一般需要判斷涉嫌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商標的使用。《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中偽造、擅自製造商標標誌行為不涉及商標使用的判定,而《標準》採用了較「一般」的表述方式。與此同時,《標準》更進一步細化了商標的使用定義,增加了服務商標涉及的服務場所,並分別列舉了商標用於商品、服務、廣告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具體表現形式,尤其是針對互聯網時代特色,增加了網站、即時通訊工具、社交網路平台、應用程式、二維碼等新形態的表現形式。最後,《標準》規定了商標的使用判定原則,即判斷是否為商標的使用應當綜合考慮使用人的主觀意圖、使用方式、宣傳方式、行業慣例、以及消費者認知等因素。

(2) 關於同一種商品、類似商品。《標準》規定了同一種、類似商品的判定原則,並明確了《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區分表》)在商標行政執法中的應有作用。(《標準》第十二條)

《標準》將《區分表》作為商標行政執法判定商品類似的重要參考,主要是為了保持商標確權及執法保護標準的一致性、穩定性,強化商標確權的可預期性和可操作性。對於《區分表》中已明確類似群組的商品或者服務,執法部門在判定商品或者服務類似關係時應當予以參照;針對《區分表》中沒有包含或者新出現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標準》規定的相關原則進行綜合判定。

(3) 關於相同商標、近似商標。《標準》在傳統商標的基礎上,增加了立體商標、顏色組合商標、聲音商標等新型商標之相同、近似的判斷標準,同時,也進一步明晰了《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在商標行政執法中的應有作用。(《標準》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條)

相同商標包含以下情形:

(I) 文字商標文字構成、排列順序均相同;改變註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文字橫豎排列,但與註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位等之間的間距,但與註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改變註冊商標顏色,但不影響體現註冊商標顯著特徵;在註冊商標上僅增加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等缺乏顯著特徵內容,但不影響體現註冊商標顯著特徵。

(II) 圖形商標在構圖要素、表現形式等視覺上基本無差別。

(III) 文字圖形組合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及其排列組合方式相同,商標在整體視覺上基本無差別。

(IV) 立體商標中的顯著三維標誌和顯著平面要素相同,或者基本無差別。

(V) 顏色組合商標中組合的顏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者基本無差別。

(VI) 聲音商標的聽覺感知和整體音樂形象相同,或者基本無差別。

(4) 關於容易混淆。2014年實施的新《商標法》中首次提出了容易混淆的規定,在研究行政規範性文件及司法解釋的基礎上,《標準》明確了容易混淆包含的兩種情形以及判定容易混淆需考慮的相關因素。(《標準》第二十、二十一條)

2014年實施的《商標法》中首次提出了容易導致混淆的規定,在研究、分析行政規範性文件及司法解釋的基礎上,《標準》規定了容易混淆包括以下兩種情形:(一)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涉案商品或者服務是由註冊商標權利人生產或者提供的;(二)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涉案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與註冊商標權利人存在投資、許可、加盟或者合作等關係。

為進一步明確類似商品、近似商標、容易混淆之間的關係,《標準》將商品類似情況、商標近似情況作為判定容易混淆需考慮的因素,以期解決容易混淆的重複判定問題。容易混淆的判定需考慮多種因素,包括商標的近似情況、商品或者服務的類似情況、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及商標使用的方式、相關公眾的注意和認知程度、以及其他相關因素。

(5) 關於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針對執法實踐中存在的超出商標使用許可的類別、期限、數量而導致的有爭議的侵權情形,《標準》明確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包括未獲得許可和超出許可的類別、期限、數量等情形。(《標準》第八條)

(6) 關於商標侵權具體行為。《標準》結合執法實踐,參照相關行政答覆,參考司法解釋,針對實踐中比較多且容易發生的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規定,包括自行改變註冊商標、多件註冊商標組合使用、以攀附為目的附著顏色使用、在包工包料加工承攬中使用侵權商品、銷售活動中附贈侵權商品、幫助侵權等情形,進一步明確了商標法的具體適用條款。(《標準》第三、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條)

(7) 關於銷售免責。《標準》對銷售商免除責任的相關要件進行了細化規定,明確了不屬於銷售不知道的情形以及滿足說明提供者的相關條件。(《標準》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

免除銷售商責任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要件:(一)銷售商不知道所銷售的商品侵犯商標專用權;(二)銷售商能夠證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三)銷售商能說明商品提供者。《標準》針對不屬於銷售不知道的情形有詳細解釋,包括:進貨管道不符合商業慣例,且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拒不提供帳目、銷售記錄等會計憑證或者弄虛作假的;案發後轉移、銷毀物證,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類似違法情形受到處理後再犯。

銷售商能說明商品提供者是指涉案當事人主動提供供應商的名稱、經營位址、聯繫方式等準確資訊或者線索。對於因涉案當事人提供虛假或者無法核實的資訊導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視為說明提供者。

(8) 關於商標與其他智慧財產權衝突的處理。《標準》規定了處理商標與其他智慧財產權衝突的原則,明確了以商標申請日為比較基準。(《標準》第三十二條)

為有效處理商標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衝突,《標準》規定了保護合法在先權利的原則,在相同、類似商品上將外觀設計、作品作為商標使用,若註冊商標的申請日先於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或者有證據證明的作品創作完成日,商標執法相關部門可以對商標侵權行為進行查處。

另外,有關商標與企業字型大小衝突如何處理及適用法律的問題,國知局表示,商標是區別不同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誌,而企業名稱則是區別不同市場主體的標誌,其中企業字型大小是區別不同企業的主要標誌。國知局指出,商標和企業字型大小衝突問題是執法部門面臨的難點問題。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均是經法定程式確認的權利,分別受商標法律法規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法律法規保護。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的取得,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他人商標或企業名稱的信譽進行不正當競爭。現行《商標法》第五十八條明確了將他人註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在行政執法實踐中,企業字型大小主要存在兩種使用情形,一是通過改變企業字型大小的字體、顏色等方式突出使用字型大小;二是企業字型大小與企業名稱中的其他文字字體、顏色、書寫方式等保持一致。針對第一種情形,已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的使用,《標準》明確了依照《商標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查處。針對第二種情形,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9) 關於在先使用商標抗辯。為規範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使用,《標準》對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原使用範圍等進行了細化規定。(《標準》第三十三條)

有一定影響應當考慮該商標的持續使用時間、商品銷售量、經營額、廣告宣傳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使用人如有下列情形,即不視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包括增加該商標使用的具體商品或者服務;改變該商標的圖形、文字、色彩、結構、書寫方式等內容,但以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區別為目的進行的改變除外;以及超出原使用範圍之其他情形。

(10) 關於中止的適用。《標準》對可以適用中止的情形進行了細化規定。(《標準》第三十五條)

《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對商標權屬存在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中止案件的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或者終結案件查處程式。《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涉案註冊商標的權屬糾紛正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或者人民法院訴訟中,案件結果可能影響案件定性的,屬於中國現行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商標權屬存在爭議」。在執法實踐中,註冊商標權的不穩定性會對商標行政執法結論的合法性產生重大影響,《標準》對可以適用中止的情形進行了細化規定,包括註冊商標處於無效宣告程式;註冊商標處於續展寬展期;註冊商標權屬存在其他爭議情形的。辦案機關可以而不是應當中止案件的處理,其具有自由裁量權。

(11) 關於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標準》第三十四條)

《標準》對《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進行了細化規定,明確為同一當事人被商標執法相關部門、人民法院等認定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政處罰或者判決生效之日起,五年內又實施商標侵權行為。

(12) 關於權利人辨認。《標準》規定了商標權利人應當對其出具的辨認意見承擔法律責任,並明確了執法機關應審查出具辨認意見主體的合法性、辨認意見的真實性、關聯性以及辨認意見被採納為證據的前提條件。(《標準》第三十六條)

權利人出具辨認意見對查處商標侵權行為十分重要,同時為防止權利人權利濫用,《標準》規定了商標權利人應當對其出具的辨認意見承擔法律責任,並明確了執法機關應當審查出具辨認意見主體的合法性、辨認意見的真實性、關聯性以及辨認意見被採納為證據的前提條件。

商標權利人作為被侵權人的身份影響了其出具辨認意見的客觀性,為彌補上述不足,應適用補強證據規則。辨認意見不能單獨作為認定商標侵權的依據,必須和其他涉案證據互相印證,諸如涉案商品來源管道、價格、涉案人帳簿、通訊記錄及相關陳述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同時,辨認意見應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若當事人有異議,執法機關應予以調查。根據調查結果,若有相反的證據證明不構成侵權,且證明力較強,執法機關應當採納。只有在涉案當事人不能提供相反證據推翻辨認意見的情況下,行政執法機關才可將辨認意見作為證據予以採納。

有關馳名商標、平行進口以及定牌加工的規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標準》中並沒有關於馳名商標、平行進口以及定牌加工的規定。

國知局指出,《標準》主要針對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進行規範。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侵犯商標專用權情形中,並未包含侵犯馳名商標權益的情形。馳名商標主要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不相同、不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進行跨類保護。2019年11月,國知局印發了《關於加強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馳名商標保護相關工作的通知》,當中對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的馳名商標認定和執法保護已做出了具體規定;此外,部門規章《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亦已經啟動修改。

至於針對定牌加工、平行進口的問題,國知局表示已對相關問題進行了研究,鑒於《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等上位法目前均沒有相關規定,因此《標準》並未涉及上述內容。

 

參考資料:

 

作者: 李淑蓮
現任: 北美智權報主編
學歷: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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