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7期
2019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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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班牙臉書上銷售仿冒品可於英國提告嗎?
2019年歐洲法院AMS Neve and Others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各國商標法採取屬地主義,只能用該國的商標法在該國提告。歐盟共同體商標效力及於全歐盟,但控告侵權仍須於商標侵權人所在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法院提告。2019年AMS Neve and Others案,被告在西班牙架設網站和註冊臉書,透過網路銷售仿冒品給英國消費者,是否構成在英國商標侵權而可在英國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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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ixabay

AMS Neve告Heritage Audio事實

該案中,原告AMS Neve是英國的音響設備公司,BW Trustees是AMS Neve 公司的基金受託人,Mr Crabtree則是AMS Neve公司的負責人[1]。被告則是在西班牙的Heritage Audio公司,也是音響銷售公司。Mr Rodríguez Arribas是該公司的負責人,住所在西班牙[2]

2015年10月15日,原告等公司(以AMS Neve為代表),在英國的智慧財產和企業法院(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Enterprise Court)控告被告Heritage Audio公司和負責人,侵害原告的一件歐盟商標和二件英國商標[3]

其中,該歐盟商標的內容,是「1073」,指定使用於尼斯公司第9類的商品(包含聲音、影像或資料之記錄、傳送、複製或處理用裝置及儀器)[4]

圖一、原告的產品與「1073」商標
「AMS Neve 1073」的圖片搜尋結果
資料來源:https://www.thomann.de/gb/ams_neve_1073_dpx_dual_preamp_eq.htm

在西班牙架設的網站與註冊的臉書

原告指控被告在其網站、臉書、Twitter上,推銷其近似原告AMS Neve「1073」商標的模仿產品。雖然被告的網站設於西班牙,臉書和Twitter帳號也是在西班牙註冊,但內容卻以英文推銷侵害其商標權的產品。原告指稱,在被告網站上的「哪裡購買」的選單中,可以看到各個國家的經銷者,包括英國的經銷者。且也有證據可以證明,該侵權產品確實有銷往歐盟各國,包括英國。故原告認為被告之行為,構成了對英國消費者「提供銷售」(offers for sale)該侵權產品的行為[5]

圖二、被告Heritage Audio銷售的產品與使用「1073」字樣
「Heritage Audio 1073」的圖片搜尋結果
資料來源:https://www.bhphotovideo.com/c/product/1012094-REG/heritage_audio_ha1073_1073_microphone_pre_amplifer_module.html

被告則主張,本案英國法院應無管轄權,也許有英國的消費者會從透過其他公司購買被告的產品,但被告自己並沒有在英國做廣告,也沒有在英國從事銷售行為。他們在英國並沒有指定經銷商。被告也主張原告所提到的網頁,在這個案子訴訟之前就已經被廢棄未使用[6]

2016年10月18日,英國智慧財產權與企業法院判決認為,就本案涉及的二件英國商標來說,英國法院有管轄權;但就系爭的歐盟商標來說,根據歐盟2009年共同體商標規則第97條(1)的規定,只能在被告的住所地或公司設立地,或根據第97條(15),在侵權行為發生地之法院,提起訴訟[7]

英國智財與企業法院認為,所謂的侵權行為發生地,以本案來說,是被告投放廣告和提供銷售侵權產品的網站或社交平台所在地[8]。也就是說,有權管轄的法院應該是西班牙,而非英國。

原告對此不服,向英國英格蘭暨威爾斯上訴法院提起上訴[9]。英國上訴法院認為,所謂的侵權行為發生地,應該包括該廣告或提供銷售所針對的消費者和交易對象所在地(本案就是英國)[10]。但因為尚有爭議,故英國上訴法院將本議題移送歐洲法院尋求解答[11]

歐盟共同體商標訴訟管轄

根據歐盟207/2009年共同體商標規則(Regulation (EC) No 207/2009 on the Community trade mark)第97條(1)規定:「1.除本條例和第94條所指的《管轄和執行公約》另有規定者外,第96條所指的訴訟和請求應向被告居住所在會員國提起,或者,被告在任何會員國均無住所的,應向被告設有企業的成員國法院起訴。[12]

第97條(5)則規定:「5.第96條所指的訴訟和請求,除宣佈共同體商標未侵權訴訟外,還可以向侵權發生地、侵權威脅地或第9條第3款第2句所指的行為地會員國法院提起。[13]
接著,共同體商標規則第98條則規定管轄的範圍。第98條規定:「
1.共同體商標法院基於第97條(1)至(4)項而有管轄權者,其管轄事務如下:
-於任何會員國境內發生之侵害或危害事件,
-於任何會員國境內發生之第9條第(3)項第2句之事件。
2.共同體商標法院基於第97條第(5)項而有管轄權者,其管轄事務限於該會員國境內法院所在地發生之侵害或危害事件。[14]

也就是說,如果原告是根據第97條(1)在被告住所地會員國提告,則法院的可管轄的侵權範圍,不限於發生於歐盟任何國家的侵權。但如果原告是根據第97條(5)在侵權行為發生地提告,則法院可管轄的範圍,只限於該國發生的侵權行為[15]

歐洲法院L’Oréal and Others v. eBay案

歐洲法院在2014年的Coty Germany案[16]曾經表示過,甲公司在比利時製造銷售仿冒品,賣給乙公司,乙公司在德國轉售,此時,德國法院並不擁有對甲公司商標侵權的管轄,因為甲公司的侵權發生地是在比利時而非德國。

在2011年歐洲法院的L’Oréal and Others v. eBay案[17]中,被告eBay曾經主張,構成仿冒的商品目前並不在歐盟境內,只是所架設的eBay網站鎖定的對象是歐盟會員國的消費者,這樣單純在網站上以電子方式展示商品提供銷售,並不會構成在歐盟境內的商標侵權。

當時L’Oréal and Others v. eBay案涉及的條文,主要在解釋現在的歐盟共同體商標規則第9條(2)(b)的提供銷售和(2)(d)的廣告行為。歐洲法院判決認為,不論網站架設在哪一個國家,或者目前仿冒品位於哪一國家,只要在網站上提供銷售或廣告鎖定的對象,是歐盟會員國內的消費者,就可以構成該會員國內的侵權[18]

網站提供銷售或廣告鎖定的消費者所在地就是侵權地

前述eBay案中,仿冒品在歐盟境外,以網站對歐盟會員國消費者進行銷售,歐洲法院認為,若認定不算是歐盟境內的侵權行為,將影響商標保護的實質效力。同樣地,本案涉及的是,網站或社交平台帳號位於西班牙,卻鎖定英國消費者進行廣告或提供銷售,倘若這樣不算是英國境內的侵權行為,而必須在西班牙提告,也會影響商標保護的實質效力[19]

歐洲法院認為,如果第97條(5)的侵權行為地侷限於架設網站或註冊社群網站帳號的地方,那麼販賣仿冒品的人,就會在自己所在地的國家架設網站或刊登廣告,如此一來,商標權人只能根據第97條(1)到侵權人住所地法院提告,而沒有機會利用第97條(5)到其他法院提告[20]。甚至,要查出來仿冒者在哪一個國家架設網站及刊登廣告,本身就會面臨困難[21]

歐洲法院認為,在解釋共同體商標規則第97條(5)的侵權行為發生地,應該要做體系解釋,可參考同規則第9條(2)(b)的提供銷售和(2)(d)的廣告行為的認定。前述L’Oréal and Others v. eBay案是在解釋歐盟共同體商標規則第9條(2)(b)和(2)(d),認為不論網站架設於何處,只要提供銷售和廣告鎖定的消費者位於歐盟境內,就構成該條的使用行為;則本案中涉及的第97條(5)的侵權地的概念,應該做一樣解釋,則也應該認為鎖定消費者所在地,也是侵權行為發生地[22]

結語

本案涉及的是歐盟共同體商標,效力本來就及於全歐盟,只是因為侵權訴訟的管轄地引起爭議;但從本案中也可以看得出來,電子商務發展無國界的時代,智財權法律的屬地主義會被挑戰。若將本案的見解推廣,就算網站架設於外國,只要會向本國消費者推銷侵害商標的產品,且真的有本國消費者購買,法院也有可能會認為構成本國的商標侵害。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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