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5期
2019 年 09 月 25 日
  北美智權官網 歷期電子報   電子報訂閱管理  
 
不道德或可恥商標不得註冊?
美國最高法院2019年Iancu v. Brunetti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註冊為商標。2017年美國最高法院在Matal v. Tam案中認為,「貶損死者或活人」的商標不得註冊,該規定具有觀點歧視,違反了言論自由保障而宣告違憲。如今2019年的Iancu v. Brunetti案,則針對「不道德或可恥的」商標不得註冊規定,再次宣告其具有觀點歧視,違反美國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

圖一、「FUCT」是否能註冊商標?
https://s.yimg.com/ny/api/res/1.2/_ywnv4UYcZIwsZh.kHC8sA--~A/YXBwaWQ9aGlnaGxhbmRlcjtzbT0xO3c9ODAw/https:/media.zenfs.com/en-gb/alm_media_792/5f99d81d73c951d94670e9d9646b7ea4
圖片來源:finance.yahoo.com

美國商標法禁止註冊商標的規定

美國聯邦商標法中第1052條(a)規定:「能夠將申請人的商品與其他人的商品區別開來的商標,不論其性質,均能在主註冊簿上註冊,除非該商標:

(a)包含不道德、欺騙性、可恥的(immoral, deceptive, or scandalous)事物或由其所構成;

包含貶損(disparage)生存或死亡的自然人、機構、信仰、國家象徵的是物或由其構成,或不當暗示(falsely suggest)與生存或死亡的自然人、機構、信仰、國家象徵有某種聯繫,或使其受辱、名譽受損;…[1]

2017年美國最高法院Matal v. Tam案

美國最高法院在2017年的Matal v. Tam 案[2]中,已經宣告該條中第二種類型「貶損生存或死亡的自然人」的條文違反憲法言論自由保障。

該案中,丹鳳眼合唱團(The Slants)的主唱西蒙楊(Simon Tam)向美國聯邦專利商標局註冊「The Slants」商標。但slants的意思是斜眼,是過去用來貶抑亞洲人的用語。因而美國專利商標局以聯邦商標法第1052條(a)中的「貶損(disparage)生存或死亡的自然人」為由,拒絕其註冊。

圖二、丹鳳眼合唱團的商標The Slants
http://www.phawker.com/wp-content/uploads/2017/04/Pageantry.jpg
圖片來源: spicyip.com

西蒙楊因而提起訴訟,打到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該條文違反了美國憲法增補條文第一條的言論自由。

最高法院認為,如果商標註冊的限制規定屬於「有觀點色彩的」(viewpoint-based),就屬違憲。而「貶抑生存或死亡的自然人」這個限制,就屬於有觀點色彩的規定。因為,該條規定讓專利商標局可以註冊「對人正面」的商標,但卻不准註冊「對人貶損」的商標。其屬於觀點歧視。這種法律反映出,政府不認同某些冒犯性的訊息。

Iancu v. Brunetti案事實

2019年的Iancu v. Brunetti案中,要申請商標的是Erik Brunetti先生,他是一名藝術家和創業者,他建立了一個衣服品牌,取名為大寫的「FUCT」。Brunetti先生向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FUCT」這個商標,卻被美國專利商標局駁回,因而他提起訴訟。

美國專利商標局認為「FUCT」這個字連起來念,接近fuck這個字,故屬於「不道德或可恥」(immoral or scandalous),而不准許註冊。因而Brunetti先生提起訴訟,並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

圖三、Erik Brunetti以「FUCT」為品牌在美國註冊商標被美國專利商標局駁回。
The Supreme Court Just Ruled In Favor of Fuct
圖片來源:www.gq.com

該規定具有觀點歧視

Kagan大法官撰寫的多數意見認為,「不道德或可恥」 的註冊限制,與2017年Matal v. Tam案所處理的限制規定一樣也是有觀點色彩的歧視,而抵觸憲法第一增補條文言論自由的保障。

所謂的「不道德」(immoral)的表達,是指其與「正直、純潔、良好道德」抵觸,代表著缺德、或邪惡。美國聯邦商標法准許註冊的是主流社會對覺得正直和道德的商標,卻不准許註冊違反這種道德觀念的商標。

所謂的「可恥的」(scandalous)表達,是其對道德感或良心有所冒犯,會激起排斥,或引發譴責。因此,美國聯邦商標法允許註冊的商標,是其符合社會合宜得體感覺的訊息,違反者不准註冊。
因此,這個法條從表面上來看,就區分了兩種對立的觀念組:一邊是與傳統道德標準一致的觀念,另一邊是對立於傳統道德標準的觀念;或者說一邊是社會認同的觀念,另一邊是引起冒犯或責備的觀念。

過去實際禁止註冊的案例

法律上表面(facial)的觀點偏見,會導致法律實際運用時的觀點歧視。美國專利商標局過去就用這一條,對於可能在毒品濫用、宗教或恐怖主義有不道德或可恥的商標,拒絕註冊。

1.毒品有關的商標

專利商標局曾經拒絕註冊止痛藥的商標「You Can’t Spell Healthcare Without THC」(沒有四氢大麻酚你不能說有健康照顧)、飲料的商標「Marijuana Cola」(大麻可樂)和「Ko Kane」(讀音接近Cocaine古可鹼),因為「不適當地美化毒品濫用」是可恥的。

另一方面,專利商標局卻同意註冊一些正面形象的商標,例如「D.A.R.E. to Resist Drugs and Violence」(勇於拒絕毒品和暴力)以及「Say No To Drugs—Reality is the Best Trip in Life」(對毒品說不:現實是人生的最佳旅程)。

2.宗教有關的商標

專利商標局曾經拒絕註冊「Bong Hits 4 Jesus」商標(讀音類似「為了耶穌抽大麻」),因為其暗示人民應該參與信仰有關的非法行動,且「基督徒會因為這種將耶穌基督連結到非法毒品使用的陳述而在道德上被激怒」 。

一些與宗教產生連結的商標也曾被拒絕註冊,例如保險箱的商標「Agnus Dei」(神的小羊)和酒的商標 「Madonna」(聖母瑪麗亞),因為這些商標會冒犯大多數基督徒,抵觸了「得體」的感覺。

但專利商標局同意註冊遊戲的商標「Praise the Lord」(讚美主)和衣服的商標「Jesus Died For You」(耶穌為你而死),因為這些訊息是表達正向的宗教信仰,而非不敬、褻瀆。

3.恐怖主義有關的商標

專利商標局曾經拒絕註冊支持蓋達組織的商標,例如在T-shirt上註冊「Baby Al Qaeda」和「Al-Qaeda」,因為炸彈攻擊和其他恐怖主義活動,違反了合宜正派的感覺,且會引來責備。
但專利商標局卻同意註冊「War on Terror Memorial」(對恐怖紀念的戰爭)。
之所以拒絕註冊上述商標,主要的理由就是因為其冒犯了大部分美國人。但是,最高法院認為,法律不喜歡冒犯的概念,這就是一種觀點的歧視,乃違反憲法言論自由保障。

若要限縮解釋應該直接修法

最後,美國專利商標局主張,這個條文雖然表面可能很寬廣,但解釋上會採取限縮解釋,以避免觀點的偏見。在操作這個限制時,會侷限在「冒犯性的」和「令人憎惡」的表達,而與該商標想表達的觀點無關。這樣的操作,可以讓專利商標局只會拒絕註冊那些「猥褻的、性意味明顯的、褻瀆宗教的商標」(lewd, sexually explicit, or profane marks)。

但最高法院不接受專利商標局的說法,因為從這個條文表面上來看,寫的是「不道德和可恥的」,與專利商標局的限縮解釋,有顯著的不同。「不道德和可恥的」表面上並不會限於「猥褻的、性意味明顯的、褻瀆宗教的商標」,表面上也不會限於「其表達方式特別冒犯,而與觀點無涉」 。

最高法院建議,若要接受專利商標局的限縮解釋,最好的方法就是將該條文修改,明確的寫得更加限縮。因為無法保證「不道德或可恥的」解釋會被如此操作,故只好將其宣告違憲。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Facebook 在北美智權報粉絲團上追踪我們       

 





感謝您閱讀「北美智權報」,歡迎分享智權報連結。如果您對北美智權電子報內容有任何建議或欲獲得授權,請洽:Editorial@naipo.com
本電子報所登載之文章皆受著作權保護,未經本公司授權, 請勿轉載!
© 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 & 北美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版權所有     234新北市永和區福和路389號五樓 TEL:+886-2-8923-7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