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智慧局於2019年5月10日公布了商標申請案審查過程中,當主張國際展覽會之優先權時,認可的展覽會清冊。
COMPUTEX Taipei 2019, 圖片來源:外貿協會
首先,先知曉法律上的規範。一般而言,優先權係指相同的商標圖樣以及商品或服務名稱,在台灣互相承認優先權的國家或是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中,提出第一次申請後,可以在該申請日後的6個月內,再於臺灣以相同的商標圖樣以及商品或服務名稱提出申請時,可以主張該第一申請案為優先權案。此時臺灣申請案的申請日就是該優先權日,也是商標審查近似與混淆誤認的基準日。
商品販售就是要公眾知曉該商品,商標是促進商品銷售的有力條件,因此商品可能在各展覽會中,為求市場先機,可能會先將商品與商標一併公開在展覽會中。為能保護此種公開行為,商標法第21條便再規定,在中華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國際展覽會上,揭露商品的商標時,也可以在展出日後的6個月內,主張該展覽會優先權,效果同於申請案類型之優先權主張。
現在台灣智慧局公開於商標申請中主張展覽會優先權時,會被直接認可的展覽會之清單,從清單中可以發現,主辦單位多是「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且舉行地都是在台灣,唯獨「CEATEC JAPAN(日本最先端電子資訊高科技綜合展)」是由「CEATEC 実施協議会、JEITA 一般社団法人電子情報技術産業協会(電子情報技術產業協會)、CIAJ 一般社団法人情報通信ネットワーク産業協会(情報通信網路產業協會)、CSAJ 一般社団法人コンピュータソフトウェア協会(電腦軟體協會)」共同在「日本」舉辦,此展覽會就是經過臺灣智慧局認可的展覽會。清單中雖僅有二十幾個,但智慧局仍強調,每年在臺灣舉辦的國際展覽會繁多,此清單僅是作為參考,不以此為限,都會依實際主張之國際展覽會情形個案認定。因此,在商標圖樣已經公開在展覽會時,在展覽會當日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者,務必主張該優先權。
而在主張展覽會優先權時,除申請時予以聲明外,也必須在申請書載明展覽會優先權日及國際展覽會名稱,另展覽會主辦者提供之參展證明文件,應於申請日後3個月內予以檢送。參展證明文件,應包含:展覽會名稱、地點、主辦者名稱及商品或服務第一次展出日,參展者姓名或名稱及參展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商品或服務之展示照片、目錄、宣傳手冊或其他足以證明展示內容之文件,未依規定辦理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相同的規範,在中國也是存在,相關敘述,請見:北美智權報第129期:中國專利法優惠期與商標法優先權
臺灣商標法第20條
在與中華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依法申請註冊之商標,其申請人於第一次申請日後六個月內,向中華民國就該申請同一之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務,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者,得主張優先權。
外國申請人為非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國民且其所屬國家與中華民國無相互承認優先權者,如於互惠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者,得依前項規定主張優先權。
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註冊同時聲明,並於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日。
二、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
三、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案號。
申請人應於申請日後三個月內,檢送經前項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
未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規定辦理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主張優先權者,其申請日以優先權日為準。
主張複數優先權者,各以其商品或服務所主張之優先權日為申請日。
臺灣商標法第21條
於中華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國際展覽會上,展出使用申請註冊商標之商品或服務,自該商品或服務展出日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者,其申請日以展出日為準。
前條規定,於主張前項展覽會優先權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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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邱英武 |
現任: |
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主管 |
經歷: |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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