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期
2019 年 0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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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商標註冊與保護的思維
陳秉訓/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商標」是消費者認識旅館業的重要依據,若能被認可為「著名商標」,對於旅館業來說是非常寶貴的資產。由於「著名商標」並未在商標法中有正式的申請程序,而僅能在商標申請的行政程序或商標救濟的民事訴訟中被認定。不過,根據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59號行政判決,吸引媒體報導或作家的關注,是邁向「著名商標」的關鍵。

旅館業的商標申請

旅館業的智慧財產保護主要為商標權,包括廣義的品牌、形象等等。根據商標法第18條第1項,「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常見的旅館業商標,例如雅緹汽車旅館的「AT NIGHT」商標(註冊號01765970,如圖1a)、福華大飯店的「福華大飯店台北/PLAZA HOTEL TAIPEI」商標(註冊號01626094,如圖1b)等,其多為文字、圖形、記號或其組合而做為商標圖樣的內容。

圖一、旅館業商標示意圖

圖片來源:TIPO

旅館業者申請商標以做為其提供旅館服務的識別標誌。根據商標法第18條第2項,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因此,只要是用於申請商標的圖樣本身有識別性(distinctiveness),則該圖樣即可獲得商標權。

另根據商標法第29條第1項,有兩種不具識別性而不得註冊的商標,一是「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另是「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三、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但同條第3項規定「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申請人應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未為不專用之聲明者,不得註冊」。因此,例如「一田屋溫泉旅館」商標(註冊號01465103,如圖2),其雖有「溫泉旅館」與「SPA」用詞而描述服務的特性,或「JINLUN」(金崙)一詞表示旅館地區(台東縣太麻里),但於其申請時有宣示「溫泉旅館」、「JINLUN SPA」等部分文字不在專用之列,仍然可以註冊。

圖二、「一田屋溫泉旅館」商標(註冊號01465103)

圖片來源:TIPO

走向著名商標

當商標越來越著名時,可能招來同業以令人混淆的用詞來模仿該著名商標,而造成該著名商標的品牌識別性的傷害,例如:「黑人牙膏」和「白人牙膏」之爭。但更嚴重的問題是非同業對於著名商標的使用。

假設加油業者使用「麥當勞」商標。因為「麥當勞」商標太有名,不會讓消費者誤認為「賣速食」的麥當勞經營加油站,而不產生混淆誤認的問題。雖然消費者不會誤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但這類的使用行為會產生對於原著名商標的「淡化」(dilution)現象。例如當太多非食品業者使用「麥當勞」為商標時,消費者可能漸漸變成當聽到「麥當勞」時不會立刻想到速食店的「麥當勞」,長久下來,「麥當勞」將會變得不夠「著名」。

為保護著名商標免於淡化的危險,我國自2003年起引入著名商標淡化的保護制度。在該制度引入之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曾頒佈「著名商標或標章認定要點」,並曾於2004年修正[1]。2007年,智財局頒佈「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而其取代了「著名商標或標章認定要點」[2]。後因商標法修法而將第23條第1項第12款調整為第30條第1項第11款,智財局於2012年頒佈「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3]

對著名商標的保護,在商標申請程序部分,根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如果一件商標申請案是屬於「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則該申請案不能取得商標。

安縵酒店案

由於「著名商標」並未在商標法中有正式的申請程序,而僅能在商標申請的行政程序或商標救濟的民事訴訟中被認定。以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59號行政判決為例,該法院認定本案商標權人安縵酒店(Amanresorts)的商標為「著名商標」。

安縵酒店是以高級度假村為主要業務的旅館業者,自1988年起在世界各地設立營業據點,曾是亞洲地區竄升最快的旅館品牌。該公司走的是高價位的、客製化服務的、少房間的旅館經營路線,目標是有錢人的客戶,例如知名演員、歌手或球員、或有錢企業家。目前在11個國家設有據點的安縵酒店,採取的行銷策略並非使用大量的商業廣告,而是小眾傳播。以邀請舊客戶到訪新旅遊據點的方式,來營造旅館的聲譽,並散佈度假村的訊息。此外,其更將當地特殊文化或遺跡融入客戶的旅館經驗,以彰顯其旅館服務的特殊性。

在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59號行政判決中,被評定的商標第1103403號「aman」是由鴻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註冊(申請日為2003年10月21日),並於2004年5月16日獲得註冊公告,其圖樣見圖3。該商標屬於服務商標,而其登記的服務項目為「建築物之設計、室內設計」。在2005年4月11日,該商標讓與給阿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阿曼開發公司」)。

安縵酒店向智慧財產局提起針對系爭商標第1103403號的評定,指稱該商標有違當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即為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而用來評定的商標圖示有二件,「AMAN」和「AMANRESORTS」(見圖4)。經審查,智財局於2010年11月10日做出該商標應予撤銷之處分。

阿曼開發公司不服該處分,並提起訴願。在2011年3月24日,經濟部訴願會駁回該訴願。阿曼開發公司仍不服,又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原處分。最後,智財法院維持原處分。本案未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智財法院認為安縵酒店的「AMAN」和「AMANRESORTS」等商標是著名商標,其主要考慮:(1)安縵酒店的多國商標申請活動、(2)商標使用活動(包括行銷活動、「AMANEWS」及「AMANADVISORY」等刊物的發行,以提供旅行業者或房客等有關安縵酒店之訊息)、(3)國內作家對安縵酒店的介紹文章、(4)報章雜誌對安縵酒店的報導、以及(5)智財法院已有相關前案判決認定安縵酒店的商標為著名商標等。

圖三、被評定的商標第1103403號


圖片來源:TIPO

 

圖四、安縵酒店的著名商標

(a)

(b)

圖片來源:TIPO

推廣旅館的名聲

根據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59號行政判決,吸引媒體報導或作家的關注將是邁向「著名商標」的關鍵。對此本文有如下建議。

首先,旅館業者可與一些單位合辦活動,例如與公益團體或地方團體,或是鼓勵一些單位來其旅館內舉辦活動。因為有活動,媒體就有報導的題材,進而讓旅館的名聲推廣開來。例如香格里拉台南遠東國際大飯店在2016年曾與財團法人乳癌防治基金會合辦「擁抱健康‧高枕無憂」的公益活動以宣傳「國際乳癌防治月」,該活動有邀請台南市賴清德市長及美食或旅遊部落客參加,並吸引自由時報和中國時報等媒體於活動前報導[4]。另例如台北W飯店於2016年曾與時尚音樂運動品牌SPACE CYCLE、LET'S GO PLAY毋設限水上運動、與現代婦女基金會等機構共同舉辦「愛心活力滿滿日」的慈善瑜伽公益活動,該活動有聯合報做事前報導[5]

此外,旅館可引入國際性質的活動,如此國際媒體將有動機來採訪,而相關活動的報導可將旅館名稱引入文章內,以達到宣傳效果。例如,國內大專院校、學會、或政府機構可能有舉辦國際會議的機會,或是國際性運動競賽活動的主辦,其相關承辦機構是旅館業可接觸並合作的對象。透過合作(例如住宿費優惠、或服務的升級等等),旅館業可要求該機構將旅館商標置入相關的網站或宣傳文件中。

另旅館業者可邀請國內外知名作家(或許可找旅遊文學的作家)來旅館內住宿,以讓該旅館有機會成為創作素材。但如何讓作家對住宿經驗有「感」,而願意以旅館經驗為主題創作,此應與「體驗行銷」有關,應透過服務或店內的實體物,來營造消費者值得回憶的消費經驗。就旅館業而言,透過旅館人員與住宿者的接觸,以營造輕鬆、舒適、和難忘的住宿經驗,從入住或退房的櫃臺服務,到房內的清潔維護、旅館內用餐經驗、服務人員的應對等等。

最後,旅館業者可創辦刊物而發行給旅遊業或旅遊愛好者。刊物可採紙本或電子報。旅館業者可和交通業者或旅行業者合作,以將其紙本刊物放在其營運地點或交通工具(例如飛機、客運等等)上讓旅客或乘客閱讀。如此,可增加相關消費者熟悉旅館業者商標的機會。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陳秉訓
現任: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經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
華邦電子公司製程工程師
聯華電子公司製程整合研發工程師
台灣茂矽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
禹騰國際智權公司專利工程師
威盛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
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案副理
學歷: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律博士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暨科技法律法學碩士
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
台灣大學化工所碩士
台灣大學化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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