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 - 是武俠小說愛好者都一定知曉的鼎鼎大名人物。金庸的武俠作品有:射雕英雄傳、倚天屠龍記、天龍八部、神雕俠侶、鹿鼎記、俠客行、碧血劍、雪山飛狐、連城訣、書劍恩仇錄、笑傲江湖……等,是華人世界中公認的武俠小說大師,該些作品也有多國語言的譯本發行。
若以該些書名提出商標申請的話,理應是會被核駁,但在中國卻出現「新笑傲江湖」的商標註冊登記。
該商標在2013年03月05日提出註冊申請,2014年8月14日獲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41類「在電腦網路上提供線上遊戲」等相關服務上,商標權人是上海遊奇網路有限公司。
中國商標法
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參照該條的立法目的可知,此條係為處理商標權與其他在先權利間的衝突而來,以保護在先權利為優先考量,否決會損害在先權利的申請案。條文中所說的「在先權利」,除現行法律已經明確規範的法定權利外,也包括其他法律,諸如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均享有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
而此案中提到一個特殊名稱:「商品化權益」,其意思是權利人具有的將知名形象、知名作品名稱等相關標識與商品或服務結合,投入商業性使用,而取得經濟利益的權利,此權利並非中國法定的民事權利類型之一。
當小說作品名稱,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單純局限於小說作品本身,與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商業主體或商業行為相結合,小說相關大眾,將其對於小說作品的認知與情感,投射在小說名稱上,並對與其結合的商品或服務,產生信任感和消費需求,使權利人藉此獲得小說出版發行以外的商業價值與商業機會時,則該小說作品名稱可以構成「商品化權益」。
因此中國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如知名小說作品名稱,被排斥在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權益之外,允許其他經營者,隨意將他人知名小說名稱,作為自己商品或服務的標識註冊為商標,藉此快速佔領市場,獲得消費者認同,無疑會放縱搶註行為,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並與商標法的立法目的相違背。
此案,「笑傲江湖」一詞已經和金庸建立了緊密的對應關係,而爭議商標「新笑傲江湖」與金庸小說作品名稱相比較,僅多一修飾性詞彙「新」,二者在文字組成、讀音及意義上均構成實質性相近。
再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名稱是「在電腦網路上提供線上遊戲、錄影帶發行、娛樂」等服務,通常是小說作品可能涉及的衍生服務,容易使相關大眾誤以為上述服務與知名小說作品的作者間,具有某程度的關聯,或者說是已經獲得了作者的授權。從而對使用該爭議商標的服務,產生好感以及信任感。如此已經是不當利用金庸,基於知名小說作品名稱,而享有的商業信譽,侵害作者基於該知名小說作品名稱而享有的商業價值與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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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邱英武 |
現任: |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
經歷: |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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