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智慧財產局統計,近年台灣的商標申請案穩定成長,每年商標申請案約7萬件,去(106)年商標申請案較前年成長7.3%,商標申請案多,爭議案也會跟著來敲門。除了申請商標保護品牌,智慧財產局呼籲商標權人,商標申請內容一定要和實際使用情形一致,否則苦心經營多年的商標,也有可能被人舉發而廢止。
智慧財產局表示,近五年平均的商標爭議案收案量約1,700件,審結案件量近1,800件,通常審結量會稍微高出收案量。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商標申請案成長7.3%,智慧局也收了1,801件商標爭議案,案量不但大於前四年,比起105年成長近20%,造成去年的案件審結量下降。雖然爭議案件增加,但審查人力編制未見成長,通常若在無須補證的情況下,一件爭議案審查約4~5個月會有結果,今年商標權組的重要任務就是加速商標爭議案件審查。
圖一、商標爭議案審結情況
圖片來源:智慧財產局
進一步來看,近幾年訴願會或智財法院撤銷智慧局原處分的比率,約占商標審結案量的3%。訴願會撤銷智慧局原處分最嚴重的情形發生在103年,總共有78件、高達近兩成案件都被撤回,大部分的原因都是出在「混淆誤認」,智慧局和訴願會兩者在認定上有非常大的歧異。經過這幾年的檢討與業務溝通,智慧局原處分被撤銷的比率逐年下降,近三年平均落在20件左右,被撤銷率占訴願案量約6~7%。
圖二、訴願會撤銷原處分情況
圖片來源:智慧財產局
再看智財法院撤銷智慧局商標爭議案原處分的情形,高峰落在102年的22件,最大的癥結仍舊在「混淆誤認」的認定,一年撤銷案件約為15件,約占提起行政訴訟的一成。
圖三、智財法院撤銷原處分情況
圖片來源:智慧財產局
商標爭議案被撤銷原處分 「混淆誤認」歧異大
智慧局每年都會針對訴願會或是智財法院撤回原處分逐案統計,訴願會或法院的見解,不僅會成為審查官的教育訓練內容,也會做為未來商標審查的參考;若智慧局還是不能認同訴願會決定或法院判決,就會藉由機關之間的法令座談會時提出,逐案釐清案件適用的法律爭議。
智慧財產局商標高級審查官陳盈竹在「107年度商標法令說明會」中指出,智慧局彙整12項於商標爭議案被撤回的重要原因(請見圖四),最大宗還是「混淆認定」、其次是「三年未使用」、「惡意/意圖仿冒」、「著名商標認定或減損」。另外,被撤銷原處分還有一項常見的原因是「補證及證人」,通常都是當事人到了訴願會或法院才提出新事證或傳喚證人,原處分當時未能按照這些事證進行審查,因此智慧局也呼籲,當事人若有證據資料,建議在原處分階段就提出來,智慧局才能進行客觀判斷。另外,由於106年的收案量大增20%,為加速案件審結,提起商標爭議案件時,證物編碼格式務必要按照「商標爭議案件申請及答辯注意事項」進行,若採用光碟繳交證物資料,最好將重要證物列印成紙本,避免漏未審查。
圖四、102年~106年智慧財產局原處分被撤銷原因
圖片來源:智慧財產局
判斷商標是否容易混淆誤認 「識別性」最重要
對於一般沒有特殊情形的商標爭議案件,只會針對商標的「識別性」、「近似程度」及「商品服務」三大項進行審查,其中「識別性」又是影響判斷結果最重要的因素;若兩造商標都已經在市場上使用,則會考量消費者對於商標的「熟悉程度」,以及系爭商標申請的「善意或惡意」,以上是智慧局歸納出法院較常有見解的五大因素。至於「多角化」、「實際混淆」或其他因素,這幾年在法院見解上並未發現有太大的歧異。
圖五、商標混淆誤認之虞的八大因素
圖片來源:智慧財產局
申請與使用情形不一致 小心商標被廢止
商標權人在成功商標註冊後,就能高枕無憂嗎?除了要有使用事實之外,還要注意申請內容和實際使用必須一致。因為根據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商標權人實際使用商標時自行變換或加附記,致與其註冊商標喪失同一性,而有與他人註冊商標發生混淆誤認之虞之情形」,將會被廢止商標。所謂「變換商標或加附記使用」,指商標權人就註冊商標本體的文字、圖形、色彩等加以變化,或添加其他文字、圖形等,使得實際使用的商標與其註冊商標不同。特別要注意的是,商標法在審理廢止案件時,因為要考量商標權人在註冊後、實際使用時,有無違反商標法規定,因此並無現行商標法第56條及第61條關於一事不再理之規定。
陳盈竹以智慧財產法院102年一件行政判決[1]為例,被告以「AIR JUMP及圖」申請商標(圖六左上),指定使用於「眼鏡、雪鏡、風鏡、眼鏡框、眼鏡架」等商品,經智慧局核准為第984388號商標。但商標在申請後,實際使用時有變換使用的情形(請見圖六左下),導致與另一款商標「JUMP」(註冊商標第1379819號)及「JUMP及圖」(註冊商標第1379820 號)構成近似(請見圖六右),因為兩款商標都使用於同一商品,容易讓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最後智財法院按照商標法修正前第57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2],廢止AIR JUMP的商標註冊。
圖六、商標變換加附記案例
圖片來源:智慧財產局
陳盈竹指出,這件商標爭議前後歷經第1案與第2案,由於商標權人有合法使用商標的義務,所以不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雖然在第1案時法院認為,原告在民國91年獲准商標後,積極使用系爭商標,且全省均有經銷的眼鏡行,銷貨憑單的品名都記載為「AIR JUMP」,相關消費者應該不會和「JUMP」混淆誤認,因此商標廢止案並不成立;到了第2案時卻有不同結果,法院認為商標變換後雖仍為「AIR 」及「JUMP」組合,但因「JUMP」已與「AIR 」以上下分列方式呈現,且將「JUMP」置於一外框內,加強其設計,突顯「JUMP」視覺效果,外觀上和「JUMP」的商標近似程度不低,且二者商品高度類似,相關消費者極有可能於購買時產生混淆誤認,因此判決廢止「AIR JUMP」的商標。
陳盈竹強調,據以廢止的商標,獲准註冊時間不一定要早於系爭商標變換使用前,只要「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申請廢止商標都有可能獲准。儘管本案中被舉發的商標權人,持續有使用商標的事實,卻因使用時變換加附記,導致辛苦經營多年的商標被廢止使用,她呼籲商標權人除了要依法申請商標,更要按申請的商標使用才能維護權益。
內容最後更新日:2018/5/4 03:30PM
備註:
-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51號行政判決。
- 該條款修正為現行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一、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作者: |
吳碧娥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
學歷: |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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