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3期
2020 年 0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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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人前往新加坡就業,出路在哪裡?
賴苡安/勤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合夥律師

新加坡為亞洲國際化的金融中心,台灣法律人若想前往新加坡工作,能具備優勢嗎?由於新加坡人中英文皆流利,台灣人才跨國發展的語言優勢,在新加坡可能不切實際,新加坡又以英美法體系為基底,與台灣法律人所熟習的大陸法體系截然不同,不過沒關係,台灣法律人在新加坡仍有潛在的發展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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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ixabay

在北美智權報第250期,我發表了為何選擇新加坡留學動機、新加坡SMU法學碩士學程及訓練(請見北美智權報第250期文章:「東南亞投資正熱!賴苡安律師:新加坡留學成為法學人新選擇 」),隨後亦有讀者詢問有關新加坡留學後就業機會與展望性,事實上,我在留學期間後半段積極尋找實習機會及學生期滿後的就業準備,共寄出約40封就業信,獲得約10個面試通知,這些經歷讓有意留學新加坡的人可以減少摸索的時間

台灣的法律人可以取得新加坡當地律師資格嗎?

我想這是所有法律工作者最關心的前提:原則上不行,只有在新加坡本地的三所大學,分別是新加坡國立大學(NUS)、新加坡管理大學、新加坡社會科學大學(SUSS)取得的法學學士(Bachelor of Laws)或法律博士(Doctor of Jurisprudence) 並且GPA至少達一定成績者才有資格考當地的律師考試;而在紐西蘭、澳洲、英國、美國地區取得的國外同等學歷(Overseas scheduled Universities OCUs),需考取Part A才有資格執行律師工作。

新加坡開放外國律師執業,而台灣法律人基本上少有符合上述資格,因此,可以考慮其他從事外國律師身份的工作,如有台灣客戶欲投資東南亞其他國家時,大多會先選擇新加坡律師事務所找到東南亞各國律師進行諮詢,故台灣律師陪同並協助新加坡或他國律師一起為各國客戶提供相關的法律服務屢見不鮮,以下為外國律師種類:

(一)以外國律師身份從事外國法律業務,無需參加任何課程或考試:

如果已在台灣從事律師工作並執業,則可以根據 《法律職業法》(Legal Profession Act)第IXA部分的規定),向 Legal Services Regulatory Authority(LSRA) 註冊為外國律師在新加坡司法管轄區域內執行外國法律業務。

(二)外國律師在「許可的特定範圍內」執行新加坡法律業務:

具有外國律師資格者,須在其管轄區從事三年以上的相關法律業務或工作經驗,通過外國從業人員考試(Foreign Practitioner Examinations,簡稱FPE)並且獲新加坡的法律事務所給予工作職位或是正在面試洽談者,可根據法律職業法向LSRA申請註冊,以在新加坡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執業。其允許的領域將包括銀行和金融、併購和知識產權法等領域,這一類律師在跨境業務中其實比新加坡本地律師更受歡迎。

在沒有優勢的條件下,台灣法律人出路在哪?

在我求職經驗中,我最常被問的問題是「新加坡人英文絕對比你好,而中文又不比你差」、「大陸跟新加坡商業機會大,寧可選擇大陸律師協助大陸市場開拓」等等。

且新加坡以英文為學校、職場溝通之主要語言,華語則能流利溝通,在法律系統中,又以英美法體系為基底,與台灣法律人所熟習的大陸法體系截然不同,故中英雙語的優勢思維在新加坡可能不切實際。然而,還有以下為潛在的機會:

1.擔任公司企業的內部法律顧問(In-house)或法律研究員:

來自大陸電子商務平台、Ecommerce、Start-up、Fintech會是一個選擇。新加坡完善的資通訊產業基礎、友善的投資環境和健全的法規,提供一個有利電子商務的環境,許多跨國企業會將其總部設於新加坡,而大陸企業為求佈局,亦會將新加坡成為東南亞市場的電子商務物流中心,對於能精通中文、並且了解中國大陸法規或是政治體制面貌的人才需求量較高,同時能擔任新加坡華人和大陸人協作溝通的橋樑。更有甚者,對於熟悉新加坡金融業務且有互聯網金融平台經驗者,尤其是理財產品管理和保險經紀人政策法規、證券交易,資產管理服務和託管服務、電子商務的發展等前景十分看好。例如:2019年上半年大陸互聯網保險公司眾安國際與新加坡Grab合作,共同探索東南亞網際網路保險分銷業務,對保險銷售平台提供技術支持。而平安集團旗下的陸金所LuFax於2019年宣布在新加坡設立第一個國際總部「路國際金融資產交易所新加坡有限公司」,且獲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的資本市場服務許可證,類似這種新興電商,對各路法律人一起貢獻開拓的態度相當友善,有的甚至希望年輕新律師一起加入團隊協助公司成立和運營。對於這種類似in-house的工作內容,主要包含制定公司的運營和產品服務是否符合合規審查制度,協助落實金融監理,因此,熟悉資產風險管理流程(KYP)、適當的投資者銷售流程(KYC)以及反洗錢等流程相當重要。而關於In-house 的交流或機會,則可以多參加In-house Counsel Worldwide (ICW) 、亞太企業法律顧問聯盟(APCCA)、新加坡企業法律顧問協會Singapore Corporate Counsel Association(SCCA)等平台。

有興趣從事法律研究或分析者,可以選擇在地的國際組織,例如:WIPO Singapore office 、INTA Singapore office、APEC總部、EU、各國在新加坡設立的商會或是調解制度組織,例如:Singapore 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Academy (SIDRA)根據不同性質研究並進行各個司法管轄區各種公共政策、經濟制度、法規等問題,分析新加坡、中國、美國,東南亞和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發展。

另外,在新加坡設點,從事台灣業務的法律事務所或是在台灣有大型項目、與台灣有相當程度的連結的公司也是一種選擇,如:Baker Mckenzie Wong & Leow、Bird & Bird、Drew and Napier、Rajah and Tann、Dentons、K&L Gates LLP、WongPartnership、Marks & Clerk,而國際電子商務或集團等,如:Lazada  Sprinklr、渣打集團、樂天、塔塔通訊公司Tata Communications、Cloudera等。

2.另外一種出路:「共享經濟」觀念於法律就業的應用與態勢

共享經濟(Gig economic)是不同的個人對商品和服務的創造、分配、交易和消費的共享。最直接的聯想就是汽車共享或拼車。透過資訊配對來達到供需的交換並確保資源的效益最大化,這樣的態勢亦應用在「法律諮詢或是顧問」的系統中,根據雇用律師或是法律顧問的需要,將工作者安排設置在一定時期內,提供法律諮詢,以此可以減免企業免不必要的行政支出與人事費用。媒介平台會直接配對市場供需,例如:生技醫療公司涉及專利問題或是藝術團體涉及著作權問題等,會配對本身專精於智慧財產權的律師或顧問。

提供這種配對工作模式平台的法律事務所有有LOD、Axiom、 Peerpoint 等,收入則依照年資或工作專業程度而論,最低底薪一個月收入有4500新幣,而平台配對完成後,律師等同派遣工作者,由法律事務所支薪,其另外再向企業客戶收取一筆承攬或委任費用。針對這種模式的法律工作者會先給予一年的工作簽,一週工作三天到五天,連續兩個月後進行第一輪的評估,再決定是否進行下一個時程的雇用,所以工作模式上較不穩定,是否會長期雇用亦取決於表現。

這種On-demand工作模式,客戶性質很多元,可能在短期內配對不同客戶,所以因應市場需求和快速學習會是關鍵,對於無法考取當地律師資格的外國律師,或是執業不滿五年的法律工作者來說,具有相當的彈性,除了有收入以外,有更多時間去培養其他技能。

3. LLM轉JD學程:

如果一開始只選擇以新加坡當跳板,想前進歐美國家繼續深造者或是回國執業為目標者,LLM的學程應已足夠,但如果想在新加坡繼續創造更多的可能性或深耕,可以考慮將當地法學院取得的LLM學分轉換成JD的學分,並在唸書期間積極面試,如果是在台灣已經執業多年並有豐富經驗者,可以嘗試當地國際化的事務所合作,提供客戶關於台灣的法律服務。例如:Oon&Bazul是一家當地綜合性的事務所,其業務主要是在東南亞地區和韓國,則韓國的資深律師就有相當的機會與其洽談為合夥律師,從事交換或引進韓國跨國到新加坡的業務。值得一提的是,在海商事件、國際貿易、跨境糾紛解決以及國際仲裁爲專長者,會更有利於在新加坡發展。

鑑於新加坡會亞洲國際化的金融中心,各個國際組織或國際活動時常以新加坡為舉辦地,因此若本身已具有本國律師資格,可以依據自己專長選擇適合的舞台開發業務,並隨時更新各種國際組織的年會,例如從事智財專業者,可以參加新加坡IP week、INTA(Intellectual Trademark Association)年會,律師可以參加APBA(Asia-Pacific Bar Association) 年會;對新創產業有興趣者,可以參加Singapore Fintech festival(SFF)、Singapore Week of Innovation & Technology(SWITCH)等等。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賴苡安  
作者: 賴苡安
現任: 勤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學歷: 新加坡管理大學法學碩士
經歷: 於民國106年律師高考及格,並前後分別在王尊民律師事務所及勤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擔任律師,服務於訴訟部門及帶領國際部涉外。 執業期間並於新加坡管理大學攻讀法學碩士(LL.M),學習跨國際金融法規、金融監理、金融科技,並受新加坡國際糾紛解決學院(SIDRA)訓練,熟稔跨國調解機制運作及符合新加坡國際調解協會一級認證資格(Singapore International Mediation Institute Level 1 Accreditation)。 賴苡安律師積極參與兩岸及國際公共事務,兩岸商標論壇、兩岸著作權論壇、兩岸專利論壇、國際商標協會(INTA)、國際律師協會(IBA)、世界智慧財產權論壇(WIPF)等國際組織交流。
專長: 1. 熟悉商標、專利、著作權、網域名稱、電子商務、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暨公平交易法等爭議,並對法律風險管理及中英文簽約審核深入研究。
2. 熟悉國內外智慧財產權、兩岸商標領域之市場及業務
3. 口語翻譯(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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