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4期
2021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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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視技術說明的專利審判環境—從專利舉發聽證案談起
熊誦梅╱勤業眾信╱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法律科技創新服務負責人

個人曾在今年即2021年3月接受北美智權報專訪時,提出「期待一個更重視技術發明的專利審判環境」,即期待能藉由專利舉發聽證,過渡至專利複審委員會,讓當事人能在重視技術說明的審判環境下,在充分掌握技術爭點的審查委員面前攻擊防禦,以提升專利舉發之審查品質,並進而帶動專利訴訟之效能。

臺灣的專利舉發制度原則上採書面審查,為提升舉發審查之品質,且為專利行政救濟採對審制(即由權利人、舉發人互為對造當事人)作準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自2018年3月底實施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歷經2019、2021年之多次修正(最近一次為2021年2月),已使專利舉發聽證制度日趨完善。

個人自2020年1月正式從法官退休轉任律師後,從未代理出庭任何爭議事件,一直在選擇適合公開出庭的第一件,也一直以改善臺灣專利訴訟制度為職志。2020年10月間有幸代理一件專利舉發事件,由於專利申請日迄爭議時已逾十多年,且依據專利內容,應非文字即可充分表達,因此除準備答辯狀外,並同時聲請進行聽證程序。期間因為疫情,延至2021年8月20日,在智慧局向司法官學院租借與智慧局同棟一樓之模擬法庭舉行。

個人首次以代理人身分公開出席救濟程序,除認真準備外,當然也充滿期待地參與今年疫情解封後智慧局的第一場專利舉發聽證會。本文將略敘此次參加聽證的所見所感,並期待智慧局的聽證制度能帶領臺灣的智慧財產訴訟制度邁向新局。

專利舉發程序中的聽證制度

智慧局為使專利舉發案中的舉發人和權利人皆能有效針對該案事實及法律爭點陳述意見,並即時經由對該專利技術領域理解較深入的審查官進行三方有效溝通與相互詰問詢答,遂依行政程序法第107條第2款之規定,在行政機關認有舉行聽證必要時,包括經利害關係人申請或依職權裁量,依同法第54條至第66條所訂聽證程序相關規範,訂定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於2018年3月31日開始實施。

事實上,國際間如日本的特許聽審判部、中國大陸、韓國的複審委員會、歐洲專利局的上訴法庭(Boards of Appeal)、美國的專利複審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等許多專責機關,早已採取與臺灣舉發聽證功能相同之方式,審查專利舉發事件。因此,遠在17年前就有學者開始探討,於專利爭議審查運用聽證程序為之可能性[1]

在舉發聽證制度實施後,行政訴訟法188條言詞審理主義的優點,即能提前在舉發案的第一個審理節點展現。舉發人與權利人直接言詞辯論攻防,並由智慧局審查官擔任第三方進行提問,且擔任兩造溝通橋樑,使案件審理能更有效率地探詢技術事實真相。

免去訴願程序

專利舉發事件不但具有高度的技術專業性,且需要敏銳的法律涵攝能力,現行實務在進入訴願程序後,智慧局原審定中有關技術問題的事實認定,已甚少被訴願機關變更,此尚非難以想像,因為經濟部訴願委員會委員的組成,多係以具法律專業之人士為主,而專利舉發必然涉及各個不同產業領域之專業技術,是科技與法律的結合,需要能夠實質理解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內涵及專利法之本質者,方能勝任審查工作。

因此,多年下來,專利舉發事件之訴願程序幾乎已形同虛設,但專利舉發聽證制度可以彌補此缺陷,且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之規定,依聽證程序所作成之行政處分,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專利舉發訴訟,可省去對實質審理無太大幫助的訴願程序。

重視技術事實的攻擊防禦

個人親身經歷此次聽證程序,深感在舉發程序中由具備理工背景專業的審查官位於法官的角色聆聽兩造陳述意見,對於提升最後審定結果及過程論述之品質乃至為關鍵。聽證程序由三位審查官組成審查庭,並由資深審查官擔任主任審查官,在準備聽證程序之前,會事先收到該審查庭針對該舉發爭議所提出之議題,從議題觀之,可以發現審查官的問題都很到位,且除了本件外,個人亦曾協助其他案件之聽審程序,也發現審查官的問題都直入核心。此外,智慧局亦會在網站公告聽證通知,內容包括被舉發專利、舉發證據,以及爭執之議題,並公開讓有興趣之人士報名參加旁聽,目前由於案件較少,且有人數限制,所以每次一公開報名就秒殺。

除了從議題的擬定,可以發現審查官已經充分了解舉發案的爭點外,也因此讓兩造在聽證時可以集中攻防於議題之上,且從庭審過程中,三位審查官均會詢問雙方問題,讓雙方得以知悉審查官於判斷時的癥結點為何?無論是雙方或是審查官的提問皆係從技術人員所理解的技術事實為著眼點,並透過涵攝將專利法的規範及實務見解與前開事實連結起來。在此過程中,最重要的是審查官對技術事實擁有較為深入的洞察,方能真正做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的判斷。

雖然依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6條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在審理專利相關行政和民事訴訟案件時,可視需要由技術審查官協助法院處理。然而,在法院審理時,畢竟法官才是導演,技術審查官雖參與開庭,但僅係配角,多半不會詢問兩造意見,且在法院審理時,兩造雖依然會充分攻擊防禦,但常常是鋪天蓋地,地毯式的漫天攻防,且仍常常對法官是否真的理解技術事實而產生困惑,因為法官也常常不詢問兩造關於技術事實的意見,或只是詢問非常片斷的問題。

此外,又有一個所謂不公開的技術報告,讓當事人還是有開庭只是在演戲,等拿到判決書,才知道原來導演關心的,或甚至是配角在關心的技術爭點為何?且為求讓法官了解,當事人在書狀上及法庭上的呈現,不論是言詞辯論或投影片的內容,有時不是把技術和法律之間的關係以最佳方式說清楚,反倒是如何讓沒有技術背景的法官能夠聽懂。然而,這樣的出發點很可能就會扭曲技術原意或無法呈現技術的最佳解釋方式了。

聽審制度有助技術事實之認定

在不公開的技術報告下,臺灣的專利訴訟已經與書面審相差有限,處理專利訴訟很常會碰到雙方對於專利權範圍都太過咬文嚼字,反而偏離了專利制度是為了保護可實施之技術發明的初衷。個人認為,在解讀申請專利範圍時,應該要盡量回歸發明和技術的本質,但在目前的審判實務上,如果沒有真正就技術爭點充分攻擊防禦,審判者過度注意專利說明書所記載的文字,而以文字要表達各種類型的技術思想本即不易,就會離專利制度的本質愈來愈遠。本來期待在法院的專利訴訟程序中能充分就技術爭點攻擊防禦,但由於訴訟是由法官主導,而絕大多數法官均無技術背景,且訴訟程序中尚有許多法律問題要解決。

因此,在舉發初期,於智慧局能有類似兩造對審,並由具備相關技術領域背景的審查官擬制為法官的行政程序,對認定技術事實的助益是相當大的。因為舉發人、專利權人和審查官三方不僅能在溝通中煉化爭點,從不同面向對其進行觀念敲打與摸索,且不同方向的摸索力道尚能相互影響,因而使得舉發爭點更加澄澈透明。

舉發聽證:邁向兩造對審的前奏曲

除了2018年至今的專利舉發聽證作業程序外,近期智慧局亦大力推動專利法修法,將專利行政爭議案件於行政訴訟階段亦行兩造對審的制度往前推進,最近一次的業務座談會剛於今年9月10日結束。此新制將專利訴訟最核心之專利權範圍的爭議,提前到新設立的「複審及爭議審議會」來解決,並對目前智財案件審理法第33條中允許當事人再提出新證據的規定有所限制。

總而言之,2008年7月1日智慧財產法院的成立,讓技術爭議得以在法庭上攻擊防禦,係臺灣專利訴訟制度之一大進步;2018年3月31日開始實施的專利聽審制度,讓技術爭議得以在全部具有技術背景之資深審查官前攻擊防禦,更是符合國際潮流之法理必然。再次呼籲個人在北美智權報今年3月份專訪時所立的標題:期待一個更重視技術發明的專利審判環境,為智慧局的專利聽審制喝采!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熊誦梅
現任: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法律科技創新服務負責人
學歷: 柏克萊加州大學法學院博士,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學士
經歷: 台灣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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