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6期
2021 年 06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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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新設商業法院之人與事
熊誦梅╱勤業眾信╱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法律科技創新服務負責人

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之特別法「商業事件審理法」(下稱「商審法」)即將於今年(2021)7月1日施行。新法施行後,重大商業事件將設置專責法院審理,由現有之智慧財產法院合併商業法院成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司法院冀望新設商業法院可妥適、迅速及專業解決商業紛爭,而能否達標,最重要的還是人事的安排及制度的設計,且由於商業法院係與現有之智慧財產法院合署辦公,因此對智慧財產法院會產生何種影響,也是本文想要漫談的內容。

制度能否妥適運作,人事最重要。依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之相關規定,商業法院將採三位法官合議審理所有商審法所定重大商業事件。另將智慧財產法庭及商業法庭分流,不同專業法庭之庭長、法官,均依其改任或遴選之類別,辦理各該專業案件或事件之審判相關事務。商業法院並將仿智慧財產法院之技術審查官制度,設置商業調查官,由具備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等專業人員,協助法官蒐集、分析、判斷商事專業資料及問題。

另商審法特別強調商業事件之調解程序,故設置商業調解委員,並訂有「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目前已知有來自仲裁界、學術界及律師界共28位商業調解委員,及分別來自金管會及櫃買中心的2位商業調查官將共同參與及協助商業事件之審理及調解程序。

合併後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將由陳駿璧院長出任。陳院長原為最高法院民事庭法官,曾任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去年(2020)8月29日調派為智慧財產法院院長,應係借重其民事專業,籌設並開展新設之商業法院。此外,司法院於去年12月14日舉辦改任商業法庭法官在職研習課程,為期6周,並從最終完成研習之約30位法官中選出1位庭長、1位審判長(以上2位為實任法官),及5位法官(均為初任高等法院法官,3年期滿可回任地院之所謂「三專生法官」),改任為商業法庭法官,可見商業法庭將分成二合議庭,審理全台所有重大商業事件之第一審民事事件。

現行商業訴訟與非訟事件,未來將呈現全新風貌

商審法所審理之商業訴訟事件包括法定新臺幣(下同)1億元以上,或1億元以上且經雙方書面合意之重大商業訴訟事;及公開發行股票或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且資本額為5億元之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事件。此外,新設商業法院亦受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及依公司法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選派檢查人,及其解任事件等商業非訟事件。

上開商業訴訟及非訟事件,於商審法施行後,將改變現有訴訟及非訟事件之風貌,其最主要之改變,不僅係以1億元為判斷標準,及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重大商業訴訟事件改為二級二審,亦即審理之法院由高等法院層級之商業法院上訴至最高法院。對於上開商業非訟事件,則除了改變為二級二審外,亦同時改變其審級管轄的法院。因為依非訟事件法之相關規定,上開商業非訟事件,原係由地方法院法官獨任一審,不服抗告則由地方法院以合議庭行二審,再抗告另由高等法院行法律最終審。商審法施行後,依商審法第71條規定:「商業事件之裁判,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最高法院。」屆時上開商業非訟事件之抗告程序將改由最高法院審理,且已無再抗告之程序,完全改變上開商業非訟事件之審級救濟制度,屆時最高法院將如何審理此類案件,值得實務界及學界密切注意。

商審法亦仿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就證據保全為規定,且引進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並參酌英美法之證據揭示(discovery)制度,訂定具有台灣特色之當事人查詢制度。證據保全係於起訴前、後均得向法院提起;而當事人查詢制度僅得於法院指定期間或準備程序終結前為之。另當事人查詢制度係他造以書狀就查詢為必要說明,即以書狀回覆;而證據保全係為防止證據滅失或發生礙難使用之情形,雖法院亦可裁定命相對人或第三人以書狀回覆證據現狀,但多數係就證據本身之物理存在進行保全。

原則上,對於商事事件之證據保全或當事人查詢制度,均係由商業法院負責審理,然證據保全亦容許遇有急迫情形時,得直接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或囑託實施。由於商業法院之規模較小,初期僅5位法官辦理全股事件,如何因應所有商業事件之證據保全,或以囑託實施為主,且是否會如智慧財產法院一樣,屢遭外界以此原因質疑核准率過低等等,均值得密切觀察。此外,對於具有台灣特色之當事人查詢制度,是否能發揮證據揭示之效果,以及與聲請法院調查證據間之關係,亦非常值得研究[1]

新設商業調查官之定位、功能與權責均尚待釐清

商審法同時參照智慧財產法院關於技術審查官之設置緣由,引進商業調查官,且參酌英美法之專家證人制度,明訂專家證人之意見應經如何之調查證據程序,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然於智慧財產案件,原則上只要有技術爭議即可指派技術審查官協助,最主要為專利技術爭議,但商業事件何時需要商業調查官之協助,卻有待法院進一步釐清,這或許是初期僅設置2位商業調查官之原因。

此外,技術審查官於專利事件所扮演之角色及其報告不公開,一直為外界所質疑,商審法亦明定報告不公開,則究竟商業調查官會製作如何之報告提呈法院而不能讓當事人知悉,亦有待實務之運作。再者,相較於商審法所採行的新制中,專家證人制度之發展較為成熟。一方面,雖過去法無明文,但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係法院之固有權限,如須參考其他專業意見,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採納專家意見,並非少見;另一方面,司法院推動專家諮詢亦已多年,特別是智慧財產法院等專業法院,對於專家證人之證據調查程序亦不陌生,商審法將實務做法明文化、統一化,將更有助於專業審理[2]

新設商業法院對既有智財法院助益有限

最後,來談談新法院對於智慧財產法院的影響。個人曾分別在2018、2019二次為文討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規劃[3],在過去身為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的一份子時,曾經非常期待藉由新法院即「智商高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高等」法院)的成立,能解決智慧財產法院長期以來未能解決之民事一、二審集中及法官養成的問題。但非常可惜地,此次新法院的成立純然僅係分流但合署辦公的概念,完全未能解決智慧財產法院之任何問題

此外,一院二制,在司法資源的分配上,難免會重新輕舊,且商業法院有許多借鏡智慧財產法院的制度,究竟是能擇優避缺,或是因襲弊端,都是日後觀察新制的重點。新法院究竟是更開放迎接司法為民,或是有所退縮,此由新法院的網頁設計都可看出端倪,且讓我們拭目以待!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熊誦梅
現任: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法律科技創新服務負責人
學歷: 柏克萊加州大學法學院博士,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學士
經歷: 台灣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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