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 專欄
研發人員常見的迴避設計謬思 (上)

林士強/北美智權 教育訓練處 資深研發創新顧問

2013.08.01
         

作者簡介:
林士強


現任:北美智權 教育訓練處
資深研發創新顧問

經歷:
法商台灣康旭 研發工程處 專案經理:
中科院飛彈製造中心 專案工程師
聖荷西州立大學機械研究所碩士專長:
機械、供應鏈管理、專案管理

當一名研發人員被指派開發一項新產品,被告知對手已經有類似產品上市,並且已申請了專利來保護他的設計時,各位想這位研發人員應該會怎麼做?無視對手專利,直接進行抄襲嗎?相信大家都聽過因被競爭對手提起專利訴訟,以致產品在海關遭扣押並被索取高價賠償的案例,筆者認為這名研發人員當然不會直接抄襲,一般來說,他應該會試著去迴避對手的專利設計方案。

如果是一位未經專利訓練的研發人員通常會這麼想:「只要我設計出來的東西與對手的產品不一樣,甚至功能更強,不就搞定了! 」、「我還可以列出一張功能比較表,明確的標示與對手產品的數個相異之處,來說服我的客戶」 ……

然而,這是非常危險的,也是研發人員在迴避設計時的第一項繆思。

繆思一 : 直接將自己的設計與對手的產品比較

當研發人員拿到對手的產品甚至是設計圖,當然可以拆解研究,以了解它的設計理念及製作方法等,但是對手的產品以及設計圖中,一定沒有告訴你專利保護的範圍。若不知道對手專利的保護範圍到底是什麼,又如何能奢談迴避呢?

舉例來說,假設對手的產品是一輛腳踏車,有四個輪子,駕駛的時候是半躺著。然後,你設計了一部五輪腳踏車,駕駛的時候是半臥著。這兩種腳踏車看起來就是不一樣,你自以為這樣已經完成迴避設計了。殊不知對手的手上另外還有改良的煞車系統的專利,而你的煞車系統的設計與其極為類似…。因此,這項設計還是沒有逃過被判專利侵權的命運,也就是說,由於迴避的對象不明,你只是作了一個無效的迴避設計。

正確的做法是先找出對手在該產品上的所有專利,然後將自己的設計與對手的各個專利之保護範圍(也就是其中所包含之所有請求項)做詳細的比較。

然後,一般企業的研發人員總是認為自己與公司向來都很注重專利的申請,凡是有新設計便會去找專利事務所來申請專利。過去憑著自己的設計研發能力,也申請了許多專利。因此以為這次我只要依照自己專利的概念來進行設計,不要參考對手的設計圖,這總可以萬無一失了吧?

繆思二 : 用自己的專利來抵禦對手的專利

各位請記住,只有生產、製造、要約、銷售與進口「產品」的人,才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專利」設計。

專利是用來提告對手產品侵權的武器。當你發現他人製造的「產品」有侵犯自己「專利」的嫌疑時,你當然可以提告對手的「產品」侵權。反之,研發人員依自己的專利而設計生產的產品,其眾多的技術特徵中,仍然有某些可能會落入對手的專利保護範圍內,因此還是有可能被對手控告侵害他的「專利」。

這時候,對手手中的武器是他的「專利」,而你手中只有自己的「產品」,除非你的專利在此時能夠讓你反告對手侵權(也就是說,告你的對手所生產的產品,剛好也落入你的專利之保護範圍內),否則它是毫無用武之地,並不會發生任何抵禦作用。

專利的戰爭中,是專利攻擊產品,不是專利攻擊專利(圖一)。這正好說明為什麼專利蟑螂(Patent Troll)可以有恃無恐,以手上的專利攻擊他人,而不怕他人的反擊。專利蟑螂手中握有各處蒐集來的專利,可以當作攻擊的武器;但他並不事生產,沒有生產任何產品,所以有恃無恐,不怕遭受他人專利的攻擊。蟑螂固然惱人,但也恰好解釋了這制度是如何運作的。

圖一

(圖例:林士強製作)

再來,專利說明書厚厚一疊,有字有圖,還蠻複雜的,其中有一段有好幾個例子,專利工程師說那是「實施例」,還配合著圖式,講得很清楚,告訴我們究竟要如何才能做出產品。那我的產品設計,保證與該專利的那些圖式與其所舉的例子都不一樣,我甚至連材料都換了,這樣總沒問題了吧?

繆思三 : 認為迴避設計就是迴避專利的實施例

專利說明書中有一個很重要的部分是實施例,實施例的目的是教導同業,本發明是同業中具有普通知識之人都可以據以實施的,例如先前所述的半躺式四輪腳踏車的發明,同業照著做是可以做得出來的。為了證明這四輪腳踏車是個可以實施的發明,我得把其中機構的動作與技術運作的原理說明的非常清楚,用文字寫作還說不清楚的部分,還得畫圖(所謂圖式)來幫助同業了解其技術細節,使其可以據以實施。

專利說明書必須提供「實施例」的目的,不只是讓同業可以了解其技術內涵,其主要目的是將其技術內容公開後,好讓其同業在專利期間仍然可以進行研究與實驗,可以照著專利「實施例」所示的,試做出一模一樣的研發成果(產品)出來,藉此再進行技術研發、改良,與作出更多、更好的產品設計,以產生技術擴散與滾雪球效應,加速科技的發展。等專利到期後(或於專利到期前,去取得專利權人的授權),他人就可以進行大量製造而無懼於專利侵權的威脅,直接分享其研發成果。

所以實施例只是用舉例的方式來說明發明的可據以實施性,讓其同行可以輕易照著專利說明書所載的設計藍圖來實施其發明,迅速分享其技術研發成果(而專利審查員只是在你申請專利時,確定你的專利說明書是有這樣做而已)。至於專利到底是在保護什麼,可千萬不可以以實施例為依據。專利的保護範圍,其實是寫在它的「請求項」(又稱「專利申請範圍」,Claims)裡的。

因此,所謂迴避設計,乃是在迴避專利的保護範圍,也就是其所有的「請求項」。請求項才是專利權利之所在,也是專利戰真正的焦點。只要產品落入了任何一個專利請求項的保護範圍,就是侵權。也就是說,若要進行成功的迴避設計而不侵權,就要迴避「所有的」專利請求項(圖二)。

圖二

(圖例:林士強製作)

這邊,還要插播一個觀念,我們真正要迴避的對象,是請求項中的獨立項(獨立項:記載該發明之「必要」技術特徵),因為只要成功迴避了該獨立項,則附屬於該獨立項的其他請求項(附屬項:除了被附屬之請求項的技術特徵外,還加上了其他技術特徵),也會一併迴避了。

但是,千萬要記得,一個專利的「所有」請求項,不管叫作獨立項或附屬項,通通都要迴避了,才能說是成功迴避了這個專利。

文章中,筆者介紹了三項研發人員常犯的廻避設計謬思,另有兩項廻避設計謬思,將詳細介紹於北美智權報 90 期「研發人員常見的迴避設計謬思 (下)」 ,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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