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專利焦點─專利工程師精技
歐盟發明單一性之介紹

作者/北美智權專利工程研究組 潘漢聰

2010.09.06

北美智權專利研發部簡介

北美智權專利研發部是北美智權獨步業界所創設的,分為專利法規研究組與專利工程研究組。

專利法規研究組,專門研究各國專利法規詳細規定與變動後的影響,並持續關注各國專利局最新動向。

專利工程研究組,則負責分析專利稿件,研究各國專利工程寫作的特點與技巧。

北美智權專利研發部研究的國別涵蓋美國、中國、歐洲、台灣與其他重要國家專利。

申請專利應就每一發明提出申請,若兩個以上發明符合發明單一性,可在同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那何謂單一性呢?一般來說,兩個以上之發明屬於一個單一廣義發明概念(single general inventive concept)者,則符合發明單一性。

歐盟對於發明單一性的規定與一般認知的概念並無太大的差異,根據Article 82規定 : 一個專利申請案僅能相關於一個發明,或是構成一個單一廣義發明概念的一組發明。對於「廣義發明概念」解釋,其實是一個上位的抽象概念,較無法輕易地用文字去定義,為了讓發明人易於了解「廣義發明概念」,歐盟另外在Rule 44-1定義一個單一廣義發明概念的一組發明之要件,作為客觀之依據 : 在一個單一廣義發明概念的一組發明中,應具有技術關聯性(technical relationship),此組發明共同具有一或多個相同或是對應的特定技術特徵(special technical feature)。此特定技術特徵對每一個請求發明而言,整體觀之(as a whole) 均對先前技術有所貢獻。一旦確定了每一個請求發明的特定技術特徵,須再進一步確定每一個請求發明的特定技術特徵是否有技術關聯性。

為避免Rule 44解釋太過寬廣,Rule 43-2  主要是進一步詳述  Rule 44較常發生之情況 : 在Rule 43-2的規定下,歐盟案可申請超過一個產品、方法裝置或用途請求項,僅限定如果申請案的主題標的關聯到下列情況之一 :  (1) 多重互相關聯的產品,如插頭及插座、傳送者及接收者;(2) 產品或裝置有不同的用途,如化合物的第二或其他藥用功效;(3)  對特定的問題有選擇性的解決方法,此問題不適合用單一請求項來包含這些選擇性的解決方法 : 如製成某化合物的方式。

範例說明

歐盟單一性基本上隱含了三個概念 : 一組發明的各個特定技術特徵具有相同、相對應和廣義發明的概念。為了進一步解釋歐盟的單一性,可以用下面的幾個範例表示 : 倘若發明人發現了 A+C、A+D 具有黏著的功能,共同的特定技術特徵 A 具有黏著的功能,且具有「相對於先前技術有貢獻之特定技術特徵」的專利要件,此為相同之概念。

又如上前面提到的例子 - 插頭及插座,插頭及插座彼此為互補的功能,假想發明人在發明插頭的同時,不可能不同時發明了插座,因為在操作上兩者若缺少其中之一個時必無法發揮作用,此為相對應的一種概念。在此例中若想要有最寬廣的發明範圍,必須將插頭表達於第一個獨立項,插座表達於第二個獨立項,最後將插頭及插座表達於第三個獨立項。

再採用之前提到的第一個例子「倘若發明人發現了 A+C、A+D 具有黏著的功能」,若共同的部分 A 已為先前技術,但兩者均具有 A+X 這個上位的概念,A+X 具有黏著的功能,且具有「相對於先前技術有貢獻之特定技術特徵」的專利要件,則 A+C、A+D 具有單一性 ,此即為廣義發明之概念。但須注意的是,若有一前案 A+B 已使用了 A+X 這個上位的概念,那麼 A+C、A+D 即不具有「相對於先前技術有貢獻之特定技術特徵」的專利要件,無法共有一個單一廣義的發明概念,因此 A+C、A+D 不具單一性,須另外提出分割案分開申請。

須同時兼顧單一性及寬廣性

基本上歐盟單一性和每個國家的定義大致相同 : 若一組發明屬於一個單一廣義發明概念者,可以於同一申請案中併案申請。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單一性不是我們申請專利的首要目標,一個好品質的專利應該要保護最寬廣的發明 ; 為滿足發明單一性的同時,是否也應該顧及專利保護範圍之大小。若兩個以上之發明符合單一性,應該考慮的是於同一專利案申請時是否會比分開申請時喪失欲保護的專利範圍 ; 若無任何差異性的話,理當於同一專利案申請,對於發明人於程序上較為簡便,也可省下一筆額外申請的費用,但若無法享受單一性的好處時,發明人應該以最寬廣的發明為主要考量,切勿欲達到專一性之目的而忽略了更寬廣的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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