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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七十一》
中國專利法修正草案送審稿重點簡述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資深副理
2015.12.16

中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於2015年12月2日公佈「專利法修正草案(送審稿)」公開徵求各界意見,以作為日後修法的參考。此項修法是繼上次大幅度修法以來的修法,落實新聞稿中所述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中提出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完善激勵創新的產權制度、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體制機制」。

現將修法重點分述如下:

  • 申請案審查
    • 外觀設計申請案,清楚表明可以是「整體」也可以是「局部」設計。
    • 外觀設計申請案,新增「國內優先權」,主張期限為前案申請日後的6個月內,提出後案申請。
    • 優先權主張與證明文件的提交「可能更具彈性」,在修法中,將優先權證主張與證明檔提交官規範,改為「按照規定」。而此「按照規定」,的相關規範,可能就是進入實施細則或是審查指南中加以規範。
    • 專利復審與無效宣告職權審查介入,明訂「必要的時候,可以對專利權是否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的情形,進行職權審查。」這似乎有違「不告不理」原則。
    • 延長設計專利權期間為15年,以符合海牙公約的約定。
    • 新增原子核變方法為不授與專利事由。
  • 專利權保護
    • 群體侵權與重複侵權的故意侵權行為
      專利行政部門除依法查處外,還可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沒收侵權產品、專用於製造侵權產品,或者使用侵權方法的零部件、工具、模具、設備等。
      對重複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處以罰款,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非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故意間接侵權連帶侵權責任
      明知有關產品系專門用於實施專利的原材料、中間物、零部件、設備,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將該產品提供給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的,應當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 故意誘導侵權連帶侵權責任
      明知有關產品、方法屬於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誘導他人實施了侵犯該專利權的行為的,應當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 網路侵權時的網路提供者的制止行為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提供的網路服務,侵犯專利權或者假冒專利,未及時採取刪除、遮斷、斷開侵權產品連結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的,應當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侵犯其專利權或者假冒專利的,可以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前款所述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合格有效的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專利行政部門,認定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侵犯專利權或者假冒專利的,應當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所述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網路服務提供者,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 故意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加倍
      對於故意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規模、損害後果等因素,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 責令侵權行為人交付證據資料
      人民法院認定侵犯專利權行為成立後,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帳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 專利權當然實施許可
    • 專利權人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其願意許可任何人實施其專利,並明確許可使用費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實行當然許可。
      就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提出當然許可聲明的,應當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
      撤回當然許可聲明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並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當然許可聲明被撤回的,不影響在先給予的當然許可的效力。
    • 任何人有意願實施當然許可的專利的,為獲得當然許可,應當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並支付許可使用費。
      當然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作為獲得當然許可的證明。
      當然許可期間,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給予獨佔或者排他許可、請求訴前臨時禁令。
    • 參與國家標準制定的專利權人,在標準制定過程中,不披露其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的,視為其許可該標準的實施者,使用其專利技術。
  • 專利權質權生效
    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 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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