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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七》
均等論使用上之限制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資深副理
2015.10.21

在打官司之前,專利權人必須先清楚自己專利權的範圍有多大,這就涉及當初專利申請書中的專利範圍的內容。如果在文字中已經自我限縮專利範圍,在取得專利權後,就不可以再主張擴大專利範圍。此外, 要注意均等論有一定的使用限制,不能隨意使用均等論來擴張或延伸專利範圍。

A公司是家系統傢俱製造商,產品型錄中有多種產品,包括餐桌椅、客廳桌椅、客廳櫥櫃、鞋櫃…等。其中某款鞋櫃申請了新型專利,專利範圍中所述的技術特徵重點是「複數個連接件」。該產品於市場的銷售狀況不錯,於是另一家傢俱製造商B,仿製該項產品,並以低於A公司產品的價格打入市場,從中獲利不少。A公司不願吞下這口氣,於是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民事侵權賠償訴訟,向B公司要求七百多萬的損害賠償。但是A公司卻是敗訴了!為何?

在打官司之前,專利權人必須先清楚自己專利權的範圍有多大,這就涉及當初專利申請書中的專利範圍的內容。如果在文字中已經自我限縮專利範圍,在取得專利權後,就不可以再主張擴大專利範圍。A公司的專利範圍中的技術特徵重點就是前段所述的「複數個連接件」。

法院在審理期間,A公司辯稱雖然專利範圍寫的是「複數個連接件」,但並無有意排除單一連接件之意思。也就是說,專利的連接件是用來使活動間隔板的端部與背板相連接,申請案中並未以任何明顯或隱含的表示,來限制接件的數量。而且數量的多寡不會影響B公司產品元件在技術手段、功能與結果上等同於專利權之「連接件」的相同技術特徵。

B公司則辯稱A公司的專利權範圍以及說明書內容中,均記載「複數連接件」,非常明確排除「單數」連接件。再則,專利範圍中除了「連接件」外,尚有「定位件」。定位件的寫法是「至少一定位件」,但是連接件卻是寫成「複數個連接件」。B公司產品僅有連接件,並無定位件,A公司專利權既然切分成「定位件」與「連接件」,就不能將「連接件」等同於「定位件」。所以,A公司辯稱「連接件」就是「定位件」,是錯誤的解釋,B公司的產品並未因「均等關係」而落入A公司的專利權範圍。

法院在審理專利權範圍時,可斟酌創作說明以及圖式,但不得將說明書中所載的限制條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如果說明書中並無明確的定義,就應該以通常習慣總括之意義給予解釋。解釋專利範圍還需參酌外部證據與內部證據,內部證據包括請求項的文字、發明說明、圖式以及申請歷史的檔案資料…等。A公司專利權以及說明書中,並未對「連接件」予以特別定義,所以以一般人的瞭解予以解釋的話,就應該是「將兩個以上的元件結合的連接構件,呈現連結關係的型態。」「複數」是指單數以外的數量總稱,也可以說是「兩個以上(包括兩個)」。所以,A公司的辯稱「複數連接件」並未排除「單一」連接件的「均等論」說法,法院認定是錯誤,直接判決A公司敗訴。

A公司的辯稱是誤用均等論,而擴張、延伸其專利範圍包括單一連接件,如果認定A公司的誤用是合法解釋,那豈不是與社會大眾的認知互相違背。而且專利權人在申請案過程中,均未修正專利範圍為「至少一個」的敘述,可見申請人明顯放棄單一連接件的公知技術。所以申請人在專利申請時,應該清楚界定自己的專利權範圍的大小,避免在專利爭訟中,因為申請歷程中的錯誤決定,導致整個專利權的大敗筆漏洞出現。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 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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