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權報總覽 > PA 專欄   
 
歐洲單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架構簡介
張宇凱/北美智權 教育訓練處 專利工程研究員
2015.09.09
歐洲單一專利法院將是歐洲專利制度的一項根本上之變革。未來,歐洲專利從最初的申請送件到後續的維護和侵權訴訟,都能夠在同一套體系內進行,對於專利權人將是一大福音。只不過,因為歐盟幅員遼闊,而歐洲單一法院中的司法管轄也不全然是依地域區分,專利權人還是得多加了解。

就如同筆者在上一篇報導(歐洲單一專利制度新進展與應對策略)中所介紹的,相較於現行只將歐洲專利之申請端予以統合之歐洲專利來說,歐洲單一專利制度試圖在其後續維持與權利主張等方面,更進一步進行實質上的整合,以建立一個足以與目前最大的美國專利市場比美,甚至是真正統一的歐洲創新市場。

為了要達成此一目標,歐洲單一專利制度不僅試圖藉著推動歐洲單一專利法院 (Unified Patent Court, UPC)協議,而讓歐洲單一專利(European Unitary patent)得以取得跨國性的排他效力,更將歐洲單一專利制度的正式實施日期,與歐洲單一專利法院協議的簽署情況(歐洲統一專利法院協議締約國達13國-包含英國、法國與德國)連結在一起。由此更足以說明歐洲統一專利法院的設置,是此波歐洲專利變革的重點核心。

圖1:歐洲單一專利制度與統一專利法庭目前之簽署國一覽表

資料來源:http://www.slideshare.net/wepors/20150217-upc-developments , Bird & Bird

就如同本刊過去的報導(歐洲專利統一化 往前邁進一大步),單一專利法院之成員將包括第一初審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以及位於盧森堡之上訴法院(Appeals Court)與登記處(Registry)。其中第一初審法院則可以再進一步區分為中央分區(Central Division)法院、區域分區(Regional Division)法院、以及地方分區(Local Division)法院等三種不同類型的法院(參見圖2)。

圖2:單一專利法院之概要組織架構圖

資料來源:https://vimeo.com/83681203 , Shepherd and Wedderburn

中央分區法院共有分別坐落於巴黎、倫敦及慕尼黑三處的法院,其等係按照所受理之案件性質並基於不同技術類別,來決定中央分區法院之分案依據。例如,位於倫敦的初審法院主要審理化學、冶金以及人類生活必需品類型之專利案件(國際專利分類之A類及C類)、位於慕尼黑的初審法院主要審理機械工程相關的專利案件(國際專利分類之F類)、而位於巴黎的初審法院則主要審理物理、電子、電腦科學、織物/紙類、固定結構等相關的專利案件(國際專利分類之B、D、E、G、H類)。

另外,地方分區法院及區域分區法院則主要是受理管轄區域內之專利侵權議題,其中地方分區法院係由單一國家所申請設置(每個國家最多可以設置四個區域分區法院;參見表1),而區域分區法院則係由數個國家所共同設置(參見表2)。如表1與表2所示,其等絕大多數都可以適用英文,而除了英文之外其等通常都可以適用該分區之官方語言。另外,在中央分區法院所受理案件中,則主要以適用受理案件獲准專利時之語言,或是英文、德文或法文這三種官方語言其中一種為主。

表1:地方分區法院設置地點與適用語言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表2:區域分區法院管轄國家與適用語言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而在法院的審級架構中,包含有中央分區法院、區域分區法院、以及地方分區法院之第一初審法院,都同樣可以作為提起專利相關訴訟之初審法院,其中中央分區法院主要是受理和行政爭訟以及專利撤銷與無效等等相關之課題,而區域分區法院及地方分區法院則主要受理管轄區域內之專利侵權課題。若是對第一初審法院的判決結果不服,則可以進一步向設在盧森堡的上訴法院提起上訴,而其所適用之語言則將採用第一初審法院所適用之語言。

此外,不管是第一初審法院或是上訴法院的判決,都將受到同樣設置於盧森堡,其之任務本來就是要與各個歐盟成員國的國內法院合作,以確保歐盟法律在歐盟各國間能夠有統一的解釋和適用之現有的歐盟法庭(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ECJ)所指導(參見圖3)。

圖3:單一專利法院審級架構

資料來源:https://www.gov.uk/guidance/the-unitary-patent-and-unified-patent-court

如圖3所示,中央分區法院不僅只受理與專利撤銷與無效有關之獨立訴訟,另外一般常見伴隨著侵權訴訟而出現之反訴(例如專利無效之訴),原則上同樣是由中央分區法院來進行審理。因此,在區域分區法院或地方分區法院中,處理伴隨著專利有效性議題之反訴的侵權訴訟案件時,其可以選擇:1. 將案件留於原承審法院進行審理;2. 將與專利有效性之反訴轉移給相關承辦類別之中央分區法院審理,並暫時中止所承審之專利侵權訴訟的審理;或是:3. 將與專利有效性議題之反訴以及專利侵權訴訟,一併轉移給相關承辦類別之中央分區法院來進行審理,以進一步避免裁判歧異性的問題。

歐洲單一專利法院將是歐洲專利制度的一項根本上之變革,其改變了目前歐洲專利在主張權利時,須要勞師動眾至各個不同地區進行訴訟,同時各個不同地區的審判進程也會相互影響與制衡的現況,並藉以大幅減低歐洲專利訴訟的成本與複雜性。此外,由於大多數的第一初審法院以及後續的上訴法院都接受以英文來進行訴訟,因此對於非歐洲體系的申請人來說,此一變革也會是一大福音。同時,歐洲單一專利法院的判決,原則上未來將可以擴及歐洲單一專利制度的25個締約國,進而讓專利權人取得更為有益的權利保護效果。

 

 
作者: 張宇凱
現任: 北美智權教育訓練處 專利工程研究員
經歷:

台灣科技大學技術移轉中心 智權管理師
台灣某大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外部專利工程師
清華大學輻射生物研究所 碩士
輔仁大學生物學系 學士

 


Facebook 在北美智權報粉絲團上追踪我們       

 















本電子報所登載之文章皆受著作權之保護,歡迎全篇轉寄,但請尊重著作財產權,未經同意授權,請勿部分轉貼或節錄轉寄。 
©2015 North America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rp., All rights reserved.
新北市永和區福和路389號五樓 TEL: (02)8923-7350 FAX: (02)8923-7390 http://www.naip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