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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五十三》
中國設計專利權與著作權關係詭異判決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副理
2015.04.09
一件中國法院2013年的侵權糾紛的判決導出了一種思維:「一個心智產物,二個權利重疊時,只可以主張一種權利;若因為他種權利已經失效,另一種權利也跟著失效。而未重疊部分,則互相不干擾。」但如此權利共消共長的判決內容合法嗎?

大家都知曉,專利權期間是給予專利權人專屬的使用權,任何第三人,在該期間未經過專利權人的同意,不得任意自行製造、販賣或為任何違反專利法規定的行為。若恣意為之者,將必須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所以,當專利權期間已經到期,該專利權就成為公共財產,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該專利。但是所有心智產出物,只能以專利保護嗎?

何謂心智產出物?只要凡是自然人腦力活動的結果的物品都是心智產出物,例如:撰寫一篇文章放在部落格中、隨手畫一張圖畫給大家看、公司LOGO設計或是產品組裝結構改變…等。前述各種產出物在法律上的位置,可以分別是著作權、商標權與專利權。但是就如此的一刀劃開嗎?例如一篇藥劑試驗結果報告文章刊載於生技雜誌上,該篇文章在作者完成之日,即已經取得著作權。但在刊載之前,指導教授已經與認識的專利師協同,將該篇文章中符合專利法要件的發明內容,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專利申請,並於日後正式核准取得專利權。所以,一件心智產出並不是如此單存的切分成各別權利。

中國法院判決的震撼彈

中國浙江省人民法院於2013年的判決內容,卻是對前述法學基本規範,投下震撼彈。事實經過如下:
某家醬菜生產公司,為能在市場上打開知名度,於是將公司產品包裝圖樣提出設計專利申請,也順利收到核准通知,並繳費取得設計專利權。但因市場的變化,該包裝圖樣已經退流行,於是未持續繳交年費而導致專利權失效。同年,該醬菜生產公司將該設計圖樣的著作權轉讓給B個體戶。B個體戶在市場中發現有人冒用該圖樣販售相同類別的產品,於是向法院提出侵權訴訟。雙方攻防的重點就是「已經失效的設計專利權,可以主張著作權嗎?」地方與中級人民法院法院都認為,該圖樣的專利權因年費未繼續繳納,專利權已經消滅,成為公共財產,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該設計圖樣。所以該著作權人可以主張的著作權,僅限於與設計專利權沒有重疊的部分。

依循判決的想法可以導出,一個心智產出物可有二種以上的權利存在,著作權可以與設計專利權並存,但是二個權利重疊部分,只可以主張一種權利;若因為他種權利已經失效,另一種權利也跟著失效。而未重疊部分,則互相不干擾。如此權利共消共長的判決內容合法嗎?著作權的存在,是因為有自我創作的著作產生,不因申請與否而有不同;而專利權的產生是因為法律規範而生,必須經過申請審查後,方可授與權利。若說因授與權利的設計專利權消滅,而使得自我創作的著作權部分權利也跟著消滅,這就違背了著作權法自我創作而生權利的基本意義。再則,一個創作會產生權利競合的狀況,是因為二種以上法律規範而生,不應是該創作本身權利瑕疵所導致的結果。

綜上所述,二種權利的競合應是法律規範的結果,至於權利人欲主張何種權利是權利人的自由,不可因為其中一個權利的消滅,而導致另一個權利的一部,甚至是全部的權利消滅。中國此項判決,實質上存在著「適用法律錯誤」的理由。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 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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