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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五十》
共同侵權行為的犯意聯絡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副理
2015.02.25
從中華民國92年3月31日起,所有專利侵權行為都是民事法規範的對象,必須以民事訴訟方式保護專利權,並排除刑法共同正犯間的「犯意聯絡」成立要件。亦即,即使所有侵權行為人,都不知道其他的侵權行為人時,仍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李先生家中從爺爺那一代起,從事冰品的製造,雖說現在是冬天,但是販售金額與數量,仍是維持一定的量。但為求市場上的創新與突破,於是著手對冰品造型的研究,期間設計可愛的動物、食品與花朵的造型。

某日,與朋友聊天時,朋友告知相關設計非常有創意,應該去申請設計專利,以保護市場的佔有率。李先生抱著嘗試的心態,將自己的設計圖樣向智慧局提出申請,因為設計迥異於是面上的產品,具有相當大的創意,審查過程便非常順利而取得專利權。

陳先生是李先生的批發商,購自李先生的冰品,開著自家車子到各風景區販售,也維持著一家的生活。近期陳先生想知道哪種冰品的銷售數量最好,利潤也最高,於是進行統計工作。發現梅花造型、紅色花蕊酸梅口味,搭著淡青色花瓣檸檬口味的冰棒,銷售數量非常好。陳先生便以該造型冰棒為買入大宗,之後為想賺更多的錢,進一步將該造型的冰品,交給認識的冰品製造商王先生,由他代工製造。李先生後來在市場上發現有相同梅花造型冰品在市面上販售,經過明查暗訪,終於知道是陳先生搞的鬼,在氣不過的狀況下,一狀告到法院,主張陳先生與王先生侵害他的專利權,要求二個人要一起賠償損失。

侵權行為成立嗎?

首先,陳先生擅自將李先生設計專利權的梅花造型冰品,交給王先生製造,已經是侵害了李先生的專利權,因為陳先生並未取得李先生的授權使用,但是王先生呢?王先生也有侵權嗎?專利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而第2項進一步規範實施行為態樣,「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因此,王先生也是未取得李先生的授權使用而為製造冰品,也是侵害了李先生的設計專利權。

連帶賠償要求合理嗎?

陳先生與王先生的侵權行為非常清楚,接下來就是李先生的連帶賠償要求合理嗎?這時候必須先探究專利法中的侵權行為屬於刑事罰還是民事罰,才能進一併釐清陳先生與王先生的責任。專利法的侵權行為從中華民國92年3月31日起,全數排除在刑事責任之外,也就是說,自該日起,所有專利侵權行為都是民事法規範的對象,必須以民事訴訟方式保護專利權。既然走向民事法,就是民法規範的行為,排除刑法共同正犯間的「犯意聯絡」成立要件。民法第185條第1項對於共同侵害行為規範為:「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後段文字敘述非常清楚揭示「不能之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就是即使所有侵權行為人,都不知道其他的侵權行為人時,也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以,王先生即使不知道陳先生是否有取得專利販賣授權,但在自己未取得授權製造的前提下,擅自製造具有專利權的產品,都已經是侵害專利權人的權利。而王先生是否知曉該物品有專利權存在與否,是否有故意或是過失,則是另一個法律問題,不在本文討論之列中。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 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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