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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四十》
中國專利說明書與附圖解釋專利權利要求的界限在哪裡?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副理
說明書與附圖的發明內容,應該與權利要求書中內容相同,若有權利要求書保護範圍的目的考量,也必須清楚知曉權利要求書中的內容,可在說明書與附圖中獲得支持,不要僅僅因為想擴大保護範圍,而忽略當權利要求文字記載失誤,可能導致日後無法彌補的結果。

A公司申請一個中國國發明專利,第一項的權利要求文字中,清楚載明「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說明書中僅於實施例中提及「塑料膜的厚度為0.04mm、0.09mm、0.07mm」。此二段文字有何不同?說明書的敘述可以作為權利要求書的解釋依據嗎?

中國專利第五十九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條文敘述非常簡單,可是這時候的解釋必須遵守一個基本原則,就是權利要求內容的確定,應當依據權利要求的記載,結合該技術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當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後,對權利要求書進行理解與解釋。所以,只要於該技術領域之普通技術人員,從該權利要求書的記載文字,可以清楚知曉權利要求書的保護範疇,而且說明書中並未對權利要求書中的用語作出特別的定義界定時,本就應以對權利要求理解內容為準,不應以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否定權利要求書的內容,進而想藉此修正權利要求書的內容。

文章首段中所載的二段文字敘述,申請人應是想以數值型方式,作為權利要求加以保護。所以,文字記載成為「0.04-0.09mm」,以含括實施例中的0.07mm,這都無可厚非,畢竟數值型的專利權範圍會因為數值的變動而變動,必須清楚知曉先前技術數值範圍與本案技術數值間的關係以及該數值對於發明的影響,方能清楚於權利要求書中,寫入適當的範圍。但是敗筆就在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文字錯誤:「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此段文字的內容,就該技術領域中的普通技術人員去理解,應是「在塑料膜的表面,形成凹凸不平的粗糙面,且該粗糙面的厚度為0.04-0.09mm」。這項權利要求的解釋並無明顯錯誤,因為在解釋權利要求時,若該技術領域中的普通技術人員,在閱讀說明書與附圖後,可以立即清楚知曉權利要求書中的記載文字,存在著明顯錯誤,而且能從說明書與附圖的相對應記載內容,明確、直接、毫無疑問地修正權利要求特定技術用語的含意時,可以根據說明書與附圖,對權利要求提出修正。此時的修正,並未實質變更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且不會產生錯誤的解釋結果。而此案的說明書記載的內容為「塑料膜的厚度為0.04mm、0.09mm、0.07mm」,原申請人的意思重點可能僅僅是「塑料膜的厚度」,而不是權利要求書中的「在塑料膜的表面,形成凹凸不平的粗糙面,且該粗糙面的厚度為0.04-0.09mm」。此時,說明書與附圖的文字記載,不同於權利要求書的敘述,二者的客體不同,一為「塑料膜本身的厚度」,一為「凹凸不平粗糙表面的厚度」。

既然權利要求的記載內容並無明顯錯誤狀況存在,就不可以說明書與附圖記載內容作為依據而去修正權利要求。雖說權利要求錯誤記載與申請人的原意有出入,但這也是申請人自己應承擔的錯誤後果。這時候,申請人應是注意到一點,那就是說明書與附圖的發明內容,應該與權利要求書中內容相同,若有權利要求書保護範圍的目的考量,也必須清楚知曉權利要求書中的內容,可在說明書與附圖中獲得支持,不要僅僅因為想擴大保護範圍,而忽略當權利要求文字記載失誤,可能導致日後無法彌補的結果。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 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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