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專欄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二》
11月底的資訊展開展了!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研發部副理

2012.12.17
         

所謂「優惠期」就是指當你的產品在公開場合已經公開展示,而讓不特定的多數人,可以看到該項產品之日後的6個月內,若要將此項產品申請專利的話,就必須在那段時間內,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專利申請。


王君是業務人員,當然必須去嗅嗅市場產品的訊息,而林君也希望多瞭解產品與專利的關係。於是二位一起去參觀資訊展。

參觀過程中,林君再次想到前次疑問的優惠期,雖然已經知道基本意義,但是心中又產生多個疑問:

「公司產品是在展覽會中展示,並演示操作方式,應是屬於公開展示,如何適用呢?」

「像資訊展那種僅是產品的展示也算嗎?還是說必須是有技術研討會般的那種展覽會呢?」

「參加國外的展覽,像德國CEBIT展也算嗎?中國當地政府主辦的展覽也算嗎?」

來來來~專利巧手逐一說明了~

首先,在展覽會中展示產品,而且對產品作操作示範,已經屬於公開展示了!所謂的「公開」是指在不特定的多數人下,可以看得到、聽得到就可以了,不一定是要本人真正聽到、看到才算。所以,如果只是在辦公室中,將產品展示給部門的人看,這時候就是在特定人狀況下的展示,不屬於公開了!

當在展出日後的6個月內要提出專利申請時,記得要在申請書中填入公開事實與日期,並附上公開的證明文件,例如主辦單位為各家參展廠商所製作的產品DM,這份文件上面必須有展覽會名稱、日期、承辦單位名稱以及確實有公司與產品刊載的相片或簡易說明。若是沒有上述的DM者,記得向承辦單位索取證明文件,那份文件上面就必須記載公司名稱與產品,並附上產品相片或簡易說明、展覽會名稱與日期或期間,最後請承辦單位劃押,這樣就可以作為證明文件了!

展覽會種類不限於僅是產品展示或是技術研討會性質,均屬於此類型優惠期的展覽會。國外舉行的展覽會,智慧財產局大多會認可,而中國地方政府舉辦的展覽會,就必須看個案決定了!目前所知,智慧財產局多採相對比較寬鬆的原則去認定。

總之,若是公司有產品參加任何的展覽會,且打算提出專利申請的話,記得向承辦單位取得前述的參展廠商與產品型錄或是證明文件,以作為日後申請時的佐證資料,避免落失優惠期的主張,導致審查委員以自己所揭露的發明內容,作為申請案的核駁引證文件。

知曉展覽會的相關規範後,林君又想到公司有些發明是跟學校合作,教授指導學生作研究發明,然後又在學生的論文口試中予以發表,這時候又跟展覽會不相同,可以主張優惠期嗎?

這就靜待下回了~!

編者按:每個國家專利局規定都不一樣,歐洲專利局EPO的部分可參考:國際展會與EPO申請案不喪失新穎性優惠期的關係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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