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專欄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十四》
PCT申請與進入國家階段申請策略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副理

2013.07.16
         

作者簡介:
邱英武


現職: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主管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 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

誰可以提出PCT申請?國際受理局為何?

提出PCT申請的人必須是PCT成員國的國民或是準國民(註1),若是有複數申請人時,則只要其中一位是成員國的國民或是準國民,就可以該成員國主管機關為PCT申請的國際受理局。但部分國家主管機關因種種因素無法自為國際受理局,因此指定某些機關或國家作為國際受理局(註2)。例如IB(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OA(Af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AP(African Reg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CH(Switzerland)。指定IB為國際受理局的國家有:United Arab Emirates、Angola、Barbados、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Saint Lucia、Sri Lanka、Montenegro、Madagascar、Nigeria、Oman、Sao Tome and Principe、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指定OA為國際受理局的國家有:Burkina Faso、Benin、Central African Republic、Congo、Côte d'Ivoire、Cameroon、Gabon、Guinea、Equatorial Guinea、Guinea-Bissau、Comoros、Mali、Mauritania、Niger、Senegal、Chad、Togo;指定AP為國際受理局的國家有:Gambia、Mozambique、Namibia、Sierra Leone、Swaziland、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Uganda,而指定CH為國際受理局的國家只有Liechtenstein。因此,在前述國家提出PCT申請時,必須向所指定的機關或國家提出申請。

必須指定檢索局

此外,提出PCT申請時,必須指定檢索局,目前WIPO認可的檢索局有澳洲、日本、韓國、美國、中國、英國、俄羅斯、奧地利、巴西、埃及、西班牙、芬蘭、以色列、瑞典國家的專利局以及Nordic Patent Institute(稱作北歐專利組織)與EPO。因此指定AP為國際受理局的PCT申請案,可以指定奧地利、瑞典智慧局或是EPO作為檢索局;指定OA為國際受理局的PCT申請案,可以指定澳洲、俄羅斯、瑞典智慧局或是EPO作為檢索局。另以韓國智慧局為國際受理局的PCT申請案,可以指定澳洲、奧地利、日本與韓國智慧局作為檢索局;而以泰國智慧局為國際受理局的PCT申請案,則可指定奧地利、中國、日本、韓國、美國智慧局以及EPO作為檢索局。因此,若以儘速取得檢索報告與意見殊為前提者,則可選擇以標榜快速完成檢索報告與意見書的韓國智慧局作為檢索局。

費用說明

前面經提到有資格提出PCT申請的人以及國際受理局與檢索局的說明,那費用是如何計算的呢?

為保障(1)國民平均所得低於美金三千元國家(註3),或是(2)低度開發國家(註4)的國民與準國民提出PCT申請的權利,對於該些國家PCT申請案,於申請費(包括超頁費)、補充檢索以及國際初審手續費都有90%的折扣。中國大陸則是列在國民平均所得低於美金三千元國家之列。但有適用條件:必須是該國的自然人,且必須居住在該國內;若是有多位申請人時,則所有申請人必須都是國民平均所得低於美金三千元國家,或是低度開發國家的自然人,其中一位必須居住在中國。而若是以低度開發國家國民(準國民)方式提出PCT申請時,則不限於自然人,凡是該些國家的國民且居住在該國者,都可以享有優惠。

台灣申請人如何申請PCT

基於政治因素,兩岸都聲稱自己為合法存在的國家,但在PCT體系下的成員國,只有中國大陸一方為合法的成員國。因此,在中國不承認台灣是單一國家的前提下,台灣申請人可以中國知識產權局(SIPO)為國際受理局,並指定其為檢索局。但注意,該件PCT申請案不可以主張向台灣智慧局提出的申請案,作為優先權基礎案。

PCT國際申請階段除了前述的優惠外,其他國家有優惠呢?文中提到的補充國際檢索及國際初審手續費是指哪種情形?下回再細說。

 

附註

  1. 巴黎公約第3條規定:「Nationalsof countries outside the Union who are domiciled or who have real and effective industrial establishments in the territory of one of the countries of the Union shall be treated in the same manner as nationals of the countries of the Union.」
  2. 此為WIPO公告至2013/7/12止的公告資料,請見:http://www.wipo.int/pct/en/appguide/index.jsp
  3. 詳細國家,請見WIPO網址:http://www.wipo.int/export/sites/www/pct/en/fees/fee_reduction.pdf
  4. 同註3。

 

更多歷期精采文章,請參閱智權報總覽 >>

Facebook 按讚馬上加入北美智權報粉絲團